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须知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

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

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禽畜(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规模怎样确定?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作物种植类(含菌类)。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5%。其中,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亩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3000亩的,最多不超过30亩。看护房用地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

(二)畜禽(蚕)、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10%(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可放宽至15%)。

四、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怎么办理?

(一)申请用地。由经营者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并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

(二)拟定建设方案。选址确定后,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同时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四)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五)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由乡镇出具同意备案函。

(七)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对通过核实的设施农业用地,县(区)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五、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后要办理什么手续?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新经营者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申请备案。

六、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林地时要办理什么手续?

涉及使用林地的,经营者要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七、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由谁负责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原地类为耕地部分应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复垦为耕地。复垦工作完成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垦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县(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按《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八、哪些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

(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三)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

(五)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以上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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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解析及指导手册美容服务摘要: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旨在规范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策强调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并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政策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要求和监管措施,以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保护和利用。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解析这些政策对于农民和相关部门https://www.jiuzichankang.cn/post/41346.html
2.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解析与研究报告常见问题政策要求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管制,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防止擅自改变用途。 3、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用地效率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用地效率,政策规定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项目,在履行备案程序后,即可开工https://www.jcwyqc.com/post/3154.html
3.农技慕课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常见问题“12问”(上)【农技慕课】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常见问题“12问”(上) 摘要: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掌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我们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常见问题“12问”》。https://jlpwmsj.cbg.cn/show/693-4437167.html
4.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解答政策解读(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http://www.sdjintian.com/newsshow.php?cid=31&id=199
5.设施农用地未备案如何查处?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设施农用地未备案如何查处? 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41597.html
6.头条文章一级类“11仓储用地”的含义增加“物资存放”内容。二级类“1101物流仓储用地”含义中的“城、镇、村”现表述为“城镇、村庄”,无实质性变化(后“2301空闲地”类似,均不单独列出对比)。 12、12交通运输用地 二级类“1207城镇道路用地”调整为“1207城镇村道路用地”,含义相应有所变化。 https://m.weibo.cn/ttarticle/p/show?id=2309404973097341026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