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发出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变规范了存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变规范了,相信以后欠薪问题会变少,打工也能安心了。”近日,在浙江省玉环市某工地打工的陈某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说道。

今年1月,玉环市检察院受理了丁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查,丁某挂靠两家建筑公司,承接了5个厂房建设工程,招募了多个建筑班组施工,上述工程完工后拖欠陈某等62位农民工薪资。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丁某挂靠的两家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将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这为欠薪埋下隐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对于拖欠的工资款,这两家公司应与丁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院联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涉案公司召开协调会,并核定实际欠薪金额。最终,两家公司向陈某等人支付了190万余元工资。

经该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14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目的是防止因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资金问题导致的工资拖欠,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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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江总工会20、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必须开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https://www.hljgh.org.cn/Webmdj/View.html?id=9383752
2.一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77万被罚北京首次发布十个拖欠工资典型案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案例4: 2023年2月9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总包单位,调查中,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news.cnr.cn/local/dftj/20240203/t20240203_5265816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