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规〔2024〕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市级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信息化及其它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其它促进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重点工作。具体支持范围: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抽检、专项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等建设、升级改造、应用推广等。
(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的重点工作。
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工作重点,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农产品安全与监管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第十二条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无农业农村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予以补助;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个月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邮编:3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