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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01
职务发明权属纠纷诉讼系列案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白某及王某权属纠纷诉讼系列案(一审案号:2019苏05知初504、506、526、527、529、539、540、541、542、543、544、545号)。
案情摘要
诉争专利的发明人白某和王某曾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二人离职后将其在前东家公司研发或接触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并转让给其现所在的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苏某科技公司侵犯了其中的一项专利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超成律所进行维权。
典型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胡上海王小梅
02
商业秘密调查案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商业秘密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商业秘密调查又是该范畴中比较新的细分领域,每个项目都具有独特性,需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站在客户的角度,从保护客户利益出发,才能提供切合实际、对客户有益的商业秘密保护项目方案。
03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DDS信号
发生器”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31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专利权人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测公司)以无效请求人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逸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郑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超成律所在二审阶段接受飞逸公司委托,代理该案的二审上诉及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
本案代理律师:孔默
04
“一种低能见度道路交通引导方法”
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
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德胜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伟业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安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莱芜市某高速路段中安装的“高速公路雾区安全行车引导防撞系统”涉嫌侵犯其“一种低能见度道路交通引导方法”发明专利权,遂委托超成律所对上述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出具维权方案。
经过起诉与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控侵权系统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全额支持了关于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请数额。
超成律所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提出了适宜的取证策略,最终获得法官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方法专利侵权案件的取证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王小梅
05
“老年鞋”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服饰公司、郑州某鞋服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2018京73民初869、870号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为一家专注于生产研发舒适、安全老年鞋的公司,该公司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老年鞋,且其推广力度极大,严重影响到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遂委托超成律所进行维权。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的确定。超成律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发现侵权产品标注的制造商北京某健康科技公司并没有实体经营,仅为一空壳公司,经深入调查,关联多方信息后,最终确认侵权行为系北京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服饰公司和郑州某鞋服公司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所为。对于被告大力推广的证据,原告进行了详尽的举证,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可并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办理经验对于诉讼立案阶段如何确定被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外在赔偿额的确定方面,推广力度可以作为影响法定判赔额标准的一个因素,也是举证阶段需要重点考量和准备的。
本案代理律师:王小梅
06
“一种家庭安防对讲设备及其的上网
方法、系统”复审案
北京千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复审请求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21651号复审决定书〕
北京千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丁互联)于2017年4月10日由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提交了“一种家庭安防对讲设备及其的上网方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20年4月26日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原机构认为该技术方案简单,复审意义不大。
07
“一种折叠式排骨架”实用新型专利
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某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人)与陈华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8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专利权人陈华辉持有多件家具领域专利,并以委托人侵犯其“一种透气性好的实木床头”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赔50万(后该实用新型专利也由超成律所代理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全部无效)。
委托人担心该专利权人用其它专利提起诉讼,委托超成律所一并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折叠式排骨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委托人与办案律师沟通后,决定针对该第一次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起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
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办案律师针对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合议组提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索,获取了有力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都会记载在专利文本中,但也有部分专利并未在专利文本中明确阐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在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确定。此种情况很难一次无效成功,可以采取二次无效的方式,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寻找证据。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08
“便携式助跑器”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诉讼案
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2020)鲁01民初2711号案〕。
本案的难点在于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超成律所在接受原告委托之后,首先将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全部比对,认为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并在诉讼中作为我方起诉侵权的依据。被告在开庭期间认为侵权产品中不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和“由弹性材料制成”两个技术特征。我方代理律师仔细研究证据后,在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发现了侵权的蛛丝马迹,并在庭审时详细阐述了侵权产品包含上述两个特征的理由,最终获得法院认可并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系专利权人系列专利成功维权的案件之一,被告在仿造专利产品时进行了细微修改以逃避侵权责任。我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仔细研究侵权证据且利用专业知识说服法官支持我方观点,对于专利维权、打击侵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张芮
09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
诉讼案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诉李星星、江西泰安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38号〕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帝铝业)拥有专利号为CN201830002805.9和CN201630057544.1两件外观设计专利。铭帝铝业发现,李星星在福建市场上销售的铝型材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经查询,侵权产品由江西泰安铝业有限公司生产。铭帝铝业遂委托超成律所对案情进行分析。铭帝铝业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已对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欲通过诉讼维权,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让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退出市场;2.获得一定的赔偿;3.拿到胜诉的判决后可以对其他侵权者起到威慑作用。
超成律所代理该案后,首先通过公证购买途径固定了侵权产品证据,之后准备起诉材料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因专利未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厦门中院不予立案,遂跟客户协商,将案件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因为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所在代理过程中,及时提醒客户风险,全程与客户沟通,寻找最有利于客户的解决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随时调整。积极主动通过法官、书记员等,与对方沟通,寻找和解的方案。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直到开过两次庭后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继续和对方沟通,陈述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对方主动停止侵权行为,退出市场,并做一定的补偿。我方律师向法院申请,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对于专利和产品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超成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案件可能产生的结果,并与客户深入沟通。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寻找最有利于客户的解决方案。最终结果基本达到了客户最初的预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王文宾
10
“一种改性回弹后植入把手及制作
工艺方法”申请案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案
本案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2)同样公开了一种油壶把手,对比文件1的油壶把手与本申请中的油壶把手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把手为了方便装配,设置了三个凹槽,挤压入位后,凹槽部位恢复弹性形变。
为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问题,我司代理人对审查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另辟蹊径,发掘出了与常规答复方向相反的答复思路,具体运用了“相反教导”的答复策略。
代理师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凹槽作为瓶把的强度薄弱处,会降低瓶把的强度,使瓶把特别是低温条件下更容易在凹槽处形成裂纹进而断裂。假设将对比文件的凹槽运用于本申请中,显而易见地会降低本申请中的把手的结构强度。而“降低强度”这一结果与本申请中的“大幅提升把手的回弹性能,而且保证了把手的强度和韧性,保障了跌落指标以及耐寒指标”这一初衷是相悖的。
经两次争辩,审查员终于认可我方观点,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图1(本申请)
图2(对比文件)
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除了常规答复思路外,根据案情可以适时采用“现有技术给出相反教导”的答复策略。本案的答复过程,对于日用品领域的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