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经营一家农资产品门市,李某常年向陈某赊购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双方于每年年底汇总结账,李某支付部分货款后出具欠条。2023年夏天,陈某在向李某催要欠款时,发现李某2021年底出具的欠五万元农资款的欠条原件竟然丢失了,而李某要求陈某出具欠条原件,陈某只得表示欠条原件在洗衣服时洗没了。李某不认可陈某的说法,主张只有拿出欠条原件才能支付对价。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五万元。
李某主张,陈某应举证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陈某确实弄丢了李某出具的欠条,于是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证据,包括自己的原始记账本、经销人员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并申请经销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陈某主张的欠款是否属实,应看其提交的证据能否达到欠款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陈某提交的账本是原始账本,行文连贯、字迹陈旧,账本中记录了2021年底双方对账出具欠款五万元欠条的事实;经销人员和李某的通话中,李某陈述“我给钱了以后,对方再拿出原件来找我要钱怎么办”,其在通话中的陈述多数是建立在存在欠款事实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陈述。庭审中,经销人员出庭作证,陈述了向李某销售肥料和陈某发现欠条原件丢失后,证人与李某协商的过程。李某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充分理由或相反证据推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欠款事实存在,判决支持了陈某要求李某支付农资款五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既不可以由法官主观臆断,也不可以僵化地只采信债权凭证等直接证据。尤其对于欠款事实存在而欠款金额不明的案件,更不可将还原事实真相的责任推脱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而是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尽可能的实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
原标题:《【以案释法】欠条原件丢了,还能打赢官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