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m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十九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岀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专利权人应当赔偿因继续执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销,专利权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上述反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J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中所说的陈建民诉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大余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上诉一案是否中止诉讼,由你院根据上述处理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专利保护中的“周期长”是不是通常所说的“民行交叉”的问题?《解释二》又是如何解决的?

又如,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依据该决定申请再审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

调解书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畫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旨在减少专利最终无效后因继续执行导致的执行回转,赋予该无效决定一定程度地对抗判决、调解书的效力。又因该专利W无效决定尚未被司法审查,故为平衡专利权人与侵权人的执行利益,避免“中止原判决、调解书执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供担保后请求继续执行。对此,侵权人则可通过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以制衡。当专利权被最终确定是否有效后,人民法院可执行担保或反担保财产,以避免执行利益落空。

虽然《解释二》的上述两个条款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行二元分立”导致的周期长问题。比如,《解释二》的第三条规定,对于专利存在明显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也只能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若无效程序被启动,则专利侵权诉讼一般应当中止。只有在合理期限内该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困扰专利保护已久的“周期长”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民行二元分立”的诉讼架构进行改造。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工作,我们希望上述问题能够在这次专利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3日。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力争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3

年10月29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0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民行交叉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虽然《解释二》第2条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行二元分立导致的周期长问题,仍有待立法层面的改造。比如,《解释二》第3条规定,对于专利存在明显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也只能先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除非属于《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情形。若无效程序被启动,则专利侵权诉讼一般应当中止。当然,若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则不需要中止诉讼,径行判定被告不侵权即可。只有在合理期限内(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该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条所称明显违反,是指权利要求与说明书“风马牛不相及”,构成技术方案实质上的矛盾,以至于无法运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其他情形,不适用本条,旨在避免侵权程序过多地介入无效程序以及由此带来的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

——宋晓明、王闯、李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0期(总第741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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