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姗姗申露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编辑|布鲁斯
近年来
分装销售逐渐成为
炙手可热的生意
但正品分装转售也有可能侵权!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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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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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的分装及贴附A公司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综上,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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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
市场经济本质上鼓励自由交易,经营者有时为了便于销售,会对大包装的产品进行分装销售,以灵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而分装销售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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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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