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优化服务、便民利企,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纳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
(四)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料要求
(二)农药登记证或标签补发。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农药登记证或标签更正。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原登记证或标签。
(五)非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变更后的人员及联系方式信息、人员变更所涉及的农药登记试验名单、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意见等。
(六)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补发。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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