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周柳)4月24日,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新闻通报会召开,通报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瓷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责令立即停止制造专利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案例二:12家商户侵犯知名通讯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2年12月,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市中区范围内存在部分商店涉嫌侵犯知名通讯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线索。
案例三:某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从2020年11月起,为促进柑橘销售,某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未经公告核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金石井柑橘”,委托印刷厂按照其要求设计、制作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犍为县金石井柑橘协会某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监制”等文字内容的快递纸包装箱和礼品纸包装箱并使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乐山市首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
2022年9月7日,请求人罗某某就与被请求人某瓷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主持下达成《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随后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申请人罗某某与某瓷业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经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该案系全省法院调整管辖权后乐山首例涉专利侵权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
案例五:某公司诉拓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2019年10月25日,某公司(甲方)与拓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一《诚实行为暨知识产权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保证自离职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所在之国家及地区从事任何和甲方业务(含计划中的业务)或其业务有关的事务相竞争的行为”。
2021年9月17日开始,拓某某未到某公司上班。2021年9月23日,甲方依法解除了与拓某某的劳动关系。乙方从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青海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范围与某公司有相同业务。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拓某某继续向原告某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是全市涉晶硅光伏产业的首例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六:于某某、孙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七: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诉峨眉山市某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峨眉山市某茶庄立即停止侵害竹叶青公司“竹叶青”、“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峨眉山市某茶庄赔偿竹叶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乐山某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山某KTV立即停止侵害音集协集体管理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乐山某KTV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乐山某KTV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夹江县某珠宝经营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例十:“10·1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2年,乐山市公安机关根据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网上追逃2人,捣毁销售店铺25处,制假窝点1个,仓库1个,捣毁非法生产线一条。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耐克”、“阿迪达斯”的商品(衣服、裤子、鞋子、包、帽子、配饰等)29000余件,假冒商标20000余套个),制假机器3台,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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