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经济管理。
2、组织本社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3、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4、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6、组织本社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岗位制度
1、服从本社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大会成员和理事会长汇报工作。
2、积极工作以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3、对外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4、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5、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6、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会计法》要求做好财会工作。
2、定期与合作社出纳对账,结账并进行库盘,做好总账明细帐按时上报会计表。
3、严格执行财会制度,队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应财务上的问题。
4、及时提供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账目的审计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5、根据合作舍财务公开要求,没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6、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会计资料及营销,承包经营合同同文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7、做好财务管理,和本社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
8、做好本社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2、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3、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记账及时,每月结账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帐款核对无误后向理事长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4、坚持制度,严把原始单据审批关,做到没有依据印章不全,数量金额不服未经批准、白条自据不付款,对凭证上缺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拒绝入账,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退回补办手续。
5、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坚持拒绝隐私存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库由出纳员自负,因借公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人员,做到办事、公事结账清单,前帐不清后账拒付。
6、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领导交还存根入档保管,领交手续齐全。
7、搞好营销统计,记账合同管理工作。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会大员和社会代表大会产生,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视的同志组成,设组长一名。
2、民主理财小组,社合作社理财小组专用章一枚,有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3、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4、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薄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帐、票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5、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布。
6、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工作,和负责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收集改进财务管理意见。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管理,其他人员经手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实现存款分别核算,库存现金限制在1000元内。
三、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杜绝隐私借用公款,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理事会入账结算。
四、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一下的'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较大数额开支由合作社领导讨论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须报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需确定一名领导交叉审批。
五、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原始的凭证和清楚地手续,需要经手人和证明人审批签字,手续不完备的社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六、出纳员与理事会每月结账一次,结账时现金存款结报单,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有关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薄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进行专柜存放,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专柜专档,由现任出纳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一章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公司董事长及股东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者,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对公司当下经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审批。
(二)监督基地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基地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定期召开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三)有权聘用、降职及罢免公司正式成员、临聘人员和雇佣工人,人事纷争需经过公司董事长、股东及基地管理员进行会议讨论通过,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条公司基地管理员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联系并筛选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工人开展基地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树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卫生清理、采后运输等。
(二)定期维护基地设施,保证基地各设备正常运行。
(三)采购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产配套设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费记录。采购用品型号可咨询公司其他成员,采购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
(四)基地的取货与送货。包括快递的收寄、生产资料的运输,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快递公司、货拉拉、附近村民及技术人员等进行处理。
(五)基地招待环节。针对来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领导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况介绍、倒水、安排座椅、调制果汁、引领至采摘区、生火、麻将桌准备等。招待环节可与董事长、公司股东、技术人员及雇佣工人协同配合,做到热情、周到。
(六)基地收入与支出记录。包括采果期间的收账与记账工作,基地生产材料的购买支出记录、基地成员共有物品的购买支出记录,定期整理汇报基地收支情况。该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做到准确无误。
(五)鲜果称重与记录。采摘期间对采摘后的果品及时称重记录,称重前做好去皮,准确记录每位采果员采摘数量,做好工时统计。遇特殊情况,可委托技术人员协调处理。
(六)鲜果入库与冻果装箱。采果期间,将当日分级后的鲜果放入冷库冰冻,并于次日将冻果取出装箱,每箱10kg,箱体做好果品等级标记后及时放入冷库贮藏。
(七)基地卫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卫生,可与雇佣工人协同处理。
第三条公司技术人员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二)公司技术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全体成员大会,汇报基地发展现状及各自研究进展情况。工作中不得隐瞒基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勇于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需向公司董事长说明。
(三)公司技术人员每日需巡园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现状。包括果实成熟度情况、果树生长状况、杂草危害情况、果树水肥情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将巡园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地管理员。
(四)制定果树物候期调查年历、水肥管理年历和病虫害防治年历等,明确基地各时期开展工作内容。
(五)考察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树种植基地,学习其丰富的种植经验,熟化公司基地种植技术,优化公司种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条果品采摘。根据果园果实成熟度和果实成熟数量,由基地管理员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当天走完全部果园,采摘中根据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筛,将烂果单独挑出至专用的盛放瓶中,采摘果品前务必清洗双手,做好杀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鲜果盛放于鲜果篮中,鲜果篮置于纸箱或背篓中,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第二条果品分级。根据当天采果人数,由基地管理员合理安排工人选果,每名选果工对应两到三名采果工人。选果工每隔一小时去果园收集采好的鲜果和烂果,区分不同采果员的果品盛放篮,由基地管理员或公司技术人员称重。随后将初筛后的鲜果进行细筛,根据基地需求分为A、B至少两个等级,A果为果实饱满、质地较硬、色泽鲜艳的
果实,B果为果实破损或塌陷、质地脚软、过熟、色泽较深的果实。分级后的鲜果可先于室温环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时,以供游客参观和购买,随后放入冷库保存。果品分级环节需当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实遗留过夜。如下班前无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协助选果。第三条果品入库。当天选好的鲜果需于晚上八点前由基地管理员集中放入冷库保存,冷库温度应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间。如冷库无法制冷,需及时排查故障,争取当天做好维修工作。遇特殊情况,需要次日维修时,可将冷库内冻果搬至冷藏室中,调节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维修冷库,将冻果及时搬入冷库。第四条冻果装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员和选果员将冻果取出,放入冻果专用塑料袋中,称重10kg后置于纸箱中,用胶带封条,密封保存至冷库中。
第三章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负责。执行过程中,各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给制度起草者。
第二条制度的签发后,应组织有关的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单独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培训的内容为与各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的制度管理。
第四条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公司董事长、股东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五条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职员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臵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
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
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xx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四群”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五行动”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建设工作,平达乡20xx年初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动中就确立了相应的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一年来,我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做出应有贡献,现将我乡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xx年底,全乡共发展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并全部到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烤烟专业合作社9家,姬松茸专业合作社3家,山葵专业合作社2家,核桃专业合作社1家,养猪专业合作社1家,石斛专业合作社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2家,茶叶专业合作社1家,社员总数达4858人。
20xx年初,按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原则,我乡将“龙陵县利民茶叶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全乡示范社,将“龙陵县宏盛山葵种植专业合作”和“龙陵县金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快进社,将“龙陵县康农石斛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晨光核桃专业合作社”“龙陵县天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河尾烤烟专业合作社”和“龙陵县安庆烤烟专业合作社”确立为进步社,同时促使不同层次的专业合作社在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产品创建,盈余分配,档案资料完善,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1、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我乡各村区域不同,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及主导产业等不同,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我乡各村都能较好地依托当地自然资源,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进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我乡注册登记的20个专业合作社中,各村都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而创办的,围绕主导产业创办的烤烟,姬松茸、山葵,核桃、茶叶、石斛专业合作社,围绕畜牧业创办的养猪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服务创办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等。
2、政府牵头引导,不搞强迫命令,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民办,民营、民受益,保持农民特色。我乡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帮助合作社做好筹建工作,制定合作社章程,发展社团等,不搞强迫命令,让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3、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宣传的舆论引导,在各村(社区)、各合作社广泛开展创建示范典型宣传工作,营造争示范、争进位,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4、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管理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作。合作社登记成立后,我们帮助和指导合作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使合作社能较好的执行、引导合作社合法经营,不断规范合作社运作;
二是积极扶持合作社发展,使他们得到较好的发展;三是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带领合作社负责人到龙陵培训一次,乡引导组织培训三次;四是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等,引导19个专业合作社在建章建制上同茶叶示范专业合作社学习。
5、明确责任目标,重点打造1个示范社、2个快进社和5个进步社,做到:
a、有规范章程,有制度并上墙;
b、年度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c、销售额、社员利润明显增长,二次返利到位;
d、财会系统健全规范,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按要求报送报表;
e、产品质量提升或有计划地开发新产品;
f、带动农户面明显扩大。
三、存在问题
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收入增收,而且对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产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了全乡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养殖服务业等方方面面,同时,一些承担示范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典型带动项目拉动,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可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互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乡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
二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信贷支持;
三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的合作社。
2、设立登记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其一,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不具备开业资格;
其二章程不规范,不按章程规范开展业务;
其三是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有的基本就没有注册资金
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规定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大都难以落实到位,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的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有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变成了有没无实的“空壳”完全违背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4、运作机制运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只为个人谋私利,不为大家谋利益,谋发展,和合作社发展宗旨不符。
5、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专业合作社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不到位,已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阻碍。
四、今后发展对策
1、重视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管理;
2、加大指导力度,规范合作社运行;
4、帮助合作社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引导更多的人才进入合作社管理层;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淌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安排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方案与审批、审批与选购、选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特地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铺张,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依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五、财务审批管理
六、财务公开方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状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状况、盈余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忱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亮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假如有变化,缘由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具体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安排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安排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第一条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台州市农村组织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由农村自愿组建,由所有成员享有所有权的民主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位于。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发挥生产、科研、销售协作的作用,通过真诚合作、共同发展,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推动农民致富奔小康的事业。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本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不限制籍贯和户口,以身份证资料和社员资格认证为准。
第六条入社要求:年满18周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愿申请,认同本社宗旨,无违纪或散布错误言论的存在。
第七条成员权利:拥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表决权,获得分红收益分配,有决定本社组织构成和运营方式的决定权,有管理工作的意见反馈权。
第八条成员义务: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自觉加入本社,积极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证生产交纳年度会费和按要求备案资料、维护本社形象。
第九条成员退会:成员欲退会须向本社大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本社理事会批准后,本社退还其入股资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红和社区权益的成员退回所有权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条成员加入社会应交纳入股资金x元。股金应在交纳并确权后,视为不可退还个人资金,但成员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转让给新的成员。
第三章理事会
第十一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对全社会员负责。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各类规章制度,通过协商决定本社的战略方向和经营决策。
第十三条理事会人数:理事人数应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职位。
第十四条理事会产生程序:本社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召集大会,再由全体社员选举出理事会成员,选举结果需要经过半数及以上成员的投票支持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会议,临时会议需按照章程或理事会成员逾半数的请求召開。理事会领导下的本社部门和职位不超过章程表列上的范围及数额。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应保证敬业、公正、守法、诚信和整体利益为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不得干涉经营活动,损害合作社利益,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罢免。
第四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同为本社决策职位,独立于理事会之外,是成员大会的商业公正机构。
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数量应为3至5个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员。
第二十条监事会职责:监听本社运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保障本社合规运营,向理事会反馈建议和意见,保障成员利益,保障本社法定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产生程序:由会员大会推荐并由理事会选举,每选举一届理事会成员,同样推选一届监事会成员,每任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对应的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监事会成员任期内,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年度经济审计,可另加召开1次临时监事会议。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根据其年度参与投资和劳动所得,可参照同等规则进行分红。
第二十三条分红以本社盈利为基础,由理事会向成员大会报告后,通过决定合作社经营利润的归属。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成员可以向本社推荐新成员。
第二十六条一经确认,新成员可以成为新的股东之一。新股东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过本社规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条成员的原始无息资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时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将不予退还。成员退出需要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税务征收和付款程序,经合作社监督员审核无误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条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成员,经两次警告,如果没有改正,将被推出合作社。这部分资金将被维护为合作社资产问题处理费。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纳入监管机构处理,合作社不承担对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应视为本社实际情况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有效期为x年,经本社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如本社在实施本章程过程中产生署名或考虑不周之处,本社成员有权进行修改和补充,及时将改进意见呈报理事会确认。如有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镇x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合作社机构设置
合作社除《章程》设置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外,还在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财会科、技术信息科。
二、合作社运作机制
(一)本社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
(二)理事会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对下列事项作出决策:
1、合作社工作和产业发展规划;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请人员劳动报酬标准;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公章由理事长负责保管,以理事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文书资料,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员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实施岗位目标管理。
(五)监事会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应对理事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督。
(六)理事会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由理事会按年制定并负责考核,对违反《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标任务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对工作业绩佳、完成目标任务好的,按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奖励。
三、财务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县洋溪镇顺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人员聘用制度
会计、出纳、技术员的聘用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长聘用,实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员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所聘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员职责
1、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
2、负责按《会计法》和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负责保存、管理财务档案,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帐表及财务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帐款、帐实、帐据、帐帐和帐表“五相符”;
6、按《会计法》及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档案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出纳员职责
1、负责协会财务收支、款项的划转和存取;
2、负责建立、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3、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确保“帐款”相符;
4、负责保管、使用合作社现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价证券,确保其真实、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审核合作社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不合法规的财务收支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药材营销;
六、合作社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加强学习、坚持学习制度,做到学有所长、学有所得,创建学习型机关。
1、实行每个星期一学习的制度。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并汇报各自一个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对各工作进行周调度;
2、每月30日为月例会日,主要是对当月工作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月工作计划。
(二)、考勤制度
6、每月旷工三次扣除全勤费,一年内旷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费。
(三)、请假制度
1、请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书面请假条,报领导批准;
2、请假者必须在准假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者或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3、假条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并由办公室按制度进行管理,请假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假满的第二天即应销假,未销假的一律视为超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理由,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
(四)、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违反纪律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邮政编码: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叶总社及各基地单元合作社;各合作社、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职责
合作社设立综合财务部分,职责是: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坚守财经制度、抵制侵犯、挪用合作社财产,严格财务审批、报账规定。
第三章费用管理
一、各项专业化服务收缴及作业费支付
1、收费标准:以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烟农代表、烟草公司、物价局统一调查、核定、批示的文件为准。
2、专业化服务费用的收缴
2.1、各项专业化服务费由各基地单元合作社对应部门负责收取,并及时存入对公帐户。2.
2.4、缴款凭证按缴款日期计算一周内必须递交到总社财务部。
2.5、收缴完专业化服务费后,专业化服务队长向对应的驻片经理汇报收缴情况。财务文员要把收费明细表要上交总社财务处。
3、作业费的支付
4、因专业化服务而产生的招待费按《各基地单元合作社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二、日常管理费用:
费用总额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各基地单元合作社日常费用开支,理事长具有监督权力及支付审批权力,无直接使用现金权力。日常费用开支单据均要有总社驻片经理签名证明、理事长签名审批、监事长签名审核,经办人签名证明后,方可由经办人凭单到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财务处报销。
1、招待费
1.1总社招待费用标准: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业务招待费根据核定标准开支使用,业务接待须由理事长批准,业务部门经理签证明意见,方可安排招待。由经办人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1.2.各基地单元合作社招待费用标准:按《各基地单元合作社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并做好用餐登记表。
2、办公场所、农机存放区、设施设备维修费
各基地单元的设备(空调、电脑、打印机、办公场所、农机具停放场所等)要维修的,需以书面的形式向对应业务部门申请,由总社安排人员统一维修。
3、日常费用及易耗物品管理
4、差旅费
1、各基单元合作社(雄州、古市除外)人员到总社开会、办事可凭车票报销差旅费。凡到总社开会、办事的人员到达总社后在《差旅费登记表》中做好记录,月底可将车票给财务人员统一报账。
2、除此之外,其他的交通费用自理,一律不给予报销。
三、其他专项支出
四、借款管理
1、借款管理规定
1.1.合作社原则上不给予个人借款,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情况下,可允许借款,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1.2.各项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2、借款销账规定:
2.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按照费用报销流程取得上级批准,否则综合财务部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2.借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3.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3、借款流程
3.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3.2.合作社各部门经理签名确认,理事长上报批准后签字同意;3.3.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和综合财务部审批认可。
3.4.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综合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章费用报销制度:
一、费用报销规定
2、填写费用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用途填写对应单据;一类一单,严禁合并填写;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领导审批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名,报销人由经手人签名,领款人和出纳由综合财务部主任签名。
4、所有单据按要求做好后,统一交由总社审核。
二、费用报销流程
1、费用报销人报销申请(填制费用报销单,要求书面干净,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打印费用明细并将费用原始单据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
2、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领导审批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名,报销人由经手人签名,领款人和出纳由综合财务部主任签名;
3、财务人员复核并履行付款。
上述流程为合作社各项费用报销的既定程序,以后各项事务的报销均需要遵照上述流程操作,否则财务部有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三、费用单据要求
为了强化合作社的财务纪律,规避财务风险,原则上合作社一切事项报销的单据均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合法性的认定以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准,特殊情况需开收据的,需经总社财务同意后才可开具,具体操作由财务人员负责把控落实,以可操作性为前提。合作社员工任何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各部门确认、审核、审批人员也不应予签字。各部门签字人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签字。
1、单据整理要求
1.3招待餐费按相应的要求填写食堂单据,并做好用餐登记表。
2、报销或单据传递时效要求
3、费用报销的其他规定
3.2、每月10日前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财务文员将上月所发生的费用单据上交总社财务处审核,如审核发现不符合签名规定及限额规定,一律将单据退还合作社,单据金额由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自行负责。
第五章附则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金叶合作社综合财务部。
三、本制度经南雄市金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组织经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理事长及其参会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条名称:“保德县龙祥旭瑞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保德县东关镇阳坡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养殖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主体,100%从事养殖业;
(二)以服务成员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生猪养殖及其它畜牧类养殖、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准。
第十一条凡是养殖的成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x100%从事养殖生产的农民。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生产专业化服务;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五)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编制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___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农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合作社的运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它涵盖了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决策流程、财务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产品销售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组织架构:明确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各环节运作顺畅。
2.决策流程: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成员大会的召开、提案的提出与审议、决议的通过等。
3.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规范收入与支出,确保资金透明,防止滥用职权。
4.成员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成员的加入、退出机制,以及他们在合作社中的权利和责任。
5.产品销售:制定农产品的定价策略、销售渠道、分配规则,确保公平交易。
6.内部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合作社的运营状况,确保合规经营。
7.培训与发展:规划成员培训计划,提升农业技能,推动合作社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
一、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部门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层财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上级规定理解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农村合作社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型管规定来增设“农业专项工程支出”的一级会计科目。同时,部分部分基层农村合作社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单独建账核算”规定理解的偏差,促使农村合作社在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三)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视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视,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规范来执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错误的将财政补助资金归于自己争取的,进而不愿将其转换成为资产和专项基金。
(四)农村合作社与基层站之间账务不清
部分基层站引导下成立的农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财政补助资金后续,为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进而导致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分散,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的具体做法
(一)强化制度建设
(二)加强会计培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指导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掌握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业务知识。
(四)强化检查监督力度
当地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适时的对各个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对参加各类活动的农村合作社的考核与验收,适当的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合作社进行奖励,进而来树立各个农村合作社的标榜,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的规范发展。
(一)出台、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办法
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农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专门的农村合作社财政不知资金核算的方法,进而来统一和规范核算行为。并且要确定相应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处理,注重对已经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以此来避免出现个别人员借合作社的名义来套取布置资金的现象产生。对于已经形成资产的,县级有关部门可进行受贿,然后再根据情况来将其发放给未得到财政布置资金的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使用,进而来实现最大限度上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力度
(三)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农村合作社要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给呢补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凭证、账册以及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并配置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阳镇石阔村,邮政编码:34250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7名。
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和生
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自愿申请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
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
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儿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产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计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珍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本社分产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全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序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合作社运营、管理、决策和责任分配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合作社的高效、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架构与职责:定义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立及其各自职责。
2.入社与退社程序:明确成员加入和退出合作社的条件和流程,保障成员权益。
3.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的筹集、使用、审计和分配,确保财务透明。
4.生产与经营:设定生产活动的规划、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及市场销售策略。
5.决策机制:描述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如投票权分配、决策规则等。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预防和应对潜在风险。
7.争议解决:制定解决内部纠纷的程序,促进和谐合作。
2.成员权益保护:明确成员权利和义务,防止利益受损。
3.治理结构优化: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
4.利润分配:依据合作社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利润。
5.教育培训:为成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合作社整体能力。
6.社会责任:强调合作社的社会角色,推动其在环保、社区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规范运营:制度化管理可以降低运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2、保障公平: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参与决策和收益分配。
3、增强信任: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和决策过程有助于增强成员间信任,巩固合作社基础。
4、提升竞争力:科学的管理能提升合作社的.生产力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5、促进发展: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陈民章等5人发起,定名为陈民章野猪养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县曹寺乡肖庄子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圈舍建造、饲料喂养,野猪买卖等与生产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0__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xx万元,分为股份,每股xx元,其中入股xx万元(股),社员入股xx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xx人,任期为x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x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xx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xx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七、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第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
(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社员入社资金额为200元(最高额度为20xx0元),享有选举和表决权。入社社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入社资金额超过5000元的增加1票选举和表决权票数确定。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权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退社自由权;
(七)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入社资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养殖户破产;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九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员组成,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一人、监事三人共5名成员组成,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社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会社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会成员、经理。
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开。
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一)社员入社资金;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他人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15天内向本社缴清。
第三十二条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
第三十六条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人数少于10户;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公示栏中张贴书面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告或报刊登载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xx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xx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特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保障权益: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平等表达意见,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2、提升决策质量:多元化的视角和广泛的参与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增强凝聚力:增强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4、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民主决策,推动合作社适应市场变化,实现长期发展。
5、社会示范作用:展示民主管理的成功实践,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
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
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
(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
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
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Z、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党团工作、行业论文以及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