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某农资商店与孙某等8家农户签订种植回收合同,从某种业采购一批水稻品种供农户种植,此外该农资商店向孙某等8家农户提供农药、化肥、封闭药及飞航打药等。该农资商店单方记录了孙某等8户所用的农药、化肥、封闭药及飞航打药次数及价款。其中,孙某欠该农资商店农资款17627元。秋收后,由于孙某未经该农资商店同意擅自将水稻卖给第三方,违背了合同约定,该农资商店无法从水稻款中扣除孙某赊欠的农资款,孙某又不愿偿还农资款,于是该农资商店将孙某告上法院。
此外,孙某认可在农资商店购买农资的事实存在,说明双方买卖交易方式是基于诚信及单方记录方式形成的,相互之间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可以认定该农资商店对孙某的欠款明细所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综上所述,孙某应支付该农资商店农资款17627元。孙某当庭给付农资款,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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