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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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是怎样的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农民工维权途径有哪些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4、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三,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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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江总工会20、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必须开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https://www.hljgh.org.cn/Webmdj/View.html?id=9383752
2.一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77万被罚北京首次发布十个拖欠工资典型案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案例4: 2023年2月9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总包单位,调查中,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news.cnr.cn/local/dftj/20240203/t20240203_5265816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