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致贫原因主要有:一是因病;二是因残;三是因学;四是缺土地;五是缺水;六是缺技术;七是缺劳动力;八是缺资金;九是因灾;十是交通条件落后;十一是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等。
2.什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答: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已经完成“两公示一公告”审批流程,建立了贫困档案,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并获得《扶贫手册》的贫困家庭。
3.申请贫困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贫困户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户籍,且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省定贫困标准(2017年是3305元)的家庭;或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贫困标准,但不稳定,且“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家庭。
4.贫困户识别的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贫困户识别的工作流程是: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①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评议;②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进行第一次公示;③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进行第二次公示;④报市县扶贫办进行一比对,符合条件者公告后纳入;⑤不符合条件者,市县扶贫办将比对结果通过乡镇交行政村进行第二次民主评议。
5.如何做好“一比对”工作
6.对贫困户识别的公示公告有什么要求
7.贫困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成员是否应纳入识别范围
答:贫困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成员应当纳入贫困识别范围。
8.对无户口或户口没有迁入的家庭成员怎么认定
9.单独立户老人能不能识别为贫困户
答:单独立户老人能否识别为贫困户应视其有无法定赡养人而定。无法确定赡养人的,可以直接识别为贫困户。有法定赡养人的,应将其法定赡养人家庭一并纳入识别范畴,共同识别。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可识别为贫困户,并将其作为法定赡养人家庭成员进行登记;如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不能识别为贫困户,应当由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单独立户老人有多个分家子女的,全部法定赡养人家庭全都纳入共同识别。如果因特殊情况造成已分户老人与法定赡养人不能进行共同识别的,由县级扶贫部门依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研判决定。
10.对“户在人不在”的贫困户应如何处理
11.分家未分户的贫困人口,应如何界定
答:以户籍为参考,以实际一起居住生活人数为准进行具体识别。
12.现役军人是否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现役军人户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被识别为贫困户的,现役军人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统计。
13.服刑人员是否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有服刑人员的农户按贫困户标准识别为贫困户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登记;服刑期满后,如该户仍未脱贫,将其计入该户贫困人口。
14.吸毒人员是否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吸毒人员应当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正在强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期在半年以内,符合家庭成员登记条件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强制戒毒期在半年以上的,在强制戒毒期间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登记;解除强制戒毒后,如该户仍未脱贫,将其登记为该户贫困人口。
15.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持有假残疾证或是无残疾证的残疾人是否应清退如何处理
答:如果贫困户家庭成员持有假残疾证而非残疾人,且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应清退;若该家庭成员确实是残疾但又是假残疾证或无残疾证,且符合贫困户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并要求贫困户按程序补办残疾证,同时在系统中更新该户的残疾证信息。
16.财政供养人员主要指哪些人员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纳入贫困户
答: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家庭成员(以常住人口为准)有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贫困户。
17.家庭成员有村干部公职人员,或居住楼房,或拥有小轿车、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家庭能否认定为贫困户
18.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是如何认定的
答:贫困户家庭成员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长期共同居住长达半年以上,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在同一户籍内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成员,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或有独立户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出嫁人员(含未领取结婚证但有事实婚姻的)、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家庭中已应征入伍人员。
19.超生户是否还能申请成为贫困户
答:超生户只要孩子户口落实即可申请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贫困户。
20.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和退出工作的民主评议有什么具体规定
21.在贫困户的识别纳入程序,“民主评议”环节中民主评议的得票数标准是什么,即得票率超过百分之多少可视为通过评议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得票率过半视为通过评议。但是否可以识别为贫困户,还应当经过入户核实,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等程序综合评定。
22.贫困户退出标准是什么
答:贫困户退出的标准是: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23.贫困户退出的程序是什么
答:贫困户退出程序是: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24.贫困户退出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25.什么是农民纯收入如何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户纯收入总和/调查户常住人口总和。
26.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应注意哪些事项
27.贫困户识别和退出标准是按照“人均纯收入”还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标准均是年人均纯收入,因此,贫困户识别和退出的标准也应按照“人均纯收入”计算。
答:国务院扶贫办2016年10月8日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71号)中明确规定:“农户家庭收入(包括务工收入)计算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我省在核算贫困户收入周期确定为调查时点以前12个月收入。
29.农户家庭饲养的家禽家畜如何计算收入
答:农户家庭养殖大量鸡、牛、羊、猪等家禽家畜,未出售时属于家庭固定资产,不计入经营性收入;出售后所得收入计入经营性收入,减去生产和饲养成本,剩余部分为家庭经营纯收入。例如:农户家中饲养5头牛,这些牛未产生经济效益(卖掉等),不计入农户当年纯收入;如果农户当年出售一头牛获得6000元,若生产和饲养成本1000元,扣除后剩余的500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30.转移性收入是否应该计入贫困户人均纯收入
答: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调查补贴、保险赔款、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怃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奖励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在《贫困户信息表》《扶贫手册》登记家庭收入和帮扶成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填写在相应表格内,仅用于统计口径计算。在考核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时,转移性收入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对待:①“三保障”类转移性收入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目的是防止出现通过计算教育补贴、危房改造收入等算账脱贫、数字脱贫的情况。包括危房改造资金,减免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等教育资助,代缴新农合补助资金,医疗报销费用,以及保险赔款、救济金、救灾款、抚恤金等。②帮扶的种苗、物资在出售前不计入家庭收入,比如:农药、化肥、饲料等。产品出售后,获得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帮扶的种苗、物资不作为成本予以扣除。③其他转移性收入,如生态补偿、奖励收入、慰问金、在外人口寄(带)回及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等应计入家庭收入。
31.家庭成员中部分人员享受低保,该户是否属于低保户
答:根据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关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的数据清洗反馈,“非低保户在家庭收入中登记有低保金收入”属于逻辑错误。目前,只要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人员则家庭收入中必定有低保金收入,因此为避免系统内产生系统逻辑错误数据,只要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户属性应复选低保户。
32.低保金是否计入贫困户家庭收入
答:在登记家庭收入时,低保金应在家庭收入中进行登记。但对于没有产业、务工收入或主要依靠低保金收入属于低保兜底的贫困户,暂时不能退出。当家庭的产业收入或务工收入能稳定超过脱贫标准的低保贫困户可以予以退出。
33.如何处理贫困户因意外收入脱贫的情形
34.年度返贫人口的识别范围是什么
答:年度返贫人口的识别范围包括:因病、因学、因灾或因残等返贫的农户家庭成员。
35.“四不退”指的是什么
答:“四不退”指的是:①收入没达到脱贫标准的不能退;②“两不愁三保障”还没落实的不能退;③当年新纳入到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不能退;④保障措施落实了,但脱贫效果不明显的不能退。
36.贫困户脱贫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帮扶政策
答:我省的政策是:“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脱政策,贫困户脱贫后可以继续享受“三保障”政策至2020年(但因意外收入脱贫的情形按45问处理)。
37.当年识别纳入的贫困户,通过扶持达到脱贫条件且群众认可,当年能否宣布脱贫
答:《关于做好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71号)中明确当年新纳入贫困户不能退出。因此,当年识别纳入的贫困户,既使通过扶持达到脱贫条件且群众认可,当年也不能宣布脱贫。
38.完成了危房改造,是否就应该退出贫困户
答:我省退出贫困户标准为: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现行省定脱贫标准,且教育医疗住房有保障。住房安全并非是退出贫困户的唯一标准,完成了危房改造并不是说就应该退出贫困户。
39.什么情况下贫困户应予以清退
答:属于错评的贫困户应予以清退,主要是指识别时不符合识别标准和程序,或通过隐瞒财产收入、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错误识别纳入,或未履行识别程序录入系统的贫困户。
对拟清退人员,应根据举报或比对结果,入户核查情况,对所提出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识别时确实不符合识别标准和程序的,应参照《海南省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执行“一公示一公告”后予以清退。
40.清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清退的具体程序为:①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根据举报或比对结果,组织进村入户调查核实;②经村“两委”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后进行村内公示;③将清退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村内进行公告;④报市县扶贫办备案,并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销号。
41.贫困户脱贫后,家境明显改善,这种情况应该继续扶持还是要清退
答:只要识别时符合识别标准和程序的,已脱贫户不能做清退处理,应继续扶持,巩固脱贫成果。
42.父母是贫困户,其子分户独立,也符合贫困标准,是否准予纳入若录入系统,则会造成重复数据,该如何进行操作处理
答:首先要判定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如确实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后分别采集父母及子女信息。子女符合贫困标准的,父母作人员减少,子女信息重新采集录入;子女不符合贫困标准的,父母应由子女赡养进行脱贫处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43.贫困户一家人在外出务工等,春节才回来过年,长期联系不上超过半年以上的,是否可以清退
44.系统内脱贫回退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履行脱贫程序
答:系统内“未脱贫”和“返贫”标识人员,在标识“脱贫”之前都应履行退出程序。不管上一年度是否履行过线下退出手续,因各种原因无法退出的脱贫回退人员,只要系统内显示“未脱贫”和“返贫”的,当年退出前应重新办理退出手续。
45.整村推进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46.贫困村提升“八大工程”是什么
答:贫困村提升“八大工程”是:减贫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集体经济培育工程,“三保障”工程,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村级组织建设工程。
47.贫困村提升的标准是什么
答:贫困村提升的标准是:①有效地控制贫困发生率在2%以下。②有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③有1-2个支撑能力较强的主导产业,并对村内贫困农户的带动实现全覆盖。④有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村村通公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自然村100%通硬化路,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完成农村危房改造。⑤有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成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有合格的村卫生室、文化室。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自然村实现手机信号和广播电视信号全覆盖,行政村实现光网全覆盖,实现户户通电。⑥有较健全的社会保障。贫困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⑦有比较充分的就业。⑧有战斗力较强的村级组织。村党支部核心作用,村委会带动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民主管理机制健全,村规民约完善。
48.贫困村的退出标准是什么
答: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49.贫困村的退出程序是什么
答:贫困村的退出程序是:①申请退出。村“两委”根据贫困村整村推进脱贫计划或本村实际情况,向乡(镇)政府提出退出申请。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退出标准,进村评估脱贫情况,并填写《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脱贫申请验收表》。经审核符合退出标准的,乡(镇)政府在乡(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②审核验收。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村名单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力量进行验收。③确定退出。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验收通过后,在相应乡(镇)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后退出,并在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标注销号。
50.贫困县退出的主要衡量标准是什么
答: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为主要衡量标准。
51.贫困县的退出程序是什么
答:贫困县的退出程序是:①提交申请。贫困县根据自身脱贫任务完成情况,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填写《海南省贫困县脱贫申请验收表》,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②评估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拟退出的贫困县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贫困县退出的依据。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③公布退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检查通过后,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52.贫困退出后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贫困退出后的激励政策有:①贫困户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予以帮扶,巩固脱贫成果,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②贫困村退出后,对原规划未实施完成的项目继续实施,原有定点帮扶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关系不作调整。③贫困县退出后,现有扶持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继续保留专项、行业、社会等有关扶持政策至脱贫攻坚结束。省直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年度计划时对脱贫摘帽县继续予以支持,原有定点帮扶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关系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