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供销社,市农资公司、市春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市直基层社:
经市社班子研究决定,现将《湛江市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和《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各地实际,依据上述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社合作指导科反映。
附件:1.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2.农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
3.农资商品连锁配送代销协议书
4.农资商品连锁配送直营协议书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供销社系统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市)供销社要成立以新体制和机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县(市)供销社要投资控股并派出董事长。公司的经营者要投资参股,可吸取基层社参股经营。
第五条市、县(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批发经营。商品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储存、统一价格。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批发经营权进行承包。
第十条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以连锁配送和代销为经营方式,通过基层供销社辐射到镇、村网点。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连锁配送制,即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到基层社,再由基层社配送到零售网点。或者由县(市)供销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直营、连锁配送经营或代销经营,占领镇、村终端市场。构建以批发公司为主体,零售网点为基础,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管理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系,实现烟花爆竹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建设新突破。
第三章安全规则
第十五条市、县(市)供销社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基层社直营店和代销店要层层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市场稽查工作,确保经营市场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基层社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守护员必须要经过省、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为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与市、县(市)供销社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交一定比例的安全责任金(或经营保证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基层社直营店和代销店签订安全责任书或购销协议书,同时交一定比例的安全责任金(或经营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湛江市供销社系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基层社的零售店和代销店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供销社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6日起实施。
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业务不断规范发展,加快实施“新网工程”建设,防范假、冒、伪、劣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农资商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及直营店、代销店,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营业执照方许经营。
第三条市、县(市)供销社必须以新体制和新机制为核心,按市、县(市)供销社控股,经营者、农资专业合作社参股的办法成立或规范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市、县(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发挥龙头作用。以公司为依托,以连锁配送为经营方式,把农资商品配送到各农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直接到中心镇设立农资配送中心,直营店或代销店,发展自营农资连锁配送网络。
第六条各农资经营企业要限期取消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等经营方式。在全市系统统一实行直接经营和代销经营两种连锁配送经营方式。农资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二级配送,扩大农资商品销售,占领农村终端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镇供销社要分别成立农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一名副职任组长,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资经营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农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商品“三证”(登记证、许可证、合格证)齐全方能进货。每批进货原则上实行送检制度,确保不让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第十条农资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商品进货、销售台账和“三证”档案。
第十一条农资经营企业要建立《诚信经营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市、县(市)供销社必须与直属农资经营企业签订《农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
第十三条农资经营企业必须与下属的直营店、代销店签订《农资商品连锁配送直营协议书》或《农资商品连锁配送代销协议书》。
第十五条营业执照要限制在所属的经营场所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准私自用营业执照办理任何事情,否则,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农资经营企业的农资商品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作价规定。
第十七条直营店和代销店要按有关规定依时向所属企业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八条违反上述第八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农资经营企业(含直营店、代销店),由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按要求整改的,报有关部门取消其营业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湛江市供销社系统从事农资商品经营的公司、农资专业合作社和直营店、代销店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县(市)供销社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附件:(样本仅供参考)
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农业、农村的利益,本企业(店)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三无”(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化肥登记证)及来路不明的农资商品;
二、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资商品;
三、文明经商,公平交易,明码标价,热情为顾客介绍商品用途及性能,不作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四、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三包”制度(包质量、包数量、包赔偿),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农资商品质量资料;
五、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进销货台账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以上承诺,欢迎监督。
承诺单位:XXX农资有限公司(或XXX农资专业合作社)
农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管理,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通过供销社渠道流入市场,维护农民、农业、农村的根本利益,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经营管理情况。
二、农资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农资商品购、销、调、存等环节的管理,严把农资商品质量关。
(一)严把农资商品进货关,从源头上堵塞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做到“三不进”:“三证”(生产许可证、化肥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齐的农资商品不进;不是大厂家,大经营企业的农资商品不进;来路不明,标识不全,质量不保证的农资商品不进。
(二)自觉履行农资商品质量承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守法经营,确保农资商品保质保量经营。农资商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六不”: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资商品;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农资商品。
三、农资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档案、进销台账、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货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农资经营企业与属下直营店和代销店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五、农资经营企业若违反责任书有关规定,则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若购进或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负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与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农资经营企业及主管部门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主管单位: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人签名:
经营企业:供销社法人签名:
签订日期:
农资商品连锁配送代销协议书
甲方:农资专业合作社农资配送中心
乙方:农家店
为进一步促进本地农资商品的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助农增收,服务“三农”,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合作互助,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连锁加盟协议书,以便遵守执行。
第一条加盟与加盟期限
甲方同意吸收乙方加盟为甲方的农资连锁店,从事经销甲方化肥、农药的经营活动,加盟期限到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化肥、农药的供应配送工作及加盟店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信息,并及时指导乙方调整经营策略。
3、甲方农资配送中心所配送的化肥、农药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4、甲方认真按乙方的需求计划,组织农资商品配送给乙方。
5、甲方有权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甲方有责任维护和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经营业务指导,遵守甲方在农资经营管理方面所定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乙方必须定时作好农资商品需求计划并及时提供给甲方。对甲方依规定配送的农资商品不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或有意刁难。
3、乙方必须保证经营甲方的化肥、农药占70%,若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甲方暂时组织不及时,经甲方同意后可直接向合法的经销单位或厂家进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遵章守法,各种税费、验证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要按时缴交。
5、加盟期满不再继续参与连锁经营或中途退出加盟连锁网络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解除协议手续,交回各种证照。剩余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6、乙方要认真做好店容店貌建设工作,注意农资商品的摆设,特别是农药要上架摆设。
7、乙方所经营商品要明码标价,并维持当地市场价格的稳定。
8、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给予补贴。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侵犯乙方合法权益,要立即停止侵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遵守加盟合同的约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的,乙方要及时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要把好农资商品质量进货关,如配送给乙方的农资商品有质量问题,甲方要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但乙方私自进货除外。
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以月计,私自进货率达40%以上的,甲方可对乙方处3000-5000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甲方多次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停止加盟合同。
第五条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协议的,免去双方责任。
第六条加盟解除
1、甲乙双方一方不遵守加盟协议,受害方多次劝告无效的,受害可单方解除加盟协议。
2、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配送中心无法进行运作时,甲乙双方可自动解除加盟经营关系。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和修订。经补充和修订的事项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由仲裁机关或由法院判决。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