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陈某与绥阳县某百货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绥阳大贰”纸牌以及所使用的“调颜”字体的发展历史可知,“调颜”字体的创作者已无法考证,但收集整理人为绥阳县旺草镇纸牌手工技艺人谢某、蒲某等人,该字体与大贰纸牌结合后,因在贵州省绥阳县范围内长期、广泛使用,已成为公有领域的素材。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素材,任何人也不得通过作品登记使该公有领域素材的著作权归其个人所有。当然,如果通过在该公有领域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只要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创作者亦可对新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将陈某登记的国作登字-2019-F-00819440《绥阳大贰》作品与在公有领域的绥阳旺草大贰纸牌进行比对,均为长方形白色卡片上印制“调颜”字体,虽在字体笔划粗细、顿笔角度上有细微差别,但该差别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和技巧等因素,不具有独创性,因此陈某登记的国作登字-2019-F-00819440《绥阳大贰》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对“绥阳大贰”纸牌不享有著作权,绥阳县某百货店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结合陈某对“绥阳大贰”纸牌外包装也不享有著作权的认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7-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电视剧《老公的春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其认为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公司互动电视网络中提供涉案作品点播,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8-浙江某红蜻蜓鞋业公司与浙江某红青蛙公司、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观山湖区某鞋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目前在中国内地,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受到限制,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企业注册采取自由主义登记原则,即只要他人未登记的企业名称都可以登记,但即使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取得程序符合注册地的法律规定,其他经营主体在中国内地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时,仍应遵守诚信原则、商业道德和我国内地相应法律规定,若为攀附、搭他人便车而不规范使用该企业名称而造成混淆的,应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规制。本案的判决对于此类案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9-罗某与彭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史料、古籍文献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任何人都可使用并进行再创作,如果被控侵权作品是直接引用史料、古籍文献原文进行表达,那么即使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部分内容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对历史事实的表述,受限于表述方式的有限性,即使作出相同或类似表述,亦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否则将造成对历史史实使用的限制,影响文化事业的发展。本案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应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的理解和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10-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