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以集团公司名义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各类民商事协议以及具有行政性质的协议,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管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
(四)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资格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以及经济性审查中的第1、2、4项,对合同商务条款负责;
(五)对本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台账登记管理;
(七)其他需要合同经办部门处理的工作。
(一)负责合同经济性审查中的第3项;
(二)其他需要财务部处理的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合同资料档案管理;
(三)负责受理合同用印申请及合同印章管理;
(四)其他需要综合部处理的工作。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标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合同标的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
3.数量:合同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属于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对于产品而言是约定数量,对于服务而言是约定次数或期限;
4.质量: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验收事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理方法等;
5.价款或者报酬:应明确总价和不同阶段节点付款条件和具体数额、付款币种,同时明确付款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约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法、不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方法首选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外的合同谈判要合理组织,保证集团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谈判意见和谈判方案应向经办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性审查
1.合同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分公司审查对方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其有关资质证照或身份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
1.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有无歧义;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市政府、市国资委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4.提交的合同资料是否齐备,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三)技术性审查
合同所附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有无技术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四)经济性审查
1.合同标的价格是否合理;
2.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否科学规范;
3.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及便于操作;
4.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定金、担保等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不能同时签署时,合同经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及时规范地在合同文本上先签字盖章后,我方方可签字盖章。特殊情况合同相对方要求我方先签字盖章时,需报合同经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于特殊原因合同不能同时签订,我方履行审批程序后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相对方因故而未签字盖章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收回全部合同文本交综合部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印章,需按程序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由综合部受理用印申请。未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合同印章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所有用章均需经办人签字登记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保留或索取我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及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据。对到期合同债权应当及时行使追索权并保留书面证据,确保合同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若我方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依照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止履行的,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归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履行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积极与对方协商,中止履行。
第五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务合同部、综合部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