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与事实不符,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虚假宣传,网红直播卖货频频翻车
10月12日调查组通报称,经查,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与事实不符,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拟决定对雨姐传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国直播带货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直播带货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年初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则是对直播电商乱象的一剂“猛药”。该条例不仅明确了主播、平台和商家在直播带货行为中的具体职责,还强调了透明度要求,要求主播清晰告知消费者“谁在带货”和“带谁的货”,从根本上解决了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条例还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发生消费争议时平台能够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为改善售后体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直播带货等新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并非“好货”,直播间抢到“三无”产品
“三二一,上链接!”随着熟悉的喊麦,一件件商品被送上了直播间的购物车,来到了千千万万消费者身边。如今,直播间已经成为主流的网购消费场所,根据商务大数据监测,在2023年1—10月,直播销售额超2.2万亿元,同比增长58.9%,占网络零售额18.1%,拉动网零增长7.5个百分点。
“最后的尾单,赶紧抢!”“这个价格一旦错过就没有了!”不同的主播在各自的直播间内各出奇招吸引着消费者下单,而在主播的热情带货之下,消费者出于对主播的信任也纷纷清空了购物车。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直播间内“抢”到的都是好货吗?
主播孙某是一名网络健身达人,孙某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在某直播平台上售卖运动装备。他在直播中推销一款所谓的“知名品牌限量版运动鞋”,宣称这款鞋子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卓越的性能。
对于多数消费者而言,对“三无”产品这一说法并不陌生,知道这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
作为“不合格产品”的代表,“三无”产品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于消费者而言,随着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增强,“三无”产品的生存空间也是越来越小,但是正是这样已经被时代“淘汰”的产物,却在直播间主播的一次次“上链接”中死灰复燃。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侵犯专利,“傍名牌”“抱大腿”现象层出不穷
某化妆品公司系一面膜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化妆品公司与B公司有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B公司获得涉案专利权的排他许可,且B公司有权就专利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发现某博主在知名直播电商平台的商品橱窗中销售的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近似,涉嫌侵犯专利权。
经与直播电商平台方沟通,未能获得该博主的身份信息。B公司将该直播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披露博主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身份信息。
款式“擦边”、实拍“盗图”,随着互联网电商越来越普及,直播平台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侵权形式也愈发多样。
面对此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新需求、新挑战,河南也有动作。《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专利权保护规则,与专利权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专利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专利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同时,《条例》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完善专利保护机制,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专利权识别、投诉应对、快速维权等服务。
《条例》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8月,河南省商务厅答复省人大代表贾天运《关于加强监管电商平台的建议》,其中提到2023年河南省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增长,全省商品、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额13575.8亿元、同比增长14.9%,规模居全国第十。网上零售额4605.3亿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813.0亿元、同比增长21.0%,占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