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工作要求,我省规范与促进并举,大力培育家庭农场。
一、基本情况
我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加强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等措施,积极培育壮大家庭农场,促进了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截至2015年6月底,我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10119个。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流转管理和服务迈向规范化、信息化,为有效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促进家庭农场规模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省级流转管理与服务网络平台建成并具备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全省11个市、67个县、620个乡镇已正式入网,陆续投入使用。全省建立各级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2275个,其中市、县级179个,乡镇级2096个,基本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省农业厅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样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式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式样),进一步规范流转文本。截至2014年底,全省流向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为332.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7.7%。
(二)出台扶持政策促发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强化了政策扶持和引导。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管发〔2014〕20号),强化农业和金融政策支持。省农业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实施方案》,与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委农工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拓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物范围。
(三)设立省级专项扶持资金。从2015年起,在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中设立专项对家庭农场进行扶持。对工商注册登记、流转合同完备、经营规模适度的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优先扶持。2015年共列支500万元,扶持50家家庭农场。
(四)开展示范农场创建活动。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冀农管发【2015】12号),2015年拟培育创建200家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同时要求市、县认真组织调查摸底,逐级建立名录,通过政策宣传、规范引导和典型扶持等措施,激发家庭农场不断上规模、上档次。
二、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二)登记注册问题。一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工商部门在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过程中尺度把握不同,家庭农场规模大的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小的仅仅几十亩,不能真正做到适度规模经营。二是注册类型不一,登记注册的类型多为个体工商户,占注册登记家庭农场总数的三分之二。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类型的占三分之一。注册类型不一造成在享受税收、信贷、用地、用电、涉农资金项目投入等优惠政策上的差别对待,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类家庭农场享受不到。
(三)土地流转问题。土地的稀缺性不断显现,首先,农民惜地,不愿流出,土地流转困难,农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其次,土地集中连片难,个别农户不愿流转造成土地零碎插花不集中。三是流转价格上涨快,受物价、政策和高收益农业项目刺激,以及工商资本进驻农业,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目前普遍在每亩1000元左右,个别地方达到1500元以上,流转价格上涨对农场经营带来成本压力,特别是从事粮食种植等生产的农场,效益微薄,经营差的甚至赔钱,导致一些经营者发展意识受挫,甚至违背合同放弃经营,带来农地纠纷,影响农场主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生产积极性。
(五)农场主素质问题。尽管大部分农场主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毕竟受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农业发展重任,需进一步提高经营素质。
三、下步工作
(一)积极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在农业项目、金融、保险、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家庭农场予以倾斜和支持。
(二)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积极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贯彻落实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等。
(三)加强培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提高农场经营者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
(四)组建家庭农场联合会。组织示范家庭农场成立联合会,对内进行技术指导、商标注册、市场营销、社会服务等,对外抱团闯市场,形成拳头型标杆,引领发展。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认定办法。建议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认定办法,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经营规模、注册类型、农业部门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解决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探索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设立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资金,撬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向家庭农场提供贷款。
(三)整合资金项目,使家庭农场受惠。将涉农的资金项目统一整合使用,使部门之间形成合力,促进发展。适当调整涉农资金项目,设立适合家庭农场等相对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的科目,使家庭农场能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样享受到政策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