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可以。找法网提醒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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