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资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近年来,我乡农业发展迅猛,培育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凭借“一核多元”的发展理念,带动了我乡核桃、中药材、花椒、马铃薯等特色农产品产业高速发展,打响了“灵秀片马,核桃之乡”的名号,但在发展中也确实面临着一些问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普遍较小
我国沿海城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大,资金充足,发展的潜力巨大。但是对于偏远山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讲,由于人口稀少且比较分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员规模和入股资金相对较少,导致合作社无力引进专业人才进行管理,规模小难以形成品牌效应,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竞争中取胜。例如片马彝族乡,共有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人口较少且分散,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只有十几人甚至几人,且存在有空壳合作社。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难以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机等,并且服务类型单一,大大限制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力度较低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我国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而国家对于新型农民的培育还处于起步阶段,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未来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还是一只新生力量,教育培训体系亟待完善、力度还需加强。例如片马彝族乡,虽积极安排参与了县级部门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但是参训人数和培训力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政府缺乏引导、支持与监管
由于政策、资金等问题的制约,政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则还是扶优扶强,这就导致了两极分化日渐严重。而对于扶持的部分经营主体,也有监管缺失的问题出现。往往能得到政府扶持的,能正常发展壮大的也是极少数。例如片马彝族乡,发展较好的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往往是规模较大,资金较充足的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层次不高,水平较低
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已发展多年,也取得了一些实足的进步,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合作社而言,大部分还局限于生产环节的互助以及初级产品的销售,很少有合作社延长产业链去从事农产品的深加工以及流通和终端销售等附加值更高的二、三产业。例如片马彝族乡,大多数的专业合作社还只是进行农产品的生产与初级销售,并没有深度挖掘片马特色农产品的价值(产旅结合,一体发展),导致加入了合作社的农民增收也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