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社会学系,2.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社会学系,北京100872)
摘要:20世纪三十年代的定县调查及其同时代的一批调查结果,对于中国的相当一个历史时期的“农民”、“农业”以及“农村”的理论与政策的建立和检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转型不同阶段上社会事实的差别性使得以往的理论极有可能失去对现实的判断力和解释力。在新世纪开启之时我们再次对定县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并用实地资料来检验新的理论假设,也就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政策意义。我国农民问题的出路有赖于国家行动,必须通过国家行为引导新的农业制度,形成新的国家农业体系,来使这一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民”理论;农民问题的国家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可以归结为转型社会。作为一个典型代表,20世纪三十年代的定县调查,记录了社会转型初期一个华北县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定县调查以及那个年代的一大批调查结果,建立和检验了相当长一个历史阶段的关于“农民”、“农业”以及“农村”的理论与政策。那些实证资料对我国社会革命、社会管理和社会研究的贡献是巨大的。
中国社会转型,如果从1840年鸦片战争正式开始,迄今大体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鸦片战争至新中国建立的109年,第二阶段是建国至改革开放的30年,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这一阶段仍在继续。所以,定县调查已经经历了中国社会转型第一阶段的末期、整个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开始,共历时仅八十年。
理论来自于实践,社会转型不仅意味着转型前的传统社会与转型后的现代社会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就是转型的不同阶段之间也存在的极大的差别。尤其对于城乡结构与职业结构来说,这个差别足以使我们前期的理论失去对现实的判断力和解释力。在新世纪开始的时候,我们再次对定县(现河北定州市)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使用定县的实地资料检验新的理论假设,也就因此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政策意义。
一、理论与政策中的对农民的假设
重新梳理理论经典、重新检验经验结论,就会发现当前几乎所有的“农民”理论和政策都是建立在如下三个日益不可靠的假设之上的。
1.农耕假设
自从我们的祖先从游牧进入农耕,百姓的耕作就与家庭生计和国家财政联系在一起。从“井田制”(春秋战国)、“限民名田”(汉)、“均田”(北魏)等行政主张,到“两税法”(唐)、“一条鞭”(明)、“摊丁入亩”(清)等财政主张,再到“耕者有其田”(太平天国)、“平均地权”(民国)、“打土豪分田地”(土地革命)、“减租减息”(抗日战争)、“土地改革”(解放战争)等近代社会革命措施,以及“农业合作社”(内地各省)、“三七五减租”(台湾省)等现代经济措施。可以说,在农耕假设下,作为根本制度的农地制度,贯穿着整个中华文明史。这说明在传统社会中,农业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根本,促进了农耕就造福了国民。
农业不可能使全体农民“小康”,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体系内农产品的总需求量由总人口决定,历史上“粮食单产”与“人均耕地”存在函数关系,粮食单产提高会导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表1)。进入现代以后,随着粮食单产从1952年的每亩播种面积176.29市斤上升到1998年的600.30市斤,全国人均的农作物播种面积相应地从3.69亩下降到1.87亩[2]。
表1:中国古代粮食亩产与人均耕地面积
朝代
市斤/亩
人均耕地面积(亩)
人均成品粮(市斤)
战国
216
4.26
563
秦汉
264
3.76
597
唐
334
665
宋
309
3.75
605
明
346
3.23
626
清中叶*
367
1.71
350
2.乡土假设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有“国-野”之分,“国人”居住在城里,由官、军人、商人和工匠构成;“野人”居住在乡下,由种地的农民构成,国人的地位高于野人。传统社会中乡下的农民具有“乡土性”。社会学、文化人类学者认为存在一个“差序格局”的“乡土中国”,它与“上一层”是不完全相同的社会[3]。在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经典以及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农户小生产”(列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马克思)、“农户生计经济”(刘易斯)、“礼俗社会”(滕尼斯)、“有机团结”(杜尔凯姆)、“乡土中国”(费孝通)等等概念常用于给传统农耕社会定性。
“工业下乡、农民进城”是现代社会的趋势。但下乡后的工业成了“草根工业”(乡镇企业),进城后的农民却还是“务工农民”(农民工)。这说明我们当前的研究中存在“乡下人”预设。然而这种假设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现实情况了。
首先,现代制造业不同于传统手工业,它本质上是城市产业,不能成为“草根工业”。一些实证的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1985-1991年间县级有关资料表明,乡村的工业是城市的属性之一,“乡村工业化”并不在所有农村都可能,而是按乡村与城市的距离衰减,乡镇企业发展应该用“城市经济”和“人力资本”解释[4]。山西省“十村千户”连续调查发现农户家庭经营的非农投资徘徊在1/3左右,13年只提高了不到7个百分点,劳动用工的非农化程度提高幅度不足1个百分点,而非农收入份额则比非农投资份额平均还要低5-10个百分点[5]。这表明工业不是在任何乡村都“扎根”。另外,商业活动奉行的“理性”原则与血缘社会奉行的“人情”原则相抵触,血缘社会经常抑制而不是促进现代商业活动[6],也质疑乡土文化可以“嫁接”现代产业的理论。
3.职业假设
即使在研究的热点时期,学术界对“农民”的划分也没有一致的标准。部分学者按照是否占有土地分为地主、自耕农和佃农、雇农,研究农民怎样失去生产资料,怎样从自耕农演变为“地主-佃(雇)农”结构[9];部分学者按照是否自主经营划分为经营地主、自耕农、佃农和租地地主、雇农,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考察区别于“地主-佃农”方式的“地主-雇农”方式[10];部分学者按照是否耕作土地又划分为地主和自耕农、佃农、雇农,用以研究乡村的阶级关系,以便把农民区分为“地主-富(中)农-贫(雇)农”三个阶级[11]。但无论哪种分类都认为农民有“就职于农”和“经营农业”两种属性,并且认为农业经营与农业就业合一是“传统”的封建主义农业,农业经营与农业就业分离(即农民演变为经营地主和雇农结构)是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的“萌芽”。[12]
二、“农民”的主业已经不是农业
理论界最常见的分析范式是用“人多地少”概括当代中国的农业。基本逻辑是这样的:人口增加导致农户耕作规模下降,于是农业越来越不足以担负农民的生活需要,农民就只能在农业以外寻求出路,因此非农化开始了,农民因此走上“离土不离乡”或者“离土离乡”的职业转换道路。在这个逻辑里,贫困是原因,非农化是结果。
单纯这样解释农民行为的变化至少是不全面的。我们知道,农业产品占社会总产品的份额(恩格尔系数)总是随着经济发展不断降低的,当工业制成品消费占人民生活费开支越来越大的时候,如果乡村的农业人口仍然维持着过去的水平,务农者从农业中的收入必然是不断降低的。进一步地说,即使乡村人口在下降,当农业人口的减少速度低于农作物单产的提高速度时,也会导致农户的平均耕作规模缩小。这是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不会因为价格变动影响供需。在这样的逻辑里,非农化是原因,贫困是后果。
这提醒我们在建立解释的时候必须引进社会结构转型这个重要因素。上述分歧告诉我们,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如职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如产业结构)中,对农民行为的解释可以非常不同,甚至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当前的中国农民既务农也务工。深入剖析他们的农耕属性是有理论价值的。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还是农耕者?如果农民已经不再可以称为农耕者,他们为什么还要种地?定县再调查的成果可以明晰上问题。
1.传统社会的农业安排
从上个世纪中叶的华北农村调查资料看,那时的华北农民种地是可以挣钱的。农户把市场价值高的农产品向市场销售,而以产量大市价低的产品充饥(尽量使自给部分占用耕地最小化)。小麦产量的46.20%、水稻产量的72.55%、大豆产量的68.43%、花生产量的99.16%、棉花产量的91.09%均用于销售,产量大价值低的谷子、玉米、薯类、杂粮和蔬菜等作物自用比例则比较高[13]。
上述两个资料表现了传统社会农民对农业的安排。首先,农业本质上是自给自足性质的,在实物形态上的大部分耕地产出用于自身消费。同时,农业是一个盈利的产业,价值形态上的大部分耕地产出用于销售,以销售收入作为全年生计和家庭积累的源泉。
2.人口增长与结构转型的影响
我们分别考察人口增长和社会转型的影响。
人口增长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不大。随着定县乡村人口从1934年的322,992人(定州地方志)增加到2001年的1,023,886人,村庄的数量也从429个增加到506个。人均和户均耕地面积都大幅度减少了(表2)。但农业生产技术大幅度提高,农作物单产提高的幅度明显超过了因人口增长而相对减少的耕地面积。以小麦为例,1928年小麦亩产仅150市斤上下,2003年达到750斤以上,增产5倍有余。人口增加减少的耕地倍率只有3.33倍,因此对农户来说,农业产出仍然是绝对提高的,从实物角度看人口增长对农业影响不大。
表2:定县农村1850-2001年耕作规模的变化
年份
村数
户均耕地(亩)
人均耕地(亩)
1850
399
30.47
4.95
1928
429
23.73
3.93
1934
10.99
2.02
1990
496
6.05
1.41
2001
506
4.84
1.18
结构转型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另一个趋势可以从乡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检测出来。1928年,定县翟城村民来自种植业的收入大约是198元,到2001年定县农民的这部分收入增长到1048元。即使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历史上也是比较快的。然而绝对收入上升的同时相对收入在持续下降,种植业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的比例大幅度降低,从1928年占现金收入的75.29%,一直降低到2001年的22.62%(表3)。乡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则从11.79%上升到36.02%,同时养殖业收入为13.69%、家庭非农经营收入占24.75%、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占3.32%。这说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对小农农业影响很大,近20年来它远远大于人口增长导致的耕作规模缩小。
表3:定县农民现金收入结构的变化
人均工资性收入(元)
种植业
总收入(元)
人均种植业销售收入(元)
人均农业生产性支出(元)
人均税费
(元)
工资性收入占现金收入比例
种植纯收入占现金收入比例
31.00
364.00
198.00
-
.1179
.7529
……
1993
178.67
579.82
107.92
147.33
28.40
.2776
.6278
1994
250.49
866.84
255.63
274.80
68.32
.2301
.4812
1995
316.70
1279.42
417.03
474.21
91.33
.1918
.4324
1996
441.76
1618.76
405.45
457.81
91.08
.2333
.5650
1997
835.81
1627.55
466.17
647.61
43.02
.3251
.3644
1998
760.44
1354.06
472.75
539.57
44.45
.2833
.2869
1999
831.14
1331.73
493.15
428.00
46.60
.3010
.3104
2000
1006.07
1336.17
543.41
580.04
56.45
.3686
.2564
1099.00
1388.00
1048.00
549.66
148.19
.3602
.2262
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口增长和社会结构转型都对家庭农业造成影响,但人口的影响在七十年前更大一些,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在近二十年更大一些。总的来看,仍然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作用更大。
3.农户的适应
第二,农业收入主要表现为实物形态,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以农业为盈利的产业。2003年8月份对定县12个乡镇12个村的抽样调查表明,这12个村除财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外的纯收入人均2747.73元,其中种植业销售收入平均占21.91%(如果扣除城郊种蔬菜的尹家庄和水果基地李村店则为17.44%),农业销售收入合计占纯收入的25.81%,远远低于非农业收入56.91%,接近农户的实物消费17.18%水平。定县城镇居民人均食品开支1402.03元(2001年),如果农民完全不种地就必须现金支付这笔开支,这将消耗掉全部的非农收入。因此农民继续种植是理性的,即使不能挣钱也至少节省开支。
表4:定县12村人均纯收入的构成(抽样n=1178,2003年)
人均纯收入
种植业销售
(%)
非农经营(%)
工资性收入(%)
实物收入
(%)
农副业收入(%)
廿五里铺
2997.33
7
33
41
16
2
大鹿庄村
2465.03
15
00
62
19
3
高家佐村
2210.69
26
01
52
贾村
2051.31
20
06
45
22
李村店
3218.79
36
18
17
内化村
2626.46
12
44
5
市庄村
3394.29
10
23
14
1
西市邑村
2923.76
02
53
尹家庄
3016.35
48
07
39
03
翟城村
2380.46
35
08
砖路村
2932.13
55
4
Total
2747.73
11
46
4.农业的保障意义大于产业意义
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当前的农民并不是完全的农耕者,他们收入的主体部分不依赖农业,并且来自农业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例仍在继续降低。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不把农业作为盈利的产业看了,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已经基本脱离了农业,“农民是农耕者”这个假设已经成为过去。
农业盈利微薄,为什么农户还在继续经营农业呢?农户看重的是家庭农业的保障意义。无论市场条件导致货币收入构成怎样变化,耕地的实物产出照样存在。稳定的产出可以维持温饱生活,这对于刚刚摆脱贫困的农民特别重要。正如托达罗注意到的那样,乡城迁移者在城市的非农就业是不稳定的,岗位变换频繁。当经济景气时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较高,当经济不景气时工资性收入就降低,临时就业的机会大幅度减少。定县农民的农业安排表明存在这样的一个“底线”。就翟城村而言,种植红辣椒的收入每亩耕地可以达到2200-2600元,其中净收入(含劳动投入)在1800以上,远远高于“粮-油”种植模式的700元/亩,但几乎所有的农户仍然以大部分耕地种植口粮。道理很简单,辣椒种植收入仍然比不上外出打工收入,只有在确保家庭基本生计的情况下,农户才会考虑在农业中挖掘潜力。
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看,定县调查的结论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从1995年至2001年,农户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占纯收入比例从66.31%下降到38.32%,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农户的主要收入已经不是来自农业;农林牧渔业现金收入占现金纯收入的比例从29.95%下降到15.77%,表明农业对于农户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提供自身的生活消费(表5)。
表5:1995-2001年我国农户人均纯收入构成的变化
1995年
2000年
2001年
农户家庭纯收入
1577.74
2253.42
2366.40
家庭经营占纯收入%
71.35
63.34
61.68
现金收入部分占%
33.72
34.82
34.27
非农经营%
15.04
23.58
22.82
农林牧渔%
18.68
11.24
11.45
实物收入部分占%
37.63
28.52
27.41
其他收入占纯收入%
28.65
36.66
38.32
农林牧渔收入占纯收入%
66.31
40.76
38.86
非农收入占纯收入%
43.69
59.24
61.14
农林牧渔占现金纯收入%
29.95
15.72
15.77
其中种植业%
24.27
11.30
11.33
非农收入占现金纯收入%
70.05
84.28
84.23
三、乡村居民已经不是“乡下人”
关于乡村社区的特征曾经有过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乡村社区具有不同于城市社区的本质,具有乡土性。持这样观点的学者占多数,在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中以费孝通为代表。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城乡具有相同的本质,城镇仅仅是整个城乡社区的“中心地”。持这样观点的学者在70年代后开始增加,在研究中国的学者中以施坚雅为代表。
研究者的立场决定了研究的视角。如果我们站在乡村的立场上描述那个“传统社会”,那就自然会把来自城市的影响归结为外来的市场和文化冲击,这些影响因素最终通常被归结为来自国外,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研究几乎都是这一立场。而如果我们站在城市的立场上描述“现代化”过程,就会把居于乡村中心的各级城市(城镇)视为为满足乡村社区需要而形成的社区中心地,这个结构最终都表现为社会整体结构的“中心-边陲”体系。
上述关于城乡“同质-异质”的两种立场,二十年来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乡村发展理论导向。同质论者强调“城市化”,强调人口和资源的“乡-城”转移,强调“离土离乡”的“民工潮”的作用;异质论者强调“乡村都市化”,强调乡村城市特质的增加,强调“离土不离乡”的就地非农化。事实上上述两个作用都存在,城乡在相互建构。在外来文化和市场特征不断被乡村社区“本土化”的同时,城市也在不断扩大其外廓、增加其数量。也就是说,城乡在日益一体化,把城乡分割开来的理论研究成果缺乏有效解释力。
从逻辑上看,乡村社区最终唯一的特征应该是农耕。但由于整个社会最终只需要很少一部分人口从业农业,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本质的“乡村社区”总的来说是要消亡的。从定县调查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这个消亡过程已经开始,并且速度非常快。
1.人口分布的新格局
这样的规律在定县的资料中也表现的非常显著。
乡村户籍人口正在在减少。从2003年对定县12个乡镇12个村庄的调查中,可以看见乡村人口快速下降的趋势。这12个村庄从1994年开始人口下降,新增人口大幅度减少,0-10岁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甚至不到10-20岁年龄组的一半。这个人口结构与传统社会完全不一样(图1)。
图1:样本12村人口年龄金字塔(2003年1月,n=36869)
图2:样本12村外出人口性别年龄构成(2003年4月,n=3507)
2.乡村人口已经具有城市属性
外出人口的大部分流动到了城市中,尤其是大城市中。据统计,2003年4月20日时点上整个定州市(定县)共有90854人离开居住地外出,其中乡村人口88567人。已知去向的乡村外出者中在外打工者66761人,占82.2%,外出经营和外出求学者分别为6264人和4154人,占8.0%和5.3%,探亲访友者比例不大。说明外出者的绝大部分是在外就业。
外出就业的目标地显然是大城市。流动到北京者46237人占总数的52.2%,流动到石家庄者共计12253人占总数的13.8%,到保定市区4387人占5.0%,到天津市6458人占7.3%,以上4城市合计69335人达到总外出人数的78.3%(表6)!说明外出者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意愿:进城打工去!
表6:定县外出就业者构成(2003年4月20日)
合计
打工
求学
经营
其它
不详
北京
46237
37101
610
2520
375
5630
河北
23083
15524
2422
2293
381
2463
石家庄
12253
8468
993
1598
149
1045
保定
6665
4336
779
441
178
931
市区
4387
2736
668
247
120
616
定州
248
160
31
30
21县
1440
80
177
285
天津
6458
5137
190
154
933
内蒙古
1495
1149
49
146
137
山西
5107
4083
123
491
75
335
山东
756
555
86
西北
1235
685
186
156
91
117
东北
746
483
102
87
51
华中
767
413
163
89
21
81
西南
793
508
56
147
华南
208
38
13
28
华东
553
327
73
47
境外或不详
1129
716
82
43
213
88567
66761
4154
6264
1153
10235
第二是城市产业结构的作用。定县的进城就业者中的绝大部分从事建筑业,特殊地说主要从业于“砖混建筑业”,因此他们在城市中的位置通常是郊区(市中心区建筑已经以框架结构为主),就北京市而言,大部分建筑工都在五环以外地区从业,甚至在燕郊等与北京毗邻的河北省境内。
3.城市节奏的流动
农民进城存在季节性周期,但它与农忙关系已经不显著。至少有两个因素决定着民工的往返周期,其一是项目周期,其二是气候周期。
农忙已经不对外出构成特别影响,春秋两个农忙季节返乡的民工相当少,已经没有显著性。这是因为乡村生活已经日益以城市为中心,乡村通过选择最小用工的种植品种适应人口外出。从调查统计的资料看,农户的种植品种安排与外出就业规模存在一定关联性。外出打工天数多的农户通常选择单一种植模式,即全部耕地均秋播小麦、春播玉米和花生;外出就业少的家庭则选择轮作方式,一部分耕地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另一部分耕地种植一年一熟的经济作物,并轮作。前者最大限度减少了农业劳动力投入,后者使农业销售收入最大化。
表7:12村农户种植安排与外出打工天数(F=15.409sig.=000***)
种植模式
每亩平均用工
外出打工天数
N
轮作(小麦、玉米、花生/经济作物)
125.64
678
单一(小麦、玉米、花生)
211.45
584
9
166.67
1163
4.乡城两栖的“农民”
定县的农民已经越来越不是“乡下人”了。上述资料已经表明,乡村的农户经济也是城市导向的。首先,农村的人口构成开始进入“减少型”模式,乡村人口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在减少,表示城市化在加速,人口日益溶入城市。其次,乡村农户生活日益与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联系在一起,相当比例的乡村人口实际上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第三,城市产业结构开始影响到乡村的农业结构和农户生计,乡村经济的独立性已经消失。
全国统计资料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全国乡村人口在减少。城市化率从1978年的15.82%增加到2001年的36.24%,表明乡村人口在相对减少;农业人口从1978年的79014万人上升到1990年84138万,1995年达到峰值85947万人后,2001年回落到79563万人[15],表明乡村人口在绝对减少。进城就业的农民在逐年增加。据调查推算,1997年共有3400万农民在县城以上城市谋生,其中省会城市1140万人,地级市1090万人,县城市1170万人[16]。在此基础上,1998年又有占乡村劳动力总数6%的新增转移人口,1999年为6.4%[17],2001年为4.5%,2002年为4.9%[18]。到2002年有8961万农民外出打工,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18.6%[19]。城市产业结构对农户生计的影响日益增大。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行业构成随城市经济景气和产业结构变动而变化[20];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中来自劳动就业的工资性收入比例在逐年增加(表5)。
一般说,每一个农民家庭将根据收入水平决定主要劳动力的就业地,根据消费水平确定家庭成员的消费地,根据两地收入与消费的优比确定是否向就业地迁移。由于城市收入高农民到城市就业,由于城市消费高农民回乡消费,中国农民表现出城乡“两栖”特征。
综上所述,由于展现的事实都具有全国普遍性,我们有理由认为目前情况下继续把“农民”完全归属于乡村是不合理的,他们已经表现了相当的城市属性,那个“乡土中国”即使还存在也不再继续支配农民的生活了。
四、充分非农化后才有“职业农民”
按照现代社会的职业标准,农业是不足以使农民为职的。道理很简单,大部分种植品种所需的劳动力都不到每亩10个工作日,即使一个耕作者种植和管理10亩农作物,全年也只需要100个工作日,仅仅相当于打了半份工。农民投入“半劳力”种地是理性选择。
如果农业不构成农民的一个完整职业,那么该如何描述当前农民的职业状况呢?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思路,假设农民从事了一个复杂的职业,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是农业,一部分是家庭经营,一部分是非农就业,还有一部分则属于无业。这项工作很重要,否则无法使用现代职业框架考察中国的农民。
1.农户的农业必要劳动力
家庭农业的必要劳动力数量可以有两种基本算法。第一种是根据产业本身的测算,测量单位面积耕地在一定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的劳动力投入量,这种算法从本世纪初就开始沿用(卜凯,黄宗智,宋林飞),它假设农民必须种地并尽量使收入最大化。第二种算法是根据预期收入的测算,计量单位耕地的净产出相当于多少个工作日的工资,这种算法假设农民可以根据就业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种地、怎样种地。前者适合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后者适合现代的市场化的工业社会。
表8:1930年代华北主要农作物每亩必要劳动日估算
种植品种
工作日
高梁
6.4(卜凯)7.2(满铁)
谷子
6.9(卜凯)
小麦
7.8(满铁)
甘薯
11.0(黄宗智)
玉米
9.1(满铁)
棉花
11.6(卜凯)13.2(满铁)
表9:目前定县翟城村主要种植品种及其单位用工估算
3.0
2.3
花生
3.5
辣椒
38.8
5.0
第二种算法。我们还可以根据农户对每个劳动力的期望收入测算必要劳动投入量。假设外出打工每日平均工资25元(较容易找到机会的壮工工资),每年可以打工的天数为200天,则一个劳动力投入的预期年收入是5000元,如果农业净收入正好是5000元,则计量农业可以容纳一个劳力充分就业。这个算法的好处是它可以反映农户的真实意愿。从定县12村抽样调查和重点访谈的结果看,当前情况下农民对一个劳动力的期望收益是5385.8元。定县外出打工者大多数从事建筑业,这个预期收入是按照建筑业折算的。由于当前劳动用工的市场化水平已经相当高,不同行业单位劳动力的期望收入应该相当一致。
表10:12村单位劳力预期收入测算(n=1163,单位:元)
岗位
日工资水平
年平均工作日
年平均收入
壮工(小工)
20-25
198
4455
木工
166
5810
钢筋工
35-38
153
5585
瓦工
38-40
171
6669
其他技术工种
33-37
126
4410
简单平均
33.6
113.8
5385.8
2.定县“农民”职业的构成
按照上述第二种算法,样本12村农民的就业构成如表11所示。12村1163户居民户均劳动力2.4633个,其中农业种植业使用0.6483个、养殖业使用0.0329个,农业合计0.6812个,占27.7%;非农经营使用0.1868个,占7.6%;外出就业使用0.8334个,占33.8%;剩余0.7619个,占30.9%。
表11:样本12村户均劳动力职业构成(n=1163)
村名
劳力数
养殖业
非农经营
外出就业
剩余劳力
2.5263
.5390
.0293
.7457
.9368
.2755
2.5000
.6138
.0330
.0000
1.3570
.4962
2.8276
.7883
.0507
.0320
1.0086
.9480
2.8500
.6785
.0696
.0854
.8225
1.1940
2.4000
.8098
.0474
.3575
.5625
.6228
2.2000
.6996
.0325
.0186
.4412
1.0081
2.2400
.6410
.0229
.0891
.8374
.6496
2.6500
.6992
.0239
.0232
.5550
1.3487
2.0500
.3028
.0065
.1857
.5675
.9875
2.4500
.7225
.0389
.1393
.6013
2.3778
.6166
.0197
.3301
1.0851
.3263
2.4633
.6483
.0329
.1868
.8334
.7619
根据上述测算,我们也可以这样描述“农民”这个职业的内容:他们平均每年工作138个工作日,其中农业55天,非农经营15天,外出打工68天,年收入5385.8元。而1949的华北农村,“农民”的职业内容则为:平均全年工作161天,其中农业112,非农经营22天,打工6天,其他劳动21天[22]。五十年来“农民”“休闲”依旧,主要变化在于农业用工减少,劳务用工增加。这一组数据告诉我们,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国的“农民”概念与西方现代职业中的农民概念都相去甚远,是不能使用现代职业角度去描述的。
3.非农化后才有“农化”
三条道路都依赖一个前提,那就是农民不断非农化。首先,只有相当比例的农民脱离了农业,乡村才会有多余的耕地用以扩大种植规模。这也是当前尝试农地制度改革的一般条件。其次,只有剩余劳动力消化了,才会出现市场价值较高的种植品种。在劳动力剩余条件下,当某个品种因劳动投入较大而市场价值较高时,剩余的那部分劳动力必然投入生产导致供大于求,使市场价值迅速下降。每一个农户都有这样的体会和经验。第三,只有全社会的农业生产者减少,非农人口增加了,才会使社会保持足够的对食物的需求。按当前的情况,9亿农民的食物都是基本自给的,不可能有立体农业的稳定市场环境。
农业不足以使农业者为职是一种普遍的情况。对于全国来说,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2078个县(县级市)中,劳均播种面积在10亩以下的1992年有1688县、1995年有1645县、1999年有1608县,分别占2078个县总数的81.23%、79.16%和77.38%。这些县的农业劳动力则占我国全部农业劳动力的91.25%、89.21%和87.77%[23]。同时,乡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水平却直接影响着农业的耕作规模,同一个资料还表明,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种植规模在扩大。用线性插值法处理表12资料发现,在全国可比的2078个县(县级市)中,非农就业率不到25%的县劳均耕作面积中位数4.86亩,非农就业率25-40%的县为7.45亩,非农就业率40-55%为8.07亩,而非农就业率在70%以上的则达到9.72亩。按照这个趋势,随着非农化的持续,职业农民最终会出现。
表12:全国2078县劳均耕作面积与非农就业率(1999年n=2078)
非农就业者占全部就业的比例
25%以下
25%-40%
40%-55%
55%以上
劳
均
种
田
面
积
5亩以下
125
261
101
29
516
5-10亩
83
543
394
72
1092
10-15亩
115
122
283
15-20亩
40
98
20亩以上
0
32
214
986
193
2078
上述讨论旨在说明:职业农民在当前的中国总体上还不存在,只有当非农化到一定程度后,农民才真正职业化。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把农民作为一类职业来分析其结论一定是比较勉强的,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五、用国家手段解决农民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提出必须在社会初步转型的今天修正以前对农民的一些假设,事实上已经把农民问题的症结归结为社会转型。这意味着我国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法与已经完成社会结构转型的国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我们不能期望农民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摆脱困境。西方工业化大国的社会结构转型伴随着“炮舰政策”和“福利国家”政策,这提醒我们:一个国家转型期的农民问题可能最终需要通过国家行为才能解决。
1.农民问题应该用国家手段解决
“农民问题”不是“农民的问题”,它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产物,不是“农民”们造成的。因此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努力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手段。但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树立这样的观念,农民问题经常被作为“特殊人群”问题对待,或者被归结为“落后生产方式”,或者被归结为“乡土中国传统”,或者被归结为“愚贫弱私”。
(1)规范非农经营。无论从事什么样的经营,都应该纳入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不允许(至少不提倡)经营者逃避社会责任,所有进入市场实现价值的产品都因该有一部分价值是属于社会的。农民不是天然的农耕者,在他们进入非农经营的时候,应该得到正确的指导和有效的帮助。这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环境。
这样做实际上就是在帮助农民,因为农民经营的农业产品有相当比例是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传统农民是具有自主经营资格的国民,“耕者有其田”是传统社会的政策导向,有“田”也就有了“业”。现代社会的经营活动更加依赖资本和技术,当前农户的资本积累速度明显不能适应经营环境的改变,因此私营企业、庭院经济、个体工商业经营等适应家庭经济的经营方式,都在逐渐失去生命力。当前的政策导向鼓励人们自主经营,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就业压力。这样的经营政策是农耕社会的产物,乡村的农户就是在这个模式下经营农业的。可是农业产品总量几乎完全依赖人口总量,没有需求弹性,农民最终是要从农业中转移到工商业中来的。这就要求社会对工商业经营者的行为有所限制,使工商业经营有更多的资本积累,从而有更多的投资带来新的就业机会。
国家的公民保障政策应该具有相同保障口径、并且全部纳入国家统筹管理。“以土地换保障”思路是可行的,这类似于城市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同时,农民的非农就业也应该积累一定的职业福利,尽管农民的就业不是那么“正式”,但通过管理是可以把这部分来自职业的保障基金建立起来的。这样一来,一个农民在农业中积累一部分保障水平(来自耕地),再在非农就业中积累一部分保障水平,就可以使总的保障水平达到较高的程度,从而使城乡保障的口径趋于一致,避免将来出现难以跨越的“福利墙”。
2.农业问题应该通过全国范围的大农业体系解决
以“减少农民”作为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当前已经得到大多数人赞同,但怎样减少农民却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而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耕地承包到户并且30年不变,农地因此而高度分散,这应该是我国农业最重要的国情之一。
(1)重新注解“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不能把“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理解为类似“永佃权”的农地使用权制度。这样的理解一方面会造成“农业家庭本质论”,误把农业发展的希望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市场体系上;另一方面又会极大地忽略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国家社会体系中的实际作用,误以为只要在法理上厘清它的含义就可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制度创新。注解的重点应该放在农业生产者的“经济人”身份方面。要强调分配那块耕地的目的是帮助农民以此为依托进入现代职业社会,而不是以此为职业。它不仅体现农民对国家的责任,同时也体现国家对农民的责任。从经营角度看,现代社会是资本社会,有一定的资本才会有经济人理性。虽然小块耕地的经营水平会非常低,但那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敲门砖。这样注解“责任制”意味着乡村的人口不再依附于耕地,将出现频繁的使用权转移,农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流入城市。
3.乡村问题应该在城市中解决
现代社会是城市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资源几乎都集中在城市中。因此农村问题也应该到城市来解决。事实上,过去的20年农村问题之所以不断得到缓解,正是因为两个趋势在综合起作用:(1)城市经济大幅度发展,相当数量和比例的农村居民已经转移到城市生活和工作;(2)城市辐射能力大幅度增加,相当多的乡村地区(城市周边地区)已经在城市的带动下发展了自身的经济。
在城市中解决乡村问题不能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它应该是一组具体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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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卜凯和黄宗智的估计,50年以前每亩耕地所需的劳动投入就仅需10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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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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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2年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净增1349万人,调研世界,2003(4).
[19]转引自陈美球、乔润令:9000万进城农民:城市给了你们什么(上),《中国改革》,2002(9).
[20]同上,16、17、18.
[21]吴力子:为什么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工业化不导致城市化,南京社会科学,2001(7).
[22]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编印:《华北典型村调查》,1949,10;原资料因当年阴历有闰月,共计384天,为作比较此处已经折算为每年365天.
[24]殷晓清:“农民工”—一种就业模式的原因与后果,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
[25]参见张永兵: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湖北社会科学,2002(4).
[26]庄平:对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几点认识,文史哲,1996(4).
[27]张元红:财政政策与中国农业的周期性波动,中国农村观察,2002(4).
[28]张文宏、阮丹青、潘允康: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网,社会学研究,1999(2).
本文原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后被《新华文摘》2004年第24期全文转载。)
收稿日期:2004-04-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重大项目(02JAZD84003)“北方农村80年的社会变迁”课题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郑杭生(1936-),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和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力子,(1962-),社会学博士,原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做社会学的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