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各地法(检察)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

商业秘密篇

1.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基本案情】

华穗种业公司是“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和“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以搏盛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搏盛种业公司承担有关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如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的商业秘密案件。判决明确了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推动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2.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本案明确涉及非法披露行为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以被披露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认定存在多种路径,本案在认可鉴定评估是可选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难以采信有关鉴定意见时,酌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综合考量因素。

3.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本案明确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即实质认定侵权利润全部来自于涉案技术秘密。裁判释放了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

4.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5.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61号

穗种业公司是“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和“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以搏盛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搏盛种业公司承担有关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如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5190号

涉案两个密点为机械技术信息,研发价值合计200余万元。四名被告人曾在被害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离职后均进入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合谋成立的A公司工作。隋某某离职前,将电子版机械图纸复制、修改公司名称后交由王某负责生产和销售,销售金额265万元。刘某某离职前,将其负责保管的存有被害单位全部电子版机械图纸的硬盘予以备份,带至A公司使用至案发。四名被告人还共谋将涉案两项技术信息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对外公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机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纪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为,仍获取、使用和披露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均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一审判决作出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7.“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京73民终3593号、(2021)京0102民初6218号

后心果公司发现,万源汇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解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该公司实际由解某和陈某共同经营;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将万源公司作为心果公司关联公司继续就“大众点评”项目订立合同,推广“大众点评”产品。心果公司认为解某、万源公司披露和使用心果公司的特定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心果公司经济损失637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心果公司主张的合同内容、客户“大众点评”平台的对接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万源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就手机客户端应用推广进行合作系基于其通过解某知悉并使用了心果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合作的信息。万源公司作为主动签约的主体,其将解某作为入库登记的联系人,并在名称后冠以“心果”字号进行合同审批,其不可能不知晓解某的身份,亦不可能不知晓所使用的经营信息是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解某在任职期间即将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向万源公司进行披露,并与万源公司共同使用;万源公司明知解某的身份,仍在其任职于心果公司时即开始使用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被告共同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共同侵犯了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解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离职员工将被告公司“冒名顶替”为原公司关联公司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是企业通过长期市场积累而形成的重要财产权益,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客观需要。本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体现为离职员工利用所掌握的签约信息和渠道,将本以原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约主体偷换成竞争对手公司,并欺骗原公司合作已经终止,该行为具有隐蔽性、复合性,造成原公司利益损失。本案判决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打击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8.外贸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330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05号

本案涉及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构成及普通销售人员提出个人信赖抗辩的司法审查问题。对于由包含多个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构成的整体客户信息,即便其中的客户名称、地址等部分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询,也不影响该整体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个人信赖抗辩通常适用于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医疗、法律服务等领域,普通销售人员提出个人信赖抗辩的,应根据客户与原单位、新单位交易的过程,对该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若证据显示员工系利用原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特定交易机会的,则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本案明确了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及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思路及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有助于引导员工离职后在同一领域就业或创业时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诚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9.侵犯中芯国际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3刑初67号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国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技术服务等。经鉴定,中芯国际公司主张的一种Processsensor电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芯国际公司以设置FTP权限、监控公司网络流量、签署带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中芯国际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周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纯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二是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了在案证据所证实的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具体情节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在刑民界分标准上,同时在实操方面,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以确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本案通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10.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67号

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瑞光公司)主要从事婴儿拉拉裤、纸尿裤等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生产线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平田更夫原系瑞光公司机械设计部经理,于2013年6月离职后加入同样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经营的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田公司)并担任技术指导。后平田更夫将其从瑞光公司获取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富田公司经营人方安江,并交由从瑞光公司离职加入富田公司的龚志龙、胡文军等6人使用。方安江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系瑞光公司商业秘密,仍指使龚志龙、胡文军等人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江苏、杭州等地客户。方安江同时指使胡文军等人将另外5项技术秘密以富田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

2020年10月,根据瑞光公司报案,食药环侦总队开展立案侦查。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抓获以方安江为首的犯罪嫌疑人7名。经审计,富田公司销售侵犯9项商业秘密的设备,造成瑞光公司损失数额1220余万元;经评估,富田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富田公司、方安江明知系他人违反瑞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田公司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方安江、龚志龙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将他人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等不法情形,涉案人员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办案单位精准提炼商业秘密点,对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设备装置技术原理、精密复杂的技术图纸进行了精准定性,这是支撑本案最终判决的重要基础。第二,在计算权利人经济损失方面,办案单位通过比对公开技术,实质审查非公知性鉴定,客观全面评判技术信息的秘密性特征,并探索商业秘密价值评估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在程序上要求侦查机关委托具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资质和经验的机构开展鉴定活动,在实体上审查鉴定人员选取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从而综合认定商业秘密价值的合理数额,该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第三,对于侵权行为人不仅获取并使用他人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还私自将该秘密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披露的行为,检察机关为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有偿使用、专利返还、合作经营等方式一揽子解决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争议矛盾。本案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11.廖生堡、詹谦与上海悦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列三案

(2021)闽0203刑初596号、(2021)闽0203刑初596号、(2021)闽0203刑初698号、(2022)闽02刑终167、168、169号(刑事裁定)

(1)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案件侦办及审理难度较高,定罪较难。近年来,商业秘密犯罪呈从个人偶发犯罪、案值低向有组织、有计划、重点针对高价值、高新技术的单位犯罪发展。厦门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针对起诉指控遗漏单位犯罪的情况,对检察机关提出变更起诉、追诉单位犯罪的建议,即精准、全面打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厦门中院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由具有丰富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对案涉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等专业问题进行审查认定,并综合考量被告人获取涉案商业秘密手段的不正当性及损失数额确定等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定罪量刑。

(3)该系列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福建省首例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的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系数额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系认定是否构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要件。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是审判难点。法院通过对评估报告形式和实质要件多维度审查,并参考生产工艺相近似的技术信息许可使用费等证据,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案涉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价值确定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妥善破解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领域定罪量刑上证据认定难题,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4)能动履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优势。厦门中院以公开宣判该系列案件为契机,组织闽西南地区逾60家“专精特新”型企业进行法律宣讲,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助力构建保护创新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12.赛迈特公司诉李某、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1114号

李某、张某原系赛迈特公司的总经理、董事,掌握赛迈特公司技术信息及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等。二人从赛迈特公司离职前,将赛迈特公司的熔炼过程记录表等资料上传至张某的个人网盘。赛迈特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张某违反保密义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赛迈特公司保密技术信息等用于被告宝鸡华煜公司的经营,请求判令李某、张某、宝鸡华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0万元。

法院认为,赛迈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熔炼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熔炼合金的原材料成分比例、材料状态、熔炼参数、数据等信息的组合,系在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属于实验者或生产者所掌握的特定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该等信息虽系过程性数据,并未形成具体而明确的技术方案,但系实验者或生产者在具体的熔炼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赛迈特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张某、李某在离职前擅自将赛迈特公司的商业秘密上传至其个人网盘,使得二人在离职后仍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涉案商业秘密,客观上使涉案商业秘密脱离了赛迈特公司的控制,虽无证据显示张某、李某已经实际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其行为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判决张某、李某停止侵害赛迈特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万元。

本案通过对合金熔炼过程性数据以技术秘密依法予以保护,鼓励制造型企业积极开展研发、试产,传递了人民法院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强烈信号。本案还明确了披露风险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避免了权利人陷入因未能取得后续披露、使用证据导致维权不能的困境,鼓励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存在披露之虞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1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冯光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知民初4号

本案系因员工离职而导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厘清了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内涵,全面考量了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损害后果,合理地认定了员工的侵权责任;既表明了人民法院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决心,又合理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使得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4.成都爱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906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颜网络公司所主张的267条客户信息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李雯实施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爱颜网络公司的经营秘密。法院判决李雯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颜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本案系员工离职后披露、使用原单位经营信息从而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厘清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信息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判决既有效保护了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投入运营成本获取的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又有力打击了不劳而获、攫取他人经营秘密获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5.青海景榛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知民初141号

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界定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在认定涉案信息确属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界定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法律概念的规定判断该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审理过程可能涉及两次信息比对,即认定信息秘密性时进行的请求保护信息与公开信息之间的比对,即认定侵权时进行的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之间的比对。该案的审理从原告请求保护信息的秘密性及保密性两方面入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一般认定标准,为权利人在日常经营及涉密员工离职时如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提供了实操性指引,对促进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6.香港远程医疗产品有限公司诉厦门巨烨科技有限公司、华辉等侵犯技术秘密案

【案号】(2020)闽02民初918号

厦门中院认定,涉案的其中四项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多名被诉侵权人参与了涉案合作项目的研发工作,具有接触、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高度可能性。因涉案专利包含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供反驳证据下,应认定其使用了远程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遂判决:巨烨公司、华辉、王志平、何钦、陈惠华停止侵害远程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巨烨公司、华辉、王志平、何钦、陈惠华连带赔偿远程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远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17.苏州法兰卡食品有限公司诉孙某锋、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69号

食品作为一种极难通过反向工程复制的典型,天然具有被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其配方及生产工艺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法院围绕涉案“马卡龙”糕点主要组份(成份)及配比工艺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是否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逐一严密论证,依法认定该组份(成份)及配比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并判处100万元的高额赔偿,有力维护了苏州知名企业法兰卡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配方保护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有效路径参考。

18.某热控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刑初437号

自2017年8月起,汇科公司前员工司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不断向徐某、某热控科技公司、陆某昌提供汇科公司的秘密资料。某热控科技公司获取上述秘密资料后,用于生产销售与汇科公司窑炉设备高度近似的产品,并向汇科公司前客户公司进行销售。经审计,某热控科技公司涉案行为给汇科公司造成损失达人民币500余万元。经鉴定,司马某向某热控科技公司提供的载有汇科公司技术信息的技术图纸中,汇科公司主张的5个密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被告单位某热控科技公司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陆某昌、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司马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涉案犯罪情节轻重,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50万元,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总额为100万元的罚金。

19.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刑初16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刑终34号

被告人陈宜平于1991年进入沙市市石英玻璃厂(菲利华公司前身)工作,2001年任荆州市菲利华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菲利华公司前身)纤维分厂厂长,2002年任常务副总经理,2003年任总经理,2004年2月任总工程师、7月兼任研发中心主任。其间,陈宜平参与了《高性能石英纤维纱的研制》《B型石英纤维纱质量稳定性研究》《空心石英纤维研制》《高强石英纱》等四个国家科研项目。2005年2月1日,陈宜平与菲利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宜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二、被告单位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三、被告人肖正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聚远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高某、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0号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针对侵权人在公司任职期间相互串通、专门成立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确定侵权行为时段,以此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最终进行顶格5倍共计489.3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该案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在减轻企业举证责任的同时,有效遏制侵权并充分救济权利人,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1.被告人陆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16年底,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3G外差式频谱分析仪硬件项目,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陆某于2017年1月6日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2017年4月,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3.6G频谱仪与其生产的频谱仪高度相似,陆某得知后担心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私自转让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频谱仪技术,2018年5月,陆某与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补签了3.6G频谱仪《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转让费用5万元,并约定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1.5G和3.6G两种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频谱仪(型号NSA1036)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该公司频谱仪模块中的XC5VSX35T-1FF665的FPGA芯片的可执行代码(top.bit)中所包含的信息的秘点相同。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本案判决陆某适用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既惩治了商业秘密犯罪,又依法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是一起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22.余某某、杨某、刘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罪案

23.某教育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教育公司、魏某琪、郑州某教育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魏某琪原系某教育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保密条款约定,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公司或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3月15日,郑州某教育公司成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河南市场。经审计,郑州某教育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0余人,该400余名学员应缴纳费用共计240余万元,其中实缴费用190余万元,待补缴费用50余万元,某教育科技公司利润损失210余万元。2021年4月28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州某教育公司和魏某琪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州某教育公司和魏某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100万元;魏某琪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随后某教育科技公司将魏某琪、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210余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侵犯某教育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2万元。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加强商业秘密严加保护的信心与决心,对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24.天汽模公司等与蓝晶公司、晓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5.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继祥、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初124号

26.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茹某鹏收受阳某明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殷某,殷某接收后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经鉴定,沈阳市公安局在茹某鹏U盘等处提取的“压缩机生产图纸”等具体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G408(SV6-M)置换气压缩机生产技术及鼓风机核心部件生产技术”等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沈某集团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咨询热线(全天):010-68209275010-68209281所长热线(全天):13701248060

THE END
1.专利侵权赔偿额究竟怎么算?市场监管同你讲清楚!本次知识产权维护援助业务专题培训和交流会,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对专利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利工作专家进行授课和分享经验,以及案例研讨和交流会的形式,让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能够更好了解和应对各种专利侵权纠纷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k0NTI2OQ==&mid=2651867833&idx=4&sn=6a56fa304d1d62c3bcd57f83d292c9da&chksm=8ad710da4d1154911d732ea4e1bb475cbf542bc1be56288a7ef3e97d86f8446bbff84b425172&scene=27
2.廊坊专利纠纷代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定专利侵权成立依据廊坊旭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业务涵盖专利申请,专利侵权维权纠纷,专利无效宣告,在专利侵权诉讼流程中,法院判定专利侵权成立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首先,专利需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和时效性,一般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O7F9FH05568PZ6.html
3.专利侵权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专利侵权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导读:专利侵权在符合《刑法》当中的规定的情况之下,是会触及到刑事犯罪的,比如说假冒他人的专利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专利侵权是否涉及刑事犯罪?https://www.64365.com/zs/1251535.aspx
4.知识产权2019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盘点48、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八)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许振纬等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50、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罪案https://www.maigoo.com/news/546465.html
5.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国内律师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分别是: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琼瑶诉于正案,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阿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0604996c03716a02dd2df12ce773b25
6.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的是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主要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采用递进方式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https://www.hfiplaw.cn/details/21387.html
7.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额4年增长153%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其中提出: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去年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000多件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pany/content/2023-09/05/content_8896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