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特殊标志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不正当竞争及特许经营合同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
一、东北某大学诉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某奶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基于《校企合作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校企合作合同》无效或者已经解除,亦无法证明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对于被诉商标使用行为系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故东北某大学关于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某奶食店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东北某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二、某信息咨询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习惯选择点评类网站作为消费指南,流量“变现”可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由此滋生了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等行为,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欺骗消费者,严重影响商户及平台商誉,必须加以遏制。本案即是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积极回应实践出现的新需求,将“刷单炒信”等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及实体经济环境。
三、某体育文化公司诉某电信分公司、某电视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近年来,在“三网融合”背景下,涉IPTV业务的著作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权利人大多要求电信企业与其他IPTV运营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本案在厘清IPTV组织架构、运营管理及电信企业在IPTV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后,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为审查标准,认定某电信分公司仅提供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判决既保护了电信企业的正常经营权,也精准地对侵权人及其行为予以评价,更好地保护和平衡了各主体的利益。
四、五常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盖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常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品种权人许可,有权经营“中科发5号”水稻植物新品种,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盖某通过快手等网络平台宣传自己销售“中科发5号”二代种子。经公证取证,盖某实际销售白包种子,经鉴定与“中科发5号”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五常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盖某停止侵权等,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等50万元。
法院认为,盖某以“中科发5号”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根据河南省伊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DNA)》可以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中科发5号”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盖某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种子,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经查,盖某3年共计销售被诉二代水稻种9万斤,平均销售价格每斤2.5元。“中科发5号”水稻销售价格每斤为1.7元,盖某销售二代种子的利润为每斤0.8元,其侵权获利共计7.2万元。盖某明知不能擅自经营水稻种子,却故意采取隐蔽方式销售,主观恶意明显,且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是没有标识、标签的白包种子。故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据此判决:盖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万元。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对于销售侵权种子、可能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考虑盖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故意采取隐蔽方式销售白包种子,主观恶意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节。根据盖某销售二代种子的价格、水稻种子价格,计算出差价为盖兴获利标准,乘以三年销售数量,确定销售利润基数,乘以惩罚性赔偿倍数,精准判定总的赔偿额。本案判决彰显了重视粮食安全、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态度。
五、被告人金某、张某、王某、郭某、董某、杨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温某、申某、陈某、吴某、颜某、宋某、刘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被告人金某等13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许可,复制“某叔”系列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由金某扫描获取电子版后,由王某、董某、杨某更换书籍封面、删除水印和著作品牌方标识后进行印刷,书籍配套的音、视频教程由何某(另案处理)破译后进行翻录。金某将获取的侵权复制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温某、申某、陈某、吴某、颜某、宋某销售,由王某、董某、杨某代发货。犯罪网络涉及北京、重庆、浙江、湖南、天津、辽宁、黑龙江、河北、广州等多个省市。非法经营额7356万余元,违法所得额149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张某、董某、王某、郭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某、宋某、温某、申某、陈某、颜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分别对1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罚金25000元至1180万元;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1490万余元;没收涉案书籍15余吨。
该案系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实施以来集中管辖的刑事案件,案件侦查机关是阿城市公安局、公诉机关是南岗区检察院、审判机关是南岗区法院,该案的审结标志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合议庭克服权利人分散、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多、犯罪金额大等难题,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上下游犯罪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进行了全链条严厉打击;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参与程度、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