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农药采购制度,索证索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实施
全区农药经营户: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经营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关系农作物的丰产丰收和农民切身利益,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为保护广大农药经营者和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请各农药经营户务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法、不合规经营行为出现,切实维护我区农资市场秩序。
1.要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必须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制度,索证索票。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3.要落实经营台账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同时,要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利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配套的计算机系统,做好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录入工作,建立好电子台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要规范销售行为。
5.要落实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体系。
在办理经营许可时,要求要有回收桶,要将回收桶放在店内,履行回收义务。按照《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农药的经营和使用关系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粮食安全,希望广大农药经营者,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