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刘*、王**、贾*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出公诉,证人王**、赵*、贾*乙,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单**、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万家、万**,被告人贾*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省2012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类项目向原阳县福宁集镇霸寨村拨付花生种子的过程中,被告人胡*甲伙同刘*、王**、贾**利用其主管、接收、发放花生种子的职务便利,四人经预谋后,未将拨付的花生种子全部发放给该村群众,而是私自将拨付的124214.62斤中的25894.62斤花生种子变卖获利50300元,后被告人胡*甲、刘*、王**、贾**将50300元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胡**、刘*、王**、贾**已将全部赃款退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河**政厅文件、原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原阳**文件、原阳县县级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表、成交通知书、统一招标政府采购花生种子供应合同书、检验报告、承诺书、保证书、发放清单及补助清单、收到条单、出库单、收到条、付款清单、河**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项目的通知、花生供种清单、四被告人退款单等;证人贾**、许*、张**、毛*、张**、王**、杜*、贾**、赵*、贾**、张**、秦*、王**、陶*、张**、胡**、韩*、张**的证言;被告人胡**、刘*、王**、贾**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刘*、王**、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贪污50300元,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没有异议,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罪服法,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在村没有任何影响,完全符合缓刑条件,且系老年人犯罪,建议对被告人胡**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没有异议,认为用于租车、加油、吃饭、老年人唱戏、旅游的合理开支应予以扣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犯罪数额较大,请求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犯罪数额应扣除合理开支部分,被告人王*甲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甲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2012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类项目向原阳县福宁集镇霸寨村拨付花生种子的过程中,被告人胡*甲伙同刘*、王**、贾**利用其主管、接收、发放花生种子的职务便利,四人经预谋后,于2013年6月份将拨付的花生种子中的25894.62斤花生拉到阳阿乡延州村张*甲处卖掉,获利50300元,后被告人胡*甲、刘*、王**、贾**将503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证明
证明2013年6、7月份上级发放种子农药化肥期间,许**、贾**没有从任何村干部手里领过任何辛苦费、跑腿费等费用。
2、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胡**、刘*、王**、贾*甲个人基本情况。
3、任职证明
证明被告人胡*甲1993年至1995年任福宁**村村委主任,1995年至今任福宁**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刘*2005年至2012年任福宁**村村委委员兼治安主任,2012年10月至今任福宁**村村委会计。被告人王*甲1994年4月至2012年9月任福宁**村村委副主任,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福宁**党支部副书记。2014年12月至今任福宁**党支部委员。被告人贾**1994年至2003年任福宁**村村委副主任,2003年至2011年任福宁**村村委会计,2012年至2015年3月任福宁**村村委副主任。
4、证明
证明原阳县2013年度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类项目,由河南**限公司中标,根据当时花生种子供应合同及成交通知书,按当时招标价格为每公斤15元,成交价为1488795元。
5、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证明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项目的通知。
6、原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证明会议一致同意按河南省财政厅项目批复的花生种子金额1488800元,参照周边相同项目实施单位和目前市场花生种子价格按照程序进行采购。
7、原阳县农业局文件
证明关于河南省油料大县奖励资金扶持种植类项目中审批品种和价格为:豫花15:33085公斤,豫花9326:33084公斤、豫花9327:33084公斤。
8、原阳县县级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表
证明县政府对采购种子、化肥、农药项目控制金额为2991300元进行批复。
9、成交通知书
证明原阳**交易中心与黄河**公司成交油料种植类项目的成交价为1488795元。
10、统一招标政府采购花生种子供应合同书
证明原阳县农业局与河南**限公司达成的成交合同书。
11、检验报告
证明检品所检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事实。
12、承诺书、保证书
证明原阳县福宁集镇人民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关于完成扶持种植类项目的承诺书及福宁集政府和县财政局、农业局的承诺书。
13、发放清单及补助清单
证明向村民按亩数发放种子、肥料的事实。
14、收到条单
证明原阳县**村民委员会收到奖励扶持种植类供应的花生种子62105.6公斤的事实。
15、出库单
证明拨付的花生种子62105.6公斤出库的事实。
16、收到条
证明霸寨村先后收到豫花9326品种8560斤、14000斤、11200斤;收到豫花15品种14800斤、14800斤;收到豫花(不明品种)34960斤;最后一次收到25894.62斤(型号不明)的事实。
17、付款清单
证明原阳县农业局先后15次拨付给黄河**公司花生种子款1488795元的事实。
18、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102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项目的通知
证明政府在2012年度下发文件通知申报,2013年度发布公告,采购详细物品,并进行招标的事实。
19、花生供种清单
证明霸寨村向村民发放农药、复合肥、尿素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2012年至今,一共申报过2次花生种子补贴,分别是2013年5月份一次和2015年3月份一次。大约有2000亩地,我只记得是按亩数发的,具体每亩地按多少发放,我不清楚。我家参与花生种植扶持项目的大约6亩多地,大约领取花生种子240多斤。我村大部分种花生的农户都已经将花生种子点到地里。在发放种子的时候,我参与了,是胡**安排我负责维持发放秩序的。
2、证人许*的作证言
证明2013年,支书胡*甲给我们两委班子成员开会说,今年我们村南地要设立花生项目基地,花生种子国家负责补贴,只能种植花生,别再种植其他的田种,说过后我们村南地的耕地上都是种植花生,这块地上的花生种子也都是国家补贴的。这次的花生补贴项目首先是要申报,再由各个生产队的代表统计每户多少地和需要多少种子,上报给会计刘*,刘*有时会让我帮他把各个生产队报给他的统计情况抄抄底,主要是支书胡*甲、会计刘*和王**负责的,这次花生种子申报我只负责过不让群众在这块地里种高作物,在花生种子到货后,大队广播让班子成员和群众到村委院里发放花生种子,胡*甲就让我在村委院里负责了现场秩序,具体发放我没有参与,我们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在种子发放过程中都各有分工。2013年的花生种子补贴,我记得是按耕地亩数把种子发给群众的,当时好像是每亩50斤发放的。具体发放月数记不清了,花生种子都给我们村群众补贴到位了。
3、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我自己经营了一家专门收购花生的生意,主要经营的项目是给花生去壳、买卖花生米。我家只收购花生米(花生米就是花生去过壳的种子),然后将收购的花生米买到新乡各个地区,一般都是加工食品的工厂。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有2、3个人来我家厂里问我收不收花生,什么价钱,当时这2、3个人后面带的有大车,我和这2、3个人中的一个人谈好价钱后,当时谈的价格是3块多一斤(具体价钱我记不清了),之后就开始给花生去壳过称,因为当时车上装的花生都是标准袋,而且袋子都一样,数量也比较多,我就和卖家一起查了查袋数,花生去壳后,我把磕好的花生米统一称重,最后去过壳的花生米一共有多少袋多少斤我记不清了,最后我把钱支付给了卖花生的人。给花生去壳不再收取加工费,花生壳归我用来抵去壳的费用。当时磕完花生天都很晚了,我和那个高高瘦瘦的老头一块算账,一共是五万多元,我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我就给他们两万加上五万多这个零头,然后我还欠他们三万整,我就给他写了一张欠条。过两三天,我凑好这三万块钱,就让他们来拿钱,当天那个高高瘦瘦的老头和另外一个人开着一辆车来找我拿钱了,我把钱给这两个人,他们把欠条交给我,我就随手撕了。
4、证人毛*的证言
证明在2013年上半年,我听我公司的人说我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县里一个项目的供应商,但是项目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当时我公司负责供应的是花生种子。我公司中标后,与原阳县农业局签订了供应合同,根据供应合同我公司向霸寨村供应了花生种子。一共应向霸寨村供应12万多斤种子,具体数字我现在说不清,以公司的单据为准。我公司对外出库的种子都是统一包装,2013年供应给霸寨村的种子是白色编织袋装,一袋40斤,里面都是带皮的花生果。这些种子是分两次供应给霸寨村的。第一次是我公司派车直接送到霸寨村的,第二次是霸寨村的王*甲带人来我公司拉的。
5、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在2013年上半年,原阳县政府有一个河南省2013年油料大县奖励资金扶持种植类项目,我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供应花生种子的供应商,我公司在中标后,与原阳县农业局签订了供应合同,根据供应合同我公司向霸寨村供应了花生种子。一共供应霸寨村124214.62斤花生种子。当时全部都是用白色的编织袋包装,编织袋上印有我公司u0026amp;amp;quot;河南**限公司u0026amp;amp;quot;的名字,每袋装有40斤花生种子。霸寨村的项目需要我公司供应124214.62斤花生种子,除去第一次我公司送到霸寨村的98320斤,下余25894.62斤王*甲这一次全部拉走了。
6、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2013年我们村南地设立了花生基地项目,至于是怎么申报和争取的我不知道也没参与,这个项目主要是胡**、刘*、王**和王**负责的。在花生种子补贴下来之前,支书胡**和两委班子成员开了村民代表会,胡**说,我们村南地设立的花生基地项目,花生种子是国家补贴的,种子快要下来了,大家在一起讨论讨论这种子怎么分。最后讨论结果是按照亩数给群众分种子,地亩数是由各个生产队的代表、村民代表统计每户多少地和需要多少种子上报给会计刘*的,刘*再统一汇总,根据这个汇总底发放种子。
7、证人杜*的证言
证明原阳县农业局在2012年下半年有一个2013年河南省油料大县奖励资金扶持种植类项目。这个项目前期的申报、招投标都是刘**副局长和人事股长胡**具体负责的,后期农资的发放由经作站站长张**负责。2013年河南省油料大县奖励资金扶持种植类项目是对全县范围内符合花生种植条件的村进行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的扶持,由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农业局进行招投标,和供应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的公司签订合同,直接将种子等农资供应到村,发放给种植花生的农户。
8、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2013年,国家给我们村发放过一批花生种子、化肥、农药。估计有上千亩,申报项目时,村大队干部组织了实际量地,现场登记亩数,具体上报的耕地面积,村大队干部应该有。具体参与发放种子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发钱了没有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没有人给我发过钱。
9、证人赵*的证言
证明2013年的时侯我村发过花生种子等农资,村两委班子在村里大喇叭通知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来村委开会研究这件事,开会时我、王**、贾**、贾**等很多村民代表都在场,党员代表有琚**、琚子田等人,当时会议研究的就是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负责花生种子的发放,村干部尽量不参与,能保证村民没有意见和将种子都发到群众手中。
11、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2013年的时候我村给村民发过一次花生种子和化肥、农药,发这批花生种子等农资之前,村两委班子在村里大喇叭通知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来村委开会研究这件事,开会时我、王**、赵*、贾**等很多村民代表都在场,党员代表有琚**、琚子田等人,会上说的就是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具体负责花生种子和化肥、农药等的发放,村干部不参与发放,这样做村民没有意见和将花生种子等农资都发到群众手中。俺村里没有钱,都是无偿劳动,我参与看管、发放花生种子和化肥这个活儿就是多给了我个人5袋化肥。
12、证人张**的证言
13、证人秦*的证言
14、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我没有参与给群众发放种子,但是最开始的时候,花生种子和化肥拉到我村大队院之后,我村干部胡**、刘*和王**等人安排我在大队院里看过一晚上,当时除了我,还有好几个村民代表,后来我身体有病了,就没有参与给群众发放种子、化肥等。
16、证人张**的证言
17、证人胡**的证言
18、证人韩*的证言
19、证人张**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胡**的供述
供述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我任村支部书记,贾**和王*甲任副支书,刘*任会计,王**任村委主任,村委副主任是贾**。2014年村两委换届以后,除了王*甲不再任我村副支书担任我村的支部委员之外,我村申请到了河南省2012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类项目,这个项目具体是在2013年实施的。扶持的方式就是国家统一采购花生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免费发放给群众,鼓励群众种植花生农作物。当时我们申报的是4000多亩,具体数字以文件为准,但是实际我村的种植面积是不足2000亩。我想把这些花生种子卖了给我们这几个弄个辛苦钱嘞。最后我们四个人都同意让把剩下的花生种子拉走卖了。当时我知道这个钱数,现在记不清了。我们四个人一个人分了5000元钱,其余的款跑事花了。
2、被告人刘*的供述
3、被告人王**的供述
供述大约2013年6月中旬左右,原阳县农业局对我村有一个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类项目,当时我村实施该项目已经完毕,一天中午,在村支书胡*甲家,经胡*甲、村委副主任贾**、会计刘*和我商量决定干脆将剩下来要领取的花生种子直接剥仁卖掉。我分得了5000元用于我家庭开支了。但是我愿意退赃。
4、被告人贾**的供述
供述2012年至今,我**支部书记是胡**,党支部副书记是贾**和王*甲,村委主任是王**,我任村委副主任,会计是刘*,民兵连长是许*,村两委一共我们7个人。我村申请了河南省2012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油料种植类项目,这个项目具体是在2013年实施的。这个项目是国家统一采购花生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免费发放给我村种植花生的群众,鼓励群众种植花生这一农作物。支书胡**说,让胡**、刘*、我和王*甲我们四个人每个人分5000块钱,剩下的钱转给会计刘*。最后我手里还剩余两万多元现金,具体数字我现在记不清了,我把这些钱都转给了刘*。胡**这么说,我、王*甲和刘*三个人都没意见,当场我、胡**、王*甲和刘*都拿走了5000元,剩余的钱我转给刘*了。我个人分得了5000元我用于我家庭开支了。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贾*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503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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