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纠纷的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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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土地纠纷;土地管理;建议

0引言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土地问题暴露出来,引起大批的土地纠纷事件。若这些土地问题没有稳妥的解决办法,势必引起上访、争斗事件的增加,不仅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更是危及社会的稳定。如何解决好土地的纠纷问题,就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

1土地管理不善,土地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

1.1宅基地问题

我国的《宪法》等法律对于农民对其私有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土地只能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形式存在,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房子下面的土地从根本上说是属于集体的,因此农民对其房屋的处置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国人历来就有安土重迁的思想,房子可能是大部分中国老百姓最主要的财产,但由于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使得农民无法将房屋出售给能够支付更多金钱的城镇人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眼前利益,自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

1.2法律与政策原因

1.3利益原因

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自封建社会以来,“耕者有其田”一直是农民的最高理想,而这个理想实际上就是农民希望得到应有利益,从而过上更好的生活的真实写照。在我国土地政策不断变动的同时,城镇化也在不断的深入进行当中,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政策开始向农民和农业倾斜,土地的升值成为一个必然,农民如果拥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着能过上更为富足的生活。利益的驱动,使得土地纠纷事件日益增多。

1.4政府原因

1.5农民自身原因

2处理土地纠纷与管理问题的建议

2.1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解相结合

只要是涉及到土地的问题,影响面往往极大,牵扯的人数也相对较多,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很好的处理,极易造成公共事件,引起群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微观上,在处理土地纠纷以及管理问题时,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深入到人民群众中进行积极的调研,同时注意工作方式,及时解决一些小纠纷、小事件,从而防微杜渐,避免矛盾的激化。另外,要准确的把握住地域性土地事件的特点和缘由,以便为更好的处理土地纠纷事件打下基础。

2.2完善法律法规

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细致的研究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对于某些突出的问题,应该明确、及时、合理的进行处理。有针对性的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从而使各级政府机关在处理相应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3加强政府工作力度

2.4提升各阶层法律观念,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让他们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3结束语

中国拥有近9亿的农民,而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所以说土地问题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土地问题处理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会不断深入进行下去,相信届时会出现更多的土地纠纷和土地管理不力的问题。

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能否妥善处理土地问题对于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想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要各级管理部门同心协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以便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从而为促进我国的经济进一步繁荣和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04.

[2]李长明.征地纠纷解决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148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3.

[3]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全书(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7.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措施

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状简述

2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存问题

2.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缺失

2.2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出入

2.3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3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的建议

3.2主动联合地方法院

3.3加强仲裁宣传普法

一、我国农村纠纷的类型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对策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农业用地持续升温,导致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利用职务之便低价或无偿耕种土地,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暗箱操作。甚至有的村委会自作主张发包土地。

2、土地使用权不明引发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地界不清而导致争议。

3、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大幅提升,也是土地纠纷案件的根本原因之一。

4、垦利土地状况特点及合同的不规范性也会导致土地纠纷的产生。

5、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村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不依法进行土地发包之间的矛盾是土地纠纷案件又一重要的因素。

6、承包地被征用,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产生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纠纷的对策

1、宣传培训。提高村干部的调解能力和农民的自行化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宣传制度,组织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国家的一些针对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2、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的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精神,以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妥善化解矛盾,抓好农村土地管理。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首先来说,农民虽然是长期无偿使用土地,但是基于使用土地而被征收的农业税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再次,农业税免征以后,大部分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已经受到很大影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村公共社会事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最后,影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和发展。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该无偿为有偿土地使用制度,可化解一部分或少地农民的负面情绪,同时也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4、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本着便利管理,便于耕作,消化矛盾,方便群众,对经济调节无法达成协议而又必须明确保管权的土地纠纷,依法裁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总之,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政策性较强,我们必须紧紧“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这一主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好每一起纠纷。做到处理一件,规范一遍的社会效果。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培训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抓好国土资源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妥善处理预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大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制度建设,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个单位的形象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我局建立规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一是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票否决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认真抓好落实。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寇县长任组长,统一领导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对涉及国土资源突出问题及工作根据各股室的工作性质进行了分工,责任到人。做到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文秘站:

二、加强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维稳队伍

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关键在人。只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法办事,就能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我局在认真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对内注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今年年初对全系统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重点进行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培训。二是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培训班,领导带头,全员参加。通过经常性学习培训,接待和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矛盾纠纷中,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该答复的及时答复,该查处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例如今年,对我县高其军、杨贵有因土地权属问题的上访,我局快速反应,认真对待,查清事实,对照政策及法律法规,给予澄清答复,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强宣传工作,夯实维稳工作的群众基础

四、严格依法办事,大力维护社会稳定

我市自开展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历史遗留的山林纠纷案件不断显现出来;随着经济发展,承包造林、征占用林地等涉及山林权益的行为增多,又引发不少新的山林纠纷。为做好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林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据统计,2001年11月至**年8月我市共发现山林纠纷案件206宗、面积42329亩,其中:已解决的74宗、面积13094亩,未解决的132宗、面积29235亩。目前,山林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有的镇由于对调处山林纠纷案件的认识不足,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个别案件已酿成重大纠纷案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确保我市改革、发展的大局稳定,我们要把调处山林纠纷案件作为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紧抓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因山林纠纷而导致上访或闹事事件。

为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镇(场)主要领导任组长,指派一名副职领导专抓,成员由党政办、农办、林业站、国土所、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处理山林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包案”的原则。凡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村与村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案件,由镇政府负责调处;镇与镇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案件,先由镇之间负责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市政府调处;县(市)与县(市)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案件,由市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各镇要明确责任范围,对属地范围内的山林纠纷案件,实行包案制度,积极、主动地调处好,不要随意把矛盾上交,造成上访事件。如发生山林纠纷,当地镇政府不主动、积极调处或因不调处而造成上访或闹事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把握法规,妥善调处

要做好调处山林纠纷案件工作,首先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法》、《**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依法调处山林纠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其次要积极主动,做到早发现早调处,一旦发生山林纠纷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及时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大案要案,要落实专门领导负责,加紧调处。

各地要对属地山林权属开展排查工作,根据尊重历史和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依靠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有关争议林地。

调处山林纠纷的依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如未取得山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时期,《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

以莱山区为例分析,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形式日益多样,性质越加复杂。从矛盾主体范围来看,过去的纠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纠纷,而近年来职工与企业、个人与行政机关、法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从矛盾主体数量来看,过去主要是一对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近年来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数人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自然资源权属等;从纠纷处理难度来看,呈越来越难的趋势,这既有当事人利益要求过高原因,也有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还有因新类型纠纷缺乏法律调整而无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当今的现状是社会各界在高呼民主与法制的同时,造就了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为权利而斗争”、“上法庭讨说法”成为一种社会时尚,“依法解决”也被片面地理解为依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依法解决”成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回避矛盾,推卸问题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机关垄断纠纷解决权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在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近年来,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压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与情理、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不能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大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一旦败诉,则怨气冲天、四处投诉、缠讼缠访,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承受着重大压力,有些矛盾纠纷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从解决社会争议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手段。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解决,也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还必须要正视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结果。如何化解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政治优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出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司法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正确把握纠纷解决机制中基层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关键是要实现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运作,形成功能互补,防止相互间的“扯皮”。同时,人民法院和非诉纠纷解决机构之间也应当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的经验。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能的前提下,对自身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充分发挥诉讼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在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中,以诉讼审判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法院是通过发挥其裁判功能和监督功能来体现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当事人纠纷这个层面,人民法院通过直接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定分止争,裁断是非曲直,从保障纠纷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化解纠纷,而是要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裁判对社会价值做出引导,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体会到司法的权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从心底达到“胜败皆服”的客观效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各单位要加强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不稳定因素;对矛盾纠纷和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重大重复访户,彻底解决一批复杂疑难问题,化解积案,减少存量;按照“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管理严格,秩序良好”的要求,确保实现到区以上非正常访和集体访“双零”指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预防

1、源头预防,评估风险。各村、各单位在研究重大决策和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前,做到工作前置、关口前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分析论证,评估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

2、超前排查,提前化解。坚持基层周排查、镇月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天天排查相结合,将矛盾纠纷和隐患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建立台账,挂账处理。对确定的重点矛盾纠纷及隐患逐级实行领导包案,加大解决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化解不留积案”。

4、完善预案,积极稳控。对突出问题的重点人员、缠访人员,责任单位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稳控预案,明确责任人,加强动态监控,严密盯防,死看死守。按照“谁包案、谁负责”和“一包到底”的原则,研究制定积案的解决方案,加大化解力度,确保年内妥善化解。

(二)处置化解

1、加强信息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对发生到区以上集体访的处置工作

发生群众到区集体访或围堵区委区政府大门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

3、对发生越级访的处置工作

发生群众越级访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劝返工作。发生问题突出、情况紧急、规模较大的越级进京集体访时,镇主要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处置、劝返工作。

4、对非正常访的处置工作

派出所要依法将群众劝离;对到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集体访,要对组织、煽动、幕后操作人员进行训诫谈话;对到国家重点地区的非正常集体访,要逐一进行训诫谈话,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非正常访重点人的防范,避免发生重复访。

5、对到区以上集体访、联名信和隐患、苗头性问题的化解

6、建立工作平台,加强相互沟通

镇办:负责实现“无重大重复访户”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全镇各部门、各村、各单位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建立台帐,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督办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化解工作;对于发生的越级访和非正常访,负责启动劝返预案,开展劝返工作,并负责与区有关部门协调,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负责对领导包案及重大重复访案件重点督办,确保案件办理落实到位。

镇纪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村干群矛盾和两委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因工作不利引发突出问题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镇宣传部:负责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法、守法先进典型和做好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强奥运宣传,增强群众特别是非正常访人员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农发办:负责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负责涉及农村政策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

镇司法所: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和援助,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访;在各村设立法律工作站、调解室等,配备调解员,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镇社保所:负责摸排全镇劳务用工情况,严格执法,确保不出现企业恶意拖欠、损害职工利益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镇村建科:负责对违反土地政策行为的查处和纠正;负责土地权属管理,依法化解土地权属纠纷;协调化解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

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掌握部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动态,按政策妥善安置,避免引发退役人员访;排查化解社会福利、农村自治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隐患。

派出所:负责维护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对围堵镇、区政府大门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处置、劝返工作;与责任单位配合,做好重点访人员的稳控工作。

经济管理科:负责对全镇村级财务、土地收益使用分配、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村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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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功德:《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9)》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题报告全书共分四编,共69万余字:总报告,宏观梳理年度法治实施总体情况,旨在总览全局;七大部门法十四部实施报告,分章详述法律体系各部门实施进展,重点突出专域;六部年度法治实施专题报告,深入探索年度法治实施重大主题,着力聚焦要点;十大典型事件名家评析,权威解读年度最受关注大案大事,旨在见微知著。https://iplr.whu.edu.cn/info/1031/6186.htm
10.农村村民政策法规汇编6篇(全文)(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https://www.99xueshu.com/w/filegp91ql47.html
11.“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通过梳理我国“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我国相关立法与政策衔接存在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的具体数据可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持续扩大、农民收入明显增加,改革初见成效;但也要正视流转实践中存在流转合同欠缺规范性、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224-1018134629.nh.html
12.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2017)发展经济学专业:统筹城乡发展研究、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等。 四、相关学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城市产业园区转型与发展、城市管理、城市可持续发展、财政学、国际经济学、经济地理学、数量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人口学、资源环境经济学、国际贸易、文化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人力资源http://sass.cn/912021/4783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