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规范》,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或者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各类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中,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够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通过检查”;关键项目(标识为“※”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且一般项目(无标识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20%的,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20%的,检查结果为“未通过检查”。
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检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后,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经复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检查结果为“未通过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关键项目数总数-关键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二、其他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检查中,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够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通过检查”。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且不能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
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其中,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影响或者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处置。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
条款
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
※2.9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
许可检查时,查看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监督检查时,查看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查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册、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或者岗位职责、库房平面布局图、主要经营设施设备清单等材料,查看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2.11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1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2.13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产品的风险程度、质量安全风险情况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等,运用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及更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是否根据经营产品的风险程度、质量安全风险情况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等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改进措施。
职责与制度
※3.14
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3.15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因岗选人、人岗相适”的原则,设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行职责。
※3.16.1
查看人员岗位说明或者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审核企业负责人是否为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3.16.2
企业负责人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查看质量文件审核批准管理制度、质量记录管理制度等;查看有关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记录,企业负责人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否有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意见内容,是否有对质量安全隐患组织研究并有处置措施。询问质量管理人员,其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有效研究并有相应的处置措施。
3.17
※3.18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查看质量负责人是否有任命文件。查看质量负责人岗位说明或者岗位职责与权限是否有上述要求内容。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查看质量负责人的履职记录,核实其是否能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是否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3.19
※3.20.1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至少包含上述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与更改是否按照质量文件审核批准管理制度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经企业负责人批准,重点抽查涉及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及修订情况。
※3.20.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查看其是否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对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查看其是否制定销售记录制度。
3.20.3
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制定冷链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
对从事需冷藏、冷冻管理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查看企业是否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3.20.4
按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企业应当制定医疗器械直调管理制度。
查看企业是否存在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情形,是否制定医疗器械直调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3.21.1
※3.21.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建立购货者档案。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查看其是否建立购货者档案,档案中是否包含《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的内容。
※3.22
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抽查企业医疗器械采购、收货、进货查验、入库、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复核、出库与运输、退货等流程质量记录,确认其是否完整和可追溯。
※3.23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质量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质量记录,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各类数据,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存储安全,防止损坏和丢失。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明确安全保存质量记录的要求及所采取措施,保存期限是否明确并符合上述条款要求。
人员与培训
※4.24
※4.25.1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
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以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说明或者岗位职责。查看企业质量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册、劳动用工合同以及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必要时可通过检查社保、工资发放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等,核实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通过现场谈话、查看履职记录等方式,确认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4.25.2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查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记录,查看记录是否存入管理档案备查。
※4.26
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学历或者职称等证明文件,核实企业质量负责人是否满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和工作经历要求。
※4.27
通过现场谈话、查看质量管理人员履职记录等方式确认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4.28
通过现场谈话、查看售后服务技术人员、采购或者销售人员履职记录等方式确认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4.29.1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一)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售后技术服务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他专业机构技术培训;
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售后技术服务的,查看企业人员名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专业培训机构等技术培训记录,确认企业售后服务技术人员是否能胜任售后服务工作。
4.29.2
查看医疗器械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记录,以及人员岗位说明或者岗位职责。
4.30
4.31.1
4.31.2
查看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记录是否包含上述培训内容。
4.32
4.33
设施与设备
※5.34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与质量管理的要求。
查看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是否与企业申报资料或者经许可、备案的地址一致。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设施设备是否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和库房现场是否整洁、卫生,满足日常管理要求。
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重点查看其贮存区域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5.35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看经营场所、库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等(包括租赁场所的产权证明),核实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内或者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内。
※5.36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检查库房选址、设计、布局及其库房贮存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确认库房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要求并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查看库房贮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
5.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贮存的;(四)仅经营医疗器械软件,且经营场所满足其产品存储介质贮存要求的;(五)仅经营磁共振成像设备、Ⅹ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放射治疗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
企业未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查看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等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5.38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库房条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
5.39
库房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有效防止对贮存的医疗器械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现场查看库房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5.40
库房应当按质量状态实行分区管理,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可以采用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查看库房现场的分区情况,是否按照质量状态实行分区管理,是否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设置分区是否明显,是否采取色标管理,现场色标与分区是否一致。核查各区域大小设置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企业的日常作业。
5.41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施设备,如货架、托盘等;(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和满足照明需求的照明设备;(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查看库房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各类设备配置数量是否满足日常操作和质量管理要求。如有对温度、湿度等具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产品,查看是否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5.42
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满足不同质量状态、贮存环境要求的库区与库位。库房温度、湿度以及其他贮存条件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或者仪器。
5.43
库房贮存产品包含非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做好库房分区管理。应当充分评估非医疗器械产品对贮存环境与人员的污染风险,制定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贮存环境安全。
现场确认是否有非医疗器械产品。确认非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产品是否采用分隔方式或者分离方式有效分开,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组合销售出库的产品可不分开存放。查看贮存的非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存在污染医疗器械贮存环境和人员的风险,如存在风险,查看企业是否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44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或者运输、贮存的医疗器械涉及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应当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二)用于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温湿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能够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不间断的供电设备(如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发电机组等);(四)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冷冻)箱、保温箱等设备;冷藏车应当具有自动显示温度、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五)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
1.查看企业配备的设施设备是否与所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规模相适应,各类设备配备数量是否满足日常操作和质量管理要求。
3.查看企业是否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者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等设施,备用供电设备是否建立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5.查看冷藏车、保温车、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特殊温度的贮存、运输要求。
5.45
2.查看经营场所是否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3.查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经营范围,包含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查看现场是否配备能够满足贮存需求的冷藏(冻)设备,冷藏(冻)设备是否经过验证,是否有温度监测功能,是否能够显示温度。4.查看拆零区域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条件要求。
5.查看是否配备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附有说明书,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经营拆零医疗器械的可不准备)。
6.查看是否提供验配服务,提供验配服务的查看是否设立符合验配服务规定的独立分区。
5.46
零售医疗器械的陈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陈列环境应当满足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二)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三)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四)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并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五)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并醒目标示。
1.查看医疗器械摆放区域是否能避免阳光直射。2.查看医疗器械是否按区准确放置,类别标签字迹是否清晰。3.现场抽取陈列产品,查看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陈列产品。
4.查看需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是否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查看冷藏、冷冻设备的实时温度是否符合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查看冷藏、冷冻设备是否有温度监测及记录。5.查看冷藏、冷冻设备中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是否分区陈列。6.查看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是否分开陈列,并醒目标示。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组合销售的产品或者医疗器械的附件,可不分开存放。
※5.47
1.查看企业是否有经营、维护、管理自动售械机的管理能力,自动售械机的设置、数量是否与管理能力相适应,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否与自动售械机销售器械的品种相适应。
2.查看自动售械机是否避免阳光直射。
3.查看自动售械机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具有销售医疗器械时能开具纸质或者电子销售凭据的功能。4.现场抽取陈列产品,查看自动售械机陈列、贮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
5.查看自动售械出货、取货方式是否有效防止所陈列医疗器械的污染及产品破损。
5.48
5.49
查看需检定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校准、检定证明或者检定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准或者检定。
5.50
查看验证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法定计量机构校准,验证报告是否有校准证书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5.51
5.52
企业可以通过跨行政区域设置仓库或者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贮存等方式,构建全国或者区域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企业应当对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仓库加强质量管理:(一)应当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二)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设施设备;(三)应当配备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互通、能够实时交互医疗器械贮存、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四)应当满足医疗器械贮存与追溯质量管理要求。
涉及此种情形时,对照要求进行检查:
(一)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重点检查:
2.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名册等,确认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3.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是否与各分仓或者委托贮存服务企业互联互通,能够实时交互医疗器械贮存、出入库数据。
4.抽查产品进货查验、在库、销售、出库、退货等质量记录,查看是否满足医疗器械贮存与追溯质量管理要求。
(二)库房所在地监管部门重点检查:
3.查看库房计算机系统是否与经营企业或者委托方互联互通,能够实时交互医疗器械贮存、出入库数据。
4.抽查产品进货查验、在库检查、出库、退货等质量记录,查看是否满足医疗器械贮存与追溯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和库房所在地监管部门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项目。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监督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共享,必要时,可以开展延伸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采购、收货与验收
※6.53.1
6.53.2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发现供货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54
6.55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协议,采购合同、协议或者采购订单中,应当明确采购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等内容。
查看企业是否与供货者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查看企业采购合同、协议或者采购订单是否包括上述规定的内容。
6.56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查看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是否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
※6.57.1
企业不得采购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查看采购记录,是否采购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采购记录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实际产品一致。抽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检查是否存在禁止采购的情况。
※6.57.2
不得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6.58
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抽查企业是否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并做好采购记录,记录是否包含上述规定的内容。
6.59.1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或者仅经营第三十七条中的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在保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安全和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前提下,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医疗器械,将已采购的医疗器械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者发送到购货者。
查看企业直调管理制度,抽查直调产品的记录,查看是否符合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或者直调产品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磁共振成像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放射治疗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6.59.2
企业应当加强直调方式购销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应当在购销前对供货者、购货者以及医疗器械产品的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企业存在直调方式购销医疗器械的,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采购记录,记录是否满足质量跟踪和追溯的要求。查看企业是否有在购销前对供货者、购货者以及医疗器械产品的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保证有效追踪医疗器械质量。
6.60
6.61
企业应当妥善保存随货同行原始单据与资料,确保供货者以及供货信息可追溯。鼓励企业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留存收货过程的运单、随货同行单据等资料。
查看进货查验记录、随货同行单据,抽查接收的随货同行单据是否与登记的采购记录一致。
6.62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6.63
※6.64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6.65.1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六)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数量、验收人员、验收日期;(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
抽查进货查验记录,确认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包含以上规定内容。
6.65.2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6.66.1
6.66.2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除满足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以外,还应当记录验收地点、验收人员信息,直调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查看有直调行为的企业是否建立直调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必要时与票据、收款凭证等财务信息核对其真实性。
※6.67.1
※6.67.2
对销售后退回的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企业如有销售后退回的需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查看企业能否提供购货者出具的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是否符合温度要求。有不符合温度要求的,查看是否有拒收或者按不合格品管理。
6.67.3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6.68
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应当对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入库、贮存与检查
7.69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7.70
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入库日期;(五)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
7.71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二)冷库贮存时,应当根据冷库验证报告确定合理的贮存区域,制冷机组出风口应当避免遮挡;(三)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四)搬运、堆垛、放置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放置方向等应当符合包装图示要求;应当按照货架、托盘承重范围等要求妥善存放,避免损坏医疗器械;(五)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组合销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可以不分开贮存;在实施自动化操作的自动化仓库中,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可以按货位分开存放;(六)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型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七)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八)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行为;(九)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查看企业库房贮存的医疗器械,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合理贮存。
7.72
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区分其自营、受托,以及不同委托方的医疗器械。
查看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能有效区分其自营、受托,以及不同委托方的医疗器械。抽查自营、受托,以及不同委托方的医疗器械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货位是否与实际货位相符。
7.73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产品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在库检查记录。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在库检查记录,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7.74.1
在库检查记录应当包括:(一)检查医疗器械合理贮存与作业流程;(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三)对温湿度监控系统、冷库温湿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四)未采用温湿度监测系统进行自动监测的,应当每天上、下午各不少于1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五)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查看企业在库检查记录,确认记录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7.74.2
发现存在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进行质量隐患产品隔离并标示,防止其销售出库,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判定与处理。
7.75.1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自动售械机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
查看零售企业(包括自动售械机)定期检查制度,抽查定期检查记录。查看零售场所陈列、自动售械机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情况、拆零、近效期产品情况。
7.75.2
7.76.1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措施。
※7.76.2
7.77
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医疗器械进行盘点,核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数量等,发现质量及数量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保证账、货相符。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医疗器械盘点记录,记录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是否账、货相符;抽查有质量、数量问题的盘点记录是否按上述要求处理。
第八章销售、出库与运输
8.78
8.79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经营企业的培训和管理。
※8.80
企业不得销售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抽查企业在售(含贮存)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进货查验记录、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销售凭据等,查看是否存在销售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8.81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向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销售医疗器械,销售前应当索取购货者对所采购医疗器械的使用需求说明。
抽查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和购货者档案,确认购货者是否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如购货者为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时,检查其使用需求说明,确认使用需求说明是否合理。
※8.82
※8.83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实施销售记录制度。
查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8.84
查看企业销售记录,确认销售记录项目是否包括上述要求。
8.85
企业按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应当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销售记录。
查看企业的销售记录,有直调购销的,确认企业是否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销售记录,直调原因是否符合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或者仅经营第三十七条中的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8.86
对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查看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凭据存根和产品库存数量是否相符,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销售凭据。查看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留存的销售凭据,销售凭据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
※8.87.1
医疗器械出库前,企业应当进行出库复核,并建立出库复核记录。
抽查企业出库复核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上述要求开展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工作。
※8.87.2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8.88
出库复核记录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单位、数量,购货者、出库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等内容。
查看企业出库复核记录,确认记录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
8.89
需要医疗机构选配后方可确认销售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加强出库前的质量复核,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方可出库,并留存出库质量复核记录。医疗机构临床选择确认后,应当及时建立销售记录。
需要医疗机构选配后方可确认销售的医疗器械,查看企业是否加强出库前的质量复核,查看出库质量复核记录及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可追溯,查看经医疗机构临床选择确认后是否及时建立销售记录,确认销售记录是否与产品出库复核记录信息一致。
8.90
8.91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本企业或者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出库印章。
查看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或者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出库随货同行单存根,确认企业在出库时是否随货附带随货同行单并符合上述加盖印章的要求。
8.92
随货同行单内容应当包括:(一)供货企业名称;(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三)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数量;(五)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六)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名称(若有);(七)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
8.93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直调医疗器械出库时供货者应当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者。直调随货同行单应当有明显的直调标识,并标明直调企业名称、直调原因。
查看直调医疗器械随货同行单存根,确认是否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者,并有明显的直调标识,标明直调企业名称、直调原因等。
8.94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识。
8.95
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载冷藏冷冻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二)包装、装箱、封箱工作应当在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温度范围内的环境下完成;(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8.96
8.97
8.98
8.99
企业应当制定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对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者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查看企业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已制定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确认企业对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者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售后
服务
9.100
企业应当按照与供货者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及与购货者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9.101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售后技术服务的,应当设置售后服务部门或者配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具备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9.102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等售后技术服务的,或者由约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可以不设置售后服务部门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但应当配备相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9.103
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应当选择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服务机构,签订质量保证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售后服务的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服务机构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售后服务过程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9.104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9.105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供货者。
※9.106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产品的管理,防止混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退货医疗器械应当经过验收人员质量查验,并生成退货记录。对质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9.107
退货记录应当包括:退货日期、原出库单号、退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运输及贮存条件,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退货原因、产品质量状态、退货数量、验收人员等内容。
抽查退货记录,确认企业退货记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9.108
9.109
※9.110
9.111
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