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一座“花果飘香”的阳光之城。这里盛产的芒果享誉全国,这里种植的水果品类繁多。因此,水果种植也成了农户致富增收的重要手段。然而,有这样几个人,他们与农户签订了水果购销协议后却拒绝收购,那么,由此给农户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农户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今天的《读案明法》给你答案。
案件简介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钱某、孙某3人按4000元/亩的标准赔偿种植农户的种植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中,赵某作为3人的代表(共同推举的负责人)与李村16户农户签订的《农产品种植购销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16户签约农户作为种植方按照《农产品购销协议》的约定,在赵某一方指定品种、提供种苗及全程技术指导下履行了种植圣女果的义务。在圣女果成熟后,因赵某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收购义务,致使纠纷发生,赵某、钱某、孙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农户的种植损失。
赵某提出其个人先行垫付的农资费用是否应在损失款项中予以扣除呢?根据双方签订的《农产品种植购销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垫付的农资款在回收农产品时扣除,而本案是因赵某一方未按约定收购农产品才产生的纠纷,上述赔偿农户的种植损失费用是对种植户的损失赔偿,并非收购款,所以赵某个人在种植过程中先行垫付的农资款不应在赔付种植户的种植损失款中予以扣除。赵某个人在种植过程中先行垫付的农资款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若其合伙经营的事项出现亏损,合伙人之间的资金垫付、债务分担等问题是其合伙事务内部问题,应按合伙协议进行内部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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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读案明法】3人与村民签订购销协议后却拒绝收购,农户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