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出现哪些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杈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0、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承担责任。总体来讲,责任种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51、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农民如果购买、使用农用机械、农药、化肥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可以适用。
52、经营者将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是否应当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和店堂告示等有何特别要求
54、经营者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搜身检查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55、消费者被搜身检查,是否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58、原经营者已被其他经营者并购,消费者在原经营者处接受的服务,是否可以要求并购者继续提供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