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征集2018年柳州市工商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柳工商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市局共征集到16个单位报送的30个案例。
二、十大案例评选情况
(一)中石油鹿寨四排加油站短缺汽油案鹿寨县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案例处理:该加油站在经营活动中短少消费者加油量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短缺商品数量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鹿寨县工商和质监局对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二)柳州市柳南区之誉家具经营部商标侵权案柳南区工商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7年上半年,消费者张某、容某某分别支付14500元、16200元向柳州市柳南区之誉家具经营部订制了衣柜、书柜等家具产品。交货安装使用后,发现质量差,存在较多瑕疵,商标图形不清等问题,遂向鹅山工商所进行投诉。鹅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柳州市柳南区之誉家具经营部所售家具产品涉嫌商标侵权。鹅山工商所执法人员经多方调查取证,该经营部叫家具加工厂在消费者容某某所订购的壹个鞋柜上打上“LACHO蓝乔衣柜”字样,叫家具加工厂在消费者张某所订购的壹个鞋柜、壹个独立衣柜、壹个衣柜加衣帽间、贰个五斗柜上打上“LACHO蓝乔衣柜”字样。“LACHO蓝乔衣柜”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乔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柳州市柳南区之誉家具经营部交付给消费者的衣柜、书柜等家具属于商标侵权产品。
案例处理:该经营部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柳州市柳南区之誉家具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鹅山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消费者张某、容某某成功退货退款,并分别获赔35000元。
案例评析:该案属于诉转案较为典型的案例,柳南区工商分局鹅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消费纠纷调解中注重分析,凭借办案经验发现并梳理案件线索,经细致调查取证,对不法商家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履行执法职责,有效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三)柳州市鱼峰区腾达酒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经检支队承办
案例处理:该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应予以处罚。经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7年7月13日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经检支队对该商行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的查处,体现工商部门对市场中屡教不改不法分子严肃处理的决心,坚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白酒等消费品时,一定要在具有销售资质的超市、经销商或专营店购买,在价格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时需要格外警惕。购买时需要留存好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且需要在发票收据中标注商品编号等重要信息;在发现商品有异常或疑似假冒伪劣产品时,及时停止饮用,并联系工商部门进行鉴定,积极配合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四)柳州市城中区圣尊健身晨华店违反格式合同规定案城中区工商分局承办
案例简介:柳州市城中区圣尊健身晨华店于2018年2月开始,在店内使用《圣尊游泳健身合约书》和VIP会员卡用于向顾客办理该健身房的健身会籍卡,该《合约书》正面“会籍条款:第5条:入会后会籍费仅在不可抗力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下按比例退还,其他因会员单方面原因(如搬家,工作变动,怀孕等)恕不退还。背面会员守则第7条:会员使用设施及设备前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使用杠铃、哑铃等重物应有工作人员的指导,任何滥用设备的行为都不允许,使用完自由重物应当放回原处,如非正常使用造成设备、设施、器材的损坏应当照价赔偿,俱乐部对于会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或损伤不负责任。以及VIP会员卡的背面写有:1、本卡售出后概不退换,丢失后办理补卡,须交20元工本费,请妥善保管”等字样。柳州市城中区圣尊健身晨华店在2018年2月开始使用印有以上格式条款的《圣尊游泳健身合约书》和VIP会员卡。
案例处理:该店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属利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上述格式条款的利润无法统计,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其在此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城中区工商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反格式合同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
(五)柳州市柳北区凯胜健身馆预付卡消费纠纷案柳北区工商分局承办
案例评析:《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大额预付卡消费时,一定要考虑自身的使用情况,也要对商家多做了解。
(六)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鱼峰区工商分局承办
(七)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双生分局承办
案例处理:当事人通过向消费者宣传赠送的“瑞年国际”股票可以获得丰厚的收益,夸大获利的可能性,避开股票的风险性,对赠送股票的宣传不真实、不全面,该股票虽然是赠品但也属于其所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共计60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近年来保健品销售乱象丛生,有以“免费牌”吸引上钩、有以“专家牌”强力洗脑、有以“亲情牌”骗取信任,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以赠送股票赚回保健品甚至获得丰厚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这样的虚假宣传不仅让消费者没获得回报还付出了金钱与健康的代价,在此提醒消费者,“诱惑”有陷阱,消费需谨慎。
(八)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8年3月7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微型企业)销售的“福源”钙镁磷肥和“中肥ZHONGFEI”氯化钾是假冒伪劣产品。2018年3月8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微型企业)的住所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仓库里有“福源”钙镁磷肥和“中肥ZHONGFEI”氯化钾待销售。2018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福源”钙镁磷肥和“中肥ZHONGFEI”氯化钾进行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样品(钙镁磷肥)按GB/T20412-2006判定为不合格(即“福源”钙镁磷肥被判定为不合格);送检样品(氯化钾)按GB/T6549-2011判定为不合格(即中肥ZHONGFEI”氯化钾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例处理: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决定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福源”钙镁磷肥12.5吨(500包),没收“中肥ZHONGFEI”氯化钾3.6吨(72包),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肥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产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根据国家总局红盾护农的要求,加大力度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法行为,并对不法经营者通过媒体予以曝光,震慑从事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经营户,净化了农资消费市场环境,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江县屹宏侗茶经营部销售标签不合格茶叶案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8年5月23日,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鄢某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上的投诉,称其在2018年5月20日在淘宝店铺(三江县屹宏品牌企业店)购买了一款红茶,收到红茶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执行标准的信息。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三江县屹宏品牌企业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三江县屹宏品牌企业店的货柜上摆放有投诉人投诉茶叶的包装袋。茶叶包装贴有店家的二维码,标签上的信息有:品牌:屹宏/YiHong,品名:三江红茶,产地:三江县,品类:功夫红茶,配料:茶鲜叶,保质期:540天,生产日期:见标识,净含量:250g,储存方式:干燥、防异味、密封常温保存,食品流通许可证:SP4502261510008920,公司名称:三江县屹宏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广西三江县八江乡布央村布央屯等。经核实,被投诉的茶叶包装袋的标签确实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