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性繁殖材料的维权过程中,最大的命门是什么
维权时的合法对照样本,究竟应源自何处?如何证明“我是我”?
随着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视,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也越来越受到品种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重视。近五年,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且增幅较大,而且涉案作物类型呈多元化趋势:被侵权的作物类型除传统的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外,还涉及果树、榆树、槐树等无性繁殖材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在一定程度解决了无性繁殖材料维权难题,但并不满足实践需求。
1、案情回顾
本案中不同的主体均存在困惑:
(4)利害关系人之惑。利害关系人收到判决书也很苦恼,为什么农业农村部授予了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品种权人提供对照样本法院还要质疑?品种权人不提供对照样本谁来提供?法院能够提供吗?自己向品种权人支付几十万、几百万购买案涉品种繁育、销售权却无法制止第三方侵权,这钱花得有何意义?法院这么判谁还敢购买、推广果树植物新品种?
无性繁殖材料维权之痛——无性繁殖材对照样本应源自何处?
1、对照样本的保藏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0条第1款可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授予申请人植物新品种权时并非必须进行DUS测试,只是在其认为必要时,才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以果树申请品种权保护为例,根据DUS测试发起主体不同,实践中分为申请人自主进行DUS测试和审批机关组织DUS测试。
(1)申请人自主进行DUS测试
(2)审批机关组织DUS测试
1、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入专家辅助人看现场
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专门性知识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时法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入专家辅助人进场。
2、品种申请人在申请品种保护时提交该繁殖材料的基因序列图谱
科技的发展促使分子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种业领域,尤其是在品种真实性验证或身份鉴定、品种权授予时近似品种筛选等方面,DNA分子技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5月29日公布的《关于批准发布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明确:(1)品种真实性验证或身份鉴定,允许采用简单重复序列(简称SSR)和单核苷酸多态性(简称SNP)分子标记方法。检测采用抽取有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与标准样品、DNA指纹数据库比较的方式。(2)将“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修改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靠方法之一。”
3、严格落实品种登记要求,打通品种登记和品种保护的壁垒
因此,如果涉案无性繁殖材料已经被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一旦诉讼涉及对照样本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从登记品种保存部门调取该繁殖材料作为比对样本。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其直接向登记品种保藏部门调取繁殖材料作为比对样本形式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则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会商明确,在一定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向登记品种的保藏部门调取繁殖材料作为比对样本。
4、充分利用国家种质资源圃,填补无性繁殖材料保存短板
2022年4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明确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设立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关于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也关乎国家种业科技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21年《种子法》的修改标志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法治新时代,无性繁殖材料的有效保存将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