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储备指南
为谋划好2024年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储备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原则及目标
(一)申报原则
一是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利用秸秆资源台账数据进行科学谋划,优先在秸秆资源量较大县(市、区)范围内遴选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区域,整县推进。
二是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因地制宜,多元利用,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秸秆和畜禽粪污结合资源化利用以及食用菌特色产业,探索建立”谁受益谁处理”“秸秆换有机肥”等机制。
三是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培育环境、政策引导,激发秸秆综合利用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二)任务目标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重点县优先从农业农村部公布划定的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中产生(名单见附件1),每个县安排资金500-800万元左右,通过整县推进,使重点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得到巩固提高。
重点在以下方向进行建设提升:提升秸秆直接还田质量和离田利用效益,实施一批秸秆还田沃土固碳和清洁离田工程,探索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利用有效模式;建立秸秆台账制度,加强台账数据分析应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开展专业化、精细化运管服务,打通秸秆产业发展“最后一公里”;培育壮大一批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秸秆加工转化市场主体;实施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利用等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扩大秸秆加工转化规模,促进秸秆集约化高效利用;支持有基础、有意愿的重点县,探索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秸秆生态补偿制度
二、项目范围及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具备一定秸秆综合利用基础的种植、养殖大县,依据实际对“一环两带”(环京津、铁路、高速公路两带)区域、首都两区、白洋淀流域等生态环境敏感及重要区域进行倾斜。以前承担过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县,应为任务完成好、实施效果好的县。
(二)实施主体
(三)实施内容及补贴标准
2.秸秆肥料化利用。对生产秸秆有机肥等专用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3.秸秆饲料化利用。推进生物菌剂、酶制剂、饲料加工机械等应用,加快秸秆黄贮、颗粒、膨化、微贮等技术产业化,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提高秸秆饲料加工自动化水平,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支撑养殖业健康发展。围绕奶牛等草食家畜发展、种养结合、秸秆青贮、打捆、压块、膨化处理等内容有关机械购置补贴。包括:自走式青储收割机等青贮机械、秸秆铡草机、秸秆打捆机、秸秆打包机、秸秆压块机、TMR搅拌机等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4.秸秆能源化利用。积极有序发展秸秆为原料的沼气工程、成型燃料、热解气化等生物质能利用,推广打捆直燃集中式供热、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供热、成型燃料+清洁炉具分散式供暖等模式,支撑农村地区清洁能源供给。用于秸秆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和秸秆成型燃料等秸秆处理机械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6.秸秆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非木浆纸、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编织物、可降解器具、设施墙体等产品,推进秸秆聚乳酸、低聚糖等产品生产,支撑乡村新兴产业发展。延主要用于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工业用纤维、造纸、秸秆碳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秸秆编织业等加工设备的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利用秸秆原料化生产进行补贴,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7.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按照合理运输半径,建设县有龙头企业、乡镇有规范化收储组织、村有固定秸秆收储网点的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收储运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对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必要的设备进行补贴,包括:秸秆捡拾机、秸秆打包机、秸秆打捆机、秸秆粉碎机、运输车辆、抓车、铲车、输送带、地磅、消防器材等专用设备,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收储运作业进行补助,收储运每吨秸秆补助不高于100元(不得与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秸秆利用重复补贴,即同一吨秸秆不能补贴两次)。
8.建设示范展示基地。每个重点县要选择基础条件好的田块(企业或主体),建设不少于4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展示基地,示范展示秸秆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可操作、能落地的秸秆利用模式。基地要求统一竖立“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展示基地”标牌。
9.开展监测与评价。对主要种植农作物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进行监测测算,为秸秆资源台账关键系数调查核算提供基础支撑。其中,还田比例高于40%以上的县,要结合主要种植模式,布设不少于1个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点位,开展秸秆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
(四)补助方式
各项目县自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等)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定基金等方式。
项目县应根据工作需要,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用于规划制定、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
(五)资金测算
各地要结合目标任务及建设内容认真填写建设内容与资金测算清单(附件2)。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
县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一定基础,围绕秸秆农用利用方面具有特色突出、可复制、可持续等特点,建立了资金投入或融资机制。具备完成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考核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的条件,自筹资金及工作推进等有保障。
(二)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取纸质申报与“农业农村储备项目库”申报同步进行,按要求逐级开展申报、储备、审核及提交等。
1.县级申报。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按要求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书》(附件2),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直接报省厅。
2.市级推荐。每个市最多推荐上报4个重点县,形成正式推荐函,后附重点县申报材料,同时在储备平台提交至省级,形成一级项目库。各市严格按照推荐数量要求进行报送,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已连续承担三年(即2021-2023年连续三年)及以上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县原则上不支持申报项目。省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市县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通过省级材料审核的形成二级项目库。
市级务于4月20日前将储备项目通过平台递交省厅,并将市级推荐函(加盖公章)及县级申报书(一式五份)寄送省厅。
3.省级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遴选程序和要求,采取专家评审等形式对二级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
各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及省绩效考核要求的指标完成任务目标。建设秸秆资源台账,探索总结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利用有效模式,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原则上本年度基本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责任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责任主体,要完善配套制度,积极研究出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要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工作,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河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督导、验收等工作。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PPP”等融资模式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项目市、县要将项目有关扶持政策及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要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遴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及补贴对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做好信息的公开公示及有关记录保存等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调度协调工作机制、情况通报机制等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是严格督导考核。建立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县的绩效考核机制,严格奖惩措施。重点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形成有利于推动项目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注重信息调度。各项目市、县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项目进展工作台账,倒排工期,确保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及支出资金。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