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政策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给予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
惠农资金按照公开透明、靠实责任、全程监管、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保证及时、安全、足额兑付到农户。
二、当前主要惠农政策(28项)
(一)农村农业生产补助类(6项)
1、农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基本概念:指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
补助对象:全县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
补助标准:40.637元/亩
2、农机具购置补贴
基本概念: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
补助对象:购买农机具的农户、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3、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补助
基本概念:一是对于天然草原是指国家按照核定的草原实际面积,向草原承包经营人给予的禁牧补助。二是对于人工种草按照核定面积的65%补助,每年4.62元/亩。禁牧补助期限为:暂定5年(2016-2020)。
补助对象:草原承包经营户。
补助标准:禁牧补助4.62元/亩;人工种草4.62元/亩。
4、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基本概念:指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的粮食和生活补助第一轮期满后,再延长一个补助周期,即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补助对象:退耕还林户。
补助标准:每年90元/亩,其中:粮食补助每年70元/亩、生活费补助每年20元/亩。
5、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补助对象:2014年以来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户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68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20元。在退耕五年内分三次发放补助资金,其中退耕第一年补助500元/亩,退耕第三年补助300元/亩,退耕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6、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本概念:指国家对农牧民个人所有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及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按照有关规定被核查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并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其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补助对象:公益林补偿户。
补助标准:天保工程区内国家级公益林每年14.75元/亩,天保工程区内地方公益林每年14.75元/亩。
(二)农村社会保障救助类(14项)
1、村残专职委员工资性补贴
基本概念:指给乡镇残联专职委员,按月发给其工资性补贴制度。
补助对象: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
补助标准:每村1人,每人每月200元,2400元/年
2、残疾人两项补贴
基本概念: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级财政筹集、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就医等方面给予护理补贴的专项资金。
补助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包括城镇低保和农村一、二、三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补助标准:困难、一类100元/人,二类50元/人,一类重重复享受200元/人,二类重复享受150元/人。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基本概念:指国家燃油税改革后,针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
补助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补助标准: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概念: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政府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补助对象: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定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
补助标准:月人均补助标准,其中一类对象369元/人.月、二类对象350元/人.月、三类对象84元/人.月。
5、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
补助标准:集中供养对象年补助5760元/人(月补助480元)、分散供养对象年补助基本生活费5760元/人(月补助480元),年补助护理费:一档3840元/人(月补助320元/人)、二档2640元/人(月补助220元/人)、三档1440元/人(月补助120元/人)。
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基本概念:指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补助对象: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一)入伍时户口在本省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不分农村、城镇户口,一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二是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三是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7、伤残抚恤金
基本概念:指国家和社会保障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革命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基本生活的优抚制度。
补助对象: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8、进藏兵一次性奖励金
补助对象:大学生入伍和应征青年进藏服役对象。
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我省实行进藏兵一次性奖励金制度,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发放。
9、城乡临时救助制度
基本概念:指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制度。
补助对象:(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补助标准: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救助资金在500元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资金500元-5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10、经济困难老人补贴
补助对象:特困人员中失能、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高龄老年人;计生困难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1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概念:指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补助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及时停止保障。
补助标准:城乡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乡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12、城乡医疗救助
基本概念:是一种对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活动,旨在帮助那些看不起病的群众。
补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人员和集中代养的重度残疾儿童;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人口)。
4.低收入对象:包括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度甘肃省最低收入工资标准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残疾)和重病(50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5.其他特殊困难人员:①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两参”(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③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④生活无着和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及精神病人中的急重危伤病人。
补助标准: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城乡居民45种)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90%的比例救助。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重大疾病年度最高限额为6万元。
2.低收入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救助比例为40%,患重特大疾病救助金比例为50%,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5000元以上,纳入救助范围,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重大疾病年度最高限额为6万元。
13、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
基本概念: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该项政策于2006年开始在我市实施。
补助对象: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农村独生子女和儿女结扎户子女。
补助标准:中学生1250元/人、年,小学生1000元/人、年。
14、雨露计划资助资金
基本概念:为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加快扶贫开发和贫困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
补助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已注册学籍的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补助标准:年补助3000元/人。中职教育连续补助二年,高职教育连续补助三年。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类(5项)
1、计划生育村专干及村以下计生工作人员报酬
基本概念:对村级及村以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补助对象:村级及村以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报酬每年1200元;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酬每年780元。
2、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
基本概念:指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夫妻进行的经济奖励政策。
补助对象: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
补助标准:120元/人/年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基本概念:指对于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给予资金救助的一种计划生育救助制度。
补助对象:(一)户口在本地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二)还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子女死亡的补助7800元,子女伤残的补助5040元。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基本概念: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58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补助对象:(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8周岁。(五)符合以上第(一)、(三)款规定,且在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作为省级奖励扶助对象。
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960元。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基本概念:指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的一种救助制度。
补助对象:(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亡故的。(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亡故,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亡故,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补助标准:(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8000元的救助金。(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