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型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2.旅店业
旅店业是以提供住宿条件为主的公共服务经营业,包括旅馆、宾馆、饭店、客栈等。
3.教育业
教育业是指将教育活动从其他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划分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并经由专人去进行时,这种活动便成了一种事业。
销售服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按产品销售的过程划分,销售服务可分为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两大类。
2、按销售服务的性质划分,可划为技术性服务和非技术性服务两大类。
3、按销售服务的费用划分,可分为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两大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生活服务业包括餐饮业、旅店业、教育业、旅游业、家政服务业等服务。
生活服务业是指利用一定设备、工具为消费者提供一定服务性劳动或少量商品的企业和单位的总称,是社区商业的重要内容。我国生活服务业包括的面较广泛,涉及餐饮与早点、住宿业、美容美发美体、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照相业、维修服务等多个方面,而且市场化程度较高,主要是靠市场发育起来的,并非政府手段而为之。
1、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型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按欧美《标准行业分类法》的定义,餐饮业是指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餐饮服务机构。在我国,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2、旅店业:是以提供住宿条件为主的公共服务经营业。旅店的名称很多,如旅馆、宾馆、饭店、客栈等。它们按照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完善程度分为若干类型或等级。大型旅店一般称作宾馆或饭店。其设备完善,服务项目较多,除住宿和用餐外,还提供洗衣、理发、医疗、娱乐,并出租车辆,代办邮电,代购车船票、飞机票,经销一些日用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3、教育业:是指当人们摆脱进行该活动的无计划、无组织状态,把教育活动从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划分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并经由专人去进行时,这种活动便成了一种事业,即教育事业。
4、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
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
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电信增值业务分类:
增值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
一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虚拟专用网(VPN)等;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具体内容为: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3.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款滞纳金又称税收滞纳金。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新个税计算公式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级计算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体户交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不同情形下个体户征收方式,对账证件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