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落实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大数据监管,充分发挥“进销存”系统在基金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质效。现就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运行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数据上传
三、关于普通门诊统筹药店管理专项服务协议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进销存”系统验收通过的定点机构,要依照程序和规定及时签订《常州市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药店管理专项服务协议(试行)》。各地医疗保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药店“进销存”系统管理,督促定点机构保持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实时上传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符合规定要求,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四、关于“进销存”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运行的监督力度,对定点机构“进销存”系统运行情况,采用随机抽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监管方式,并对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通报。市医保信息部门要加强对系统运行状态的跟踪监测,遇有异常,及时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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