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资店老板销售伪劣农药被判缓刑并处8万元罚金
农业旺、乡村兴、农民富,做大做强农业经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好,离不开“农药”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然而,部分不法商户却嗅到“商机”,通过制造、销售劣质农药牟利,严重侵害农民切身利益。
近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名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经销商坐上了被告席。
案情销售伪劣农药牟利15万余元
李某在晋宁区做农资生意,经营着一家店铺,通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店铺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药、籽种销售工作。可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却动了歪心思。
李某称,当时他抱着侥幸心理购入了这两款伪劣农药,分别在线上的个人网点和线下店铺进行售卖,仅线上渠道销售的总金额就达15.74万余元。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李某销售的这两款农药质量均不合格。调查中,也有购买农药的村民反映,从李某处购买的该两款农药使用效果不佳。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被诉至法院。
判决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据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万元折抵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释法经营销售伪劣农药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璆玥表示,该案中,李某明知农药是不合格产品依旧予以出售,销售金额已达五万元以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质量影响作物生长健康及产量,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更与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密不可分。可以说,保障好农资安全对农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