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不合格食品伪劣电缆侵权商标海南公布一批市场监管典型案例荆楚网

执法人员进入冷库清点数量。图片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案例一、销售标签不合格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没款210万余元

据介绍,自2020年以来,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从云南、山东、定安和澄迈等省内外渠道购进国产牛肉原料,从海口、广州等渠道采购进口冻牛肉原料,经切割、称重、分装加工成盒装牛肉,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批发零售。

其中,该公司通过多多买菜、美团优选、橙心优选等三个线上平台销售的盒装牛肉加贴了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有“产地:海南”“产地:海口”“产地:海南昌江”等内容,与实际产地不符,销售金额7357145.98元。该公司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销售的由进口冻牛肉原料加工而成的盒装牛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分割当天的日期,与进口冻牛肉外包装标注的实际生产日期不符,销售金额110000元上述两项行为违法所得合计217591.15元。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10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罚款1890000元。

案例二、操作不规范致多名学生发热腹泻儋州温皇学校食堂多方负责人被罚

今年6月5日,儋州温皇学校食堂员工不规范操作造成致病菌污染食物,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造成39名学生发生食源性疾病,违法所得为5800元。另查,该校食堂在经营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多年未更新,使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学校食堂加工餐饮食品存在生熟不分、在粗加工区加工熟食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儋州温皇学校食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罚款10万元,同时对该校校长尹某罚款6万元;对该校后勤部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韦某罚款3万元。

案例三、生产不合格的食用油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没款7.5余万元

因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食用调和油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今年9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两批次食用调和油222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58元,销售和自用31瓶,销售金额538元,违法所得538元。

案例四、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芝麻油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被罚9612元

今年8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食品计量要求的“调味香芝麻油”进行调查。经查,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6日生产了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调味香芝麻油240瓶,在2020年12月21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调味香芝麻油432瓶,共计672瓶。上述食用芝麻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612元。

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调味香芝麻油”定量包装食用油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该批调味香芝麻油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处以9612元罚款。

案例五、经营伪劣电缆海南锦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罚没款21.5万元

伪劣电缆。图片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5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海南锦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石塔村石塔南路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1盘铜芯电缆、18盘架空线缆以及51盘卷装铝塑线,并开展立案调查。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没收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对该公司处不合格电线电缆货值金额71667.3元3倍的罚款215001.9元。

案例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琼海市一项目承包人被罚款5万元

近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15个,罚款50000元。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图片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案例七、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三亚一人员被罚7.5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三亚市褚某某负责三亚市天涯区红旗街38号港湾公寓代收代缴电费期间,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多收金额为75722.19元。

因褚某某违反了《电力法》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予以警告,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收取的费用75722.19元,并罚款75722.19元。

案例八、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万宁龙滚一加气站被罚款2万元

2021年7月2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中油深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万宁龙滚加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气站无法提供2021年7月12日前的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经查,2021年7月6日,该加气站在对车用气瓶(气瓶编号:CP1000D-20098-077)充装天然气240.29kg,充装时未严格实施《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未对气瓶进行检查,也没有填写检查记录。

该加气站在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被依法予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九、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2021年3月10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吉阳区师部农场路的三亚物流联盟查获一批塑料袋,数量共95包。该案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的塑料袋由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至三亚,共95包(重量1900kg),货值2.6万元,材质为PE-HD,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的产品。

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因在海南省内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95包(重量1900kg),并罚款50000元。

案例十、用死的海鲜替换顾客点的鲜活海鲜三亚海棠湾聚轩阁海鲜店被吊证并罚1.6万元

今年6月13日,根据网民反映情况,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海棠湾聚轩阁海鲜店涉嫌存在对顾客购买的海鲜进行调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顾客点餐消费的过程中,用死的海鲜产品替换顾客点的鲜活海鲜产品,调包海鲜产品共计12次,涉及波士顿龙虾等7个海鲜品种。

三亚海棠湾聚轩阁海鲜店通过调包海鲜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店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共计16056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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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断与维权实务在本案中,面对原告的指控与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商品来源负有举证义务以证明其具有合理使用依据,但本案中被告不对此予以证明,因此直接面临败诉,最终其擅自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被判构成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中协会的维权方式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合理维权的参考。在农产品地理标志https://www.epbiao.com/shangbiaos/39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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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农产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知识(二)我国尽管出台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无论是在覆盖面,还是在具体操作方面,都遇到了许多问题。没有专门针对农产品侵权方面的规定,结果导致在农产品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无法按法规进行有效的操作和执行,尤其是产品的安全标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因此,农产https://m.maxlaw.cn/z/20170722/863630194562.shtml
12.西瓜中的"王牌"——8424西瓜被假冒侵权,罚款40万余元。不仅是8424西瓜,还有阳澄湖大闸蟹、马家柚、西湖龙井、长白山人参……这些农产品“优质代表”,多年来一直备受“李鬼”困扰,平常在购买时难以辨别。对于农产品行业的这一痛点,吉大防伪围绕农产品溯源、行业标准制定等,为每一件商品定制专属“身份证”,让商品全流程“来源可追、去向可查”。 https://www.gzhjida.com/fangweisuyuan15.html
13.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品牌知名后的一个必然结果,尤其这种农产品,侵权容易,而且侵权成本低,销售周期短,维权过程中,从效率上来说,行政查处和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应是比较快速有效的措施。https://www.myhrtr.com/Content/2023/09-21/1601290692.html
1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二)农产品是否为产品责任法或者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将农产品和猎获物明确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之外。做出这种规定的理由有二:其一,农产品和猎获物毕竟不是经过工业流程“加工、制造”出来的;其二,这样的规定贯彻了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政策。种子是农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07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