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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部关于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41号)和《中共天门市委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金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资产清查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市乡村振兴局统筹组织,根据扶贫资金流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建立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三章确权登记
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方式确权。
(三)到户类资产规农户所有。
第四章运营管护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收益主体参与监管。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统一管护。
(二)对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管护经费不超过资产收益的15%;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资产产权属于市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对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市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负责指导村“两委”对扶贫资产搞好后续管护、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集体负责监管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细则出台前,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