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年至2022年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15年至2022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一审民事案件489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3.75%,结案434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详见↓

白皮书显示,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创新主体以公司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公司的案件达到99.18%,仅4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

二是从纠纷类型看,以专利案件为主。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09件、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14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35件。

四是从案件结果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技术创新成果归原告所有的案件占比达到67.62%。

上海知产法院在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总结提炼了四项裁判规则:“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谁投资,谁享有权利”;“谁创造,谁享有权利”;“谁破坏创新,谁必然承担责任”。

并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四条建议:完善制度规定,织密保护创新的“防护网”;健全流程管理,筑牢保护创新的“防火墙”;强化协同保护,弹好保护创新的“协奏曲”;严惩不诚信行为,敲响保护创新的“警示钟”。

本次发布的12个案例,集中体现了审判情况通报中明确的案件裁判规则,反映出创新主体的权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的契约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保护创新的证据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尊重创新的诚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多角度展现了上海知产法院在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智力和资金投入、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严厉打击在创新活动和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

上海知产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2)

/案例1/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段某系唐某之母。2013年11月,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唐某于2014年10月从P公司离职。

【裁判结果】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P公司,曾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P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涉案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系唐某为执行P公司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P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例2/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A公司与被告R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4日。汪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总经理,2013年12月离职。张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3年8月离职。赵某于2011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4年3月离职。2011年7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为汪某。

R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汪某。2014年7月,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后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汪某、张某、赵某。A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利用了其从案外人E公司处获得的图纸,并且是汪某等人从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R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未取得其所述技术资料的所有权,涉案专利并未利用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案从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原任职情况、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图纸系其享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涉案专利技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资料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已被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同样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披露等因素综合考察,厘清了认定专利法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素和路径,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3/

——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周某、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周某、钱某系M公司前员工,分别系主任工程师和销售经理,于2013年12月、2012年12月离职。M公司在周某任职期间进行了荧光粉色轮技术研发,涉及的多扇区荧光粉色轮系在一个基板上涂布不同颜色的荧光粉色段,多段式荧光粉环系在单个衬底上将含有不同荧光粉的段组装成环,周某在该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J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周某父亲。涉案发明专利“一种荧光粉色轮及其制作方法”申请日为2014年2月,专利权人为J公司,申请时列的发明人为周某、钱某和两名案外人,涉及多扇片荧光粉色轮的制作,主要发明点在于将多片光学功能不同的扇形基板分别加工后再拼装成一个完整圆形基板。庭审中,三被告确认涉案专利系构想型专利,钱某系发明主要构想人,周某提供数据支持,另外两名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无技术贡献。

/案例4/

——原告S公司与被告V公司、张某、党某、朱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5/

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原告Y公司诉被告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Y公司按月向章某支付工资至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17日,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智能马蹄形锁”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案例6/

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原告陆某与被告H研究所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陆某认为上述合同未经备案而违法,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合同须经备案才生效,故上述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陆某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H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H研究所,上述有关陆某在任职期间工作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有关所涉技术成果由H研究所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约定相一致,故按照合同约定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H研究所,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有合同约定时,创新成果权利归属的认定。创新成果权利的归属在事先无约定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合作者之间或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因此,就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而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案例7/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原告虞某与被告U公司、第三人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涉及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项目成果的权利归属认定。在拥有技术一方主张合同相对方未按约提供资金和物质条件时,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特别是当被诉方主张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判断其所提供的资金或者物质条件是否与涉案项目有关,项目已使用资金占项目预估自筹资金和已获专项发展资金的占比等,从而进一步认定项目未按期顺利推进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涉案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因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非违约方所有,该约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规定,也有利于维护技术合作开发中守约主体的权益。本案对于技术合作项目履行过程中守约方的技术成果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8/

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

——原告W公司与被告N公司、虞某、王某、秦某、梁某、陈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中,涉案专利系在王某、秦某从原告处离职1年之后才申请,通常情况下,离职1年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但上述认定的前提是系争发明创造确系该员工离职1年后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系争发明创造并非王某、秦某创造完成,而系在王某、秦某离职之前在原告处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涉案专利权利归属的认定也不受王某、秦某已离职超过1年的影响。

/案例9/

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原告C公司与被告T公司、张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10/

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

——原告G公司与被告E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5年11月30日,G公司将涉案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8月8日,涉案软件被登记在李某名下,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李某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8月16日,涉案软件被登记在E公司名下,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上述两次转让受让方均未支付任何对价。G公司认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两次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请求确认涉案软件著作权归G公司所有。

/案例11/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原告F公司诉被告H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5年2月,H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确认乙方拥有《战舰少女》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对此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甲方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甲方;甲乙双方确认将维护此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之后,第三人与F公司签署《〈战舰少女〉代码赠与协议》,第三人自愿将代码权赠与给F公司。F公司确认其知道H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存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故采取受赠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合作合同》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归属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三人虽然享有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但该权利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故未经H公司许可,将客户端程序赠与F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H公司未予追认,且F公司主观上知道第三人的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F公司无法受赠取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亦无权要求撤销H公司就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因此,判决驳回F公司的诉讼请求。F公司向二审提出上诉,后予以撤回,二审裁定准许。

本案明确了在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存在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明知知识产权存在合同限制仍然受让权利的,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本案的裁判对于明晰知识产权行使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THE END
1.“先行裁驳”实现专利侵权纠纷高效处理“先行裁驳”实现专利侵权纠纷高效处理 □ 本报记者 张维 一起专利侵权的案件,因为先行裁驳的方式,而获得高效处理,并因其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于近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工作而公布的第三批指导案例。 http://www.legaldaily.com.cn/government/content/2024-02/23/content_8964023.html
2.专利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类型化判断就专利权人明知缺乏法律依据仍提起诉讼而言,重复起诉属于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某一案件中,在先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未侵犯案涉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再次以相同专利为权利基础主张他人生产的同一产品构成侵权,该行为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审查专利权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采用谦抑的判断标准,即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4/id/7892343.shtml
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雨刮器生产商被判侵权对此,三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先行判决申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该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原告申请法院就该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14920
4.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在深圳实施南方plus近日,在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形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大疆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12/16/c4448208.html
5.先行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作出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下称瓦莱奥公司)与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卢卡斯公司)、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可公司)、被告陈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需立即停止对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http://www.hkkaixin.com/content-57-17212-1.html
6.大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作出先行判决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米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九天纵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判决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https://www.sptl.cn/newsitem/278549229
7.从「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直审第一案」谈起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制度的差异然而若专利权人希望尽早取得禁令、排除并制止市面上的侵权商品持续造成损害、不让赔偿额的计算拖延最终判决的时程,除了临时禁令之外,另一个选择是提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先行判决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3月27日开庭审理了人称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直审第一案」的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https://blog.csdn.net/weixin_41245949/article/details/90346129
8.专利侵权纠纷审判阶段化研究域内外阶段化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程序模式不尽相同,以选择是否适用先行判决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化路径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相适应。针对“先行判决”模式下适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建议基于专利类型和权利稳定性情况判断部分请求是否达于可为裁判之机并在下判前作裁判独立性审查,可通过基于案情的要件比对决定先行判决与诉中http://www.xueshujie.net.cn/wap/content/?4490.html
9.百一新法速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确定,被诉侵权事实已经查清,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三被告应否https://www.foridom.com/index.php/Index/article/id/590
10.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鉴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民事侵权事实的认定和“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无需以行为人所涉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的民事审理程序无需中止,可以适用“刑民并行”原则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均是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行为https://www.ciplawyer.cn/html/sfgdzs/20240528/153694.html
11.专业解读!如何理解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即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诉侵权人就以品种权人享有权利的“裕丰303”品种的名义出售侵权品种,因此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侵权责任,以上行为实际上更为贴近假冒商标的行为而非假冒专利。https://www.nfncb.cn/index.php/zybd/667.html
12.专利侵权纠纷范文12篇(全文)石家庄法院先行判决如下: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 (被告使用了被告举证的公知技术, 该公知技术覆盖了原告的专利技术) , 不侵犯本田公司上述专利。 上述判决之后的2 0 0 5年, 20013195239号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3: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7l9fpfj6.html
13.中国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大地律师事务所●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致使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2、停止侵权的判决 ●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 ●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请求迅速销毁的,法院一http://www.aaalawfirm.com/?p=16122
14.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标准规定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第二讲 专利权 一、专利权概览 1、专利种类 2、专利三性 3、专利不予保护的主题 4、专利权侵权行为判定三原则 5、专利权的限制 二、案例详解专利权 案例一:举证责任倒置与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专利权与先行判决 案例三:同一权利人不同外观设计间的专利权思考 https://www.fljg.com/baike/606329.html
15.知识产权诉讼中先行判决制度研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内在审判规律,可以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率,是程序上的一次审理机制创新。然而,当前我国先行判决的司法实践仍存在一定问题,制约着该制度应有效能的发挥。通过对我国司法实务审判中适用先行判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先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主要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530-1022450046.nh.html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在“天线装置”“光源装置”等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中,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发明创造权益。在敲响法庭“第一槌”的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方式及时救济权利人。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主张的2000余万元赔偿。在涉“纤维素酶”https://www.echinagov.com/news/353669.htm
17.深圳中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先行判决】对于侵权事实清楚、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案件标的额较高、赔偿基数较难确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先行判决停止侵权。确定赔偿金额需要对相关财务数据、会计资料等交双方认可的专家进行评估或提交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赔偿基数的,可以在后判决确定。 http://www.baotoulawyer.com/info/4366.jspx
18.产权宣传周”活动2021年对895件案件中的侵权人判处了惩罚性赔偿周翔介绍,法庭成立后,针对维权“举证难”,合理运用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维权“周期长”,探索“先行判决+临时禁令”和“发回重审+临时禁令”等裁判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 经过三年运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集中显现,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2168250171803536880&track_id=F0BB707C-1B0A-483E-9EF2-8022BE579647_67221927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