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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1
第二,运用具体食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在化肥市场监管中,我们也应当加强两个标准的运用。
第一,运用《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GB18382-2001)
为了便于监管和办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该标准:
1、几个基本定义
⑴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⑵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⑶微量元素(微量养分):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铝等。
⑷肥料品位:以百分数表示的肥料养分含量。
⑹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
2、标识标注内容
⑵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⑷其他添加含量: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⑸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⑹厂名、厂址。
⑺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
⑻肥料标准。
对标注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的化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运用化肥国家标准。
下面介绍一下常用的几种化肥国家强制性标准。
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1)
⑴适用范围
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⑵标准要求
2、尿素(GB2440-2001)氮肥(N)
标准要求:优等品46.4;一等品46.2;合格品46.0。
3、农用硫酸钾(GB20406-2006)
4、有机肥料(NY525-2002)
化肥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2、肥料名称擅自使用不实或夸大性名称。如:红钾王等。
3、肥料名称与标准规定名称虽有差异但使消费者误解其名称。如:科蕊二铵。
5、大、中、微量元素都计入总养分。
6、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或不标。
7、含氯复混肥未标注含量或标硫酸钾型。
8、以假充真。以硫酸镁冒充硫酸钾。
9、以次充好。把低含量肥料冒充高含量肥料。如:把25含量装入45含量。
10、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如:蔬菜底肥标含量15-15-15,但根本达不到。
12、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
13、未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
对塑料购物袋,国家也已经制定《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标准。
该标准要求标识应当标注:
3、塑料购物袋名称,如普通塑料购物袋、降解塑料购物袋、淀粉基塑料购物袋等;
4、标准编号;
5、规格;
6、承重;
7、塑料购物袋标志;
8、生产者名称。
国家有了塑料购物袋标准,但现在没有任何标记的塑料购物袋,依然大量存在,在说明我们的监管还没有到位。
对建筑防水卷材有的也有国家标准,如: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国家标准是GB18242-2008。现简单介绍一下该标准标识应当标注的内容:
1、生产厂名、地址;
2、商标;
3、产品标记;
4、能否热熔施工;
5、生产日期或者批号;
6、检验合格标识;
7、生产许可证号及其标志。
产品标记:按名称、型号、胎基、上表面材料、下表面材料、厚度、面积和本标准编号顺序标记。
示例:10m2面积、3mm厚、上表面为矿物颗粒、下表面为聚乙烯膜聚酯毡Ⅰ型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记为:SBSⅠPYMPE310GB18242-2008。
下面介绍一下术语:
(1)胎基:分为聚酯毡(PY)、玻纤毡(G)、玻纤增强聚酯毡(PYG)。
(2)上表面材料:分为聚乙烯膜(PE)、细砂(S)、矿物颗粒(M)。
(3)下表面材料:分为细砂(S)、聚乙烯膜(PE)。
(4)型号:分为Ⅰ型和Ⅱ型。
如:某产品实物上面是矿物颗粒(M)、下面是聚乙烯膜(PE),而产品标识上面和下面均标注为聚乙烯膜(PE),是否可以?如图:
(三)运用索证索票加强标识监管
应当从两个方面看待标识监管:一是从经营者自律角度来看,二是从监管角度来看。
从经营者自律角度来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定性,定性为销售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监管实践证明:索证索票问题是我们监管的难点,一味地向经营者要求,而不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已经很难解决问题。建立以处罚促经营者自律或者说以重罚促经营者自律制度势在必行。我们朝阳从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后,建立了这样的制度,查处案件2万件以上,可以说对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跟《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主要是索证索票不全。既然法律有了规定,我们就应当依法监管。建议:对经营者索证问题应当依法一次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不应当一个品种一个品种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样会提高我们的监管成本,降低我们的监管效能。对警告后索证还不全的,把第一次的文书作为证据,给予行政处罚;对经营企业索证索票问题也应当如此。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食品已经不适用于《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和危险化学品十大类重要商品。上述十大类重要商品应当适用于《特别规定》。对不符合《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定性,定性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商品行为。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对塑料购物袋应当运用好《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价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第七条定性,定性为属于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价款行为。按照第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从监管角度来看:
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我们就应当索取肉类制品的检验报告来解决肉类制品是否经过检验的问题。违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定性,定性为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行为。按照第八十五条第六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肉类制品的监管既是我们的监管重点又是我们的监管难点,如果不加强监管出问题是必然的,不出问题是偶然的。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一要在经营者索取检验报告上下功夫;二要在散装熟食品上下功夫;三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追根溯源机制,加强加工环节无证的协查通报,同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以达到我们履责的目的。
案例:北票市某玩具商店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儿童玩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74号《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规定以下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
对上述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定性,定性为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行为。按照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用索证索票强化标识监管,最好的方法是建立索证索票通知书制度。该通知书格式如下:
索证索票通知书
经营者名称:
请你店(企业)于年月日前将经营的XX商品的下列手续提供给我们。
(1)进货凭证;
(2)生产加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
(3)检验报告;
(4)商标注册证;
XX市(县)工商局(盖章)
年月日
通过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将上述证明材料相互核对,并与标识相核对,从中可以看出是否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可以将该通知书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
运用索证索票监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解决打假主要靠厂家或者举报来打等诸多标识当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