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档申请。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提出建档申请。
(二)建档材料。建立人事档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户籍人员建档登记表(见附件);
2.户口簿、身份证;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职业技能鉴定类材料;
4.党、团类材料;
5.表彰奖励类材料;
6.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核实建档
区公服中心负责接收核实建档材料,一般应现场办结。需要比对、鉴别建档材料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无误的,建立人事档案;核实有误的,告知本人补充材料。
档案管理服务
农业户籍人员建档后,由区公服中心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管理服务。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可在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直接办理转递手续;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转回户籍区公服中心管理,提供免费服务。
农业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本市现行政策执行。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流转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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