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7320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㈠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6月13日至1997年6月13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㈡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大学生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是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报考专项职位的农牧民(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农牧民)。

全国“985”、“211”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2015年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选调生(公务员)报考说明、职位表》。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5年6月13日):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被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认定有违纪行为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

8.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情形详见《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附件1)。

报名、缴费均通过网络进行。

缴费方法:按照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招考报名有关要求进行。

1.公共科目:7月11日

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⑵《申论》

2.专业科目:7月12日

⑴《公安基础知识》

⑵《汉语基础知识》

8月19日—8月21日,每天10︰00—18︰30。

8月26日—30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

体检考察结束后,即对拟录用人员公示。

三、考录程序

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2015年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选调生(公务员)报考说明、职位表》。)

㈠报名

1.报名方式

报名主要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报名时,报考人员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职位需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

党群机关、政法机关现场报名要求附后(附件2)。

考生只能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一个职位报考,报名时须使用本人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⑴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⑵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⑶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㈡笔试

1.笔试科目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⑵《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专业科目1:《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计入总成绩。

专业科目2:《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⑴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

⑵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原因,符合加分条件,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闱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3.考试要求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维吾尔文字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闱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等工作。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有关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㈢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设开考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的、《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的确认、审核。

资格审查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工作于2015年8月21日完成。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⑴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职位表》要求执行。

⑵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

⑶大学生“村官”需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服务期未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期满服务证书。

⑸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⑹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⑺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⑽报考专项职位的农牧民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乡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资格审查部门

⑴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⑵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⑶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㈣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面试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当地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

专业测试由招录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级机关特殊职位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㈤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㈥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㈦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4)执行。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考试录用”栏。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㈧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㈨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㈩录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有问题且查有实据,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录用。

公示期满后,拟录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签署合法用工合同的,须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

职位空缺可以调剂。调剂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调剂公告》实行。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㈠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㈡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㈢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㈣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对违反考录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㈤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五、信息发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㈠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

㈡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1.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2.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

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人民警察职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六、曾参加过“*”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七、有过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附件2

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

一、党群机关现场报名有关要求如下:

㈠报名时请携带本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证件照2张并带照片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为20K-50K),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A4);

㈢现场报名地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干部教育中心129房间(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88号,原党委干部招待所),

㈣具体职位及条件详见《职位表》。

二、某政法机关现场报名有关要求如下:

学历要求:大专、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㈣报名地点: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新疆人才大厦旁边)

附件3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230厘米

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10米→

30厘米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4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5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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