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省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采取通报、公告、责令改正、召回、复查、案件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负责对全省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的汇总分析、结果公开、公告等。

第六条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省局移交的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后处理工作;

(二)负责对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三)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四)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的汇总分析、结果公开等;

(五)负责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后处理工作;

(二)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的汇总分析、结果公开等;

(四)负责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八条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结果,并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第十二条后处理部门应帮助生产者、销售者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监督其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注重改正效果,根据产品不合格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监督生产者、经营者完成改正:对实物质量合格、标识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简化后处理工作程序,督促其限期改正标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标识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为改正合格,不再进行现场复查和产品复查检验,符合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应免予行政处罚;对实物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部门应帮助其查找原因,并督促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改正。

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制定改正方案,按以下要求在60日内完成改正,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改正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一)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改正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厘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改正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实施后处理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需要召回的实施召回,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因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实施后处理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改正复查。

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进行改正。

第十四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按期完成改正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改正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改正复查,延期不应超过30日。

第十五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确因不能正常生产、销售而暂时不能进行改正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改正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改正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十六条对需要现场复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改正复查。改正复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复查检验。

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应针对企业制定的改正方案逐条进行核实,对改正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改正结果和产品质量状况予以评估,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改正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

后处理部门应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和复查检验结果,及时作出复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改正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送达被复查企业。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改正复查合格。

第十七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改正期满后1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

第十八条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后处理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告知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确改正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落实改正措施,督促其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拒检者的跟踪抽查。

第四章结果处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移交线索,期间不停止对生产者、销售者改正情况的复查: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许可证书的;

(四)未经后处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移交线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证书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开展改正复查的,由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六条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公开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2.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的;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在改正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5.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未能完成复查的;

6.改正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

7.连续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8.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未依法依规进行召回处置的。

(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改正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定期公开原则上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适时发布信息;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等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发布。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告知社会各界和公众。

第三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后处理部门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后处理部门应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其内容为后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档案材料至少应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拒检认定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改正报告、复查申请、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改正情况现场抽查记录、复查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单等。

第三十四条后处理工作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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