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税务部门公布3起骗取税费优惠违法案件,其中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中“买单配货、道具循环、虚假结汇”的专业名词,可能有不了解的,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名词做解释。
案例:深圳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近期,深圳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不法供应链平台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摧毁犯罪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经查,骗税团伙通过控制3户供应链平台企业,以“票货分离“方式取得超算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等品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取买单配货、道具循环、虚假结汇等手段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出口退税3400余万元。另外,税务部门已成功阻断涉及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申请退税款60余万元。目前,税务、公安部门正在深入检查中。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1.买单配货
买单配货,与买单配票模式几乎相同,买单配票,指的是一些代理报关、运输企业掌握了一批免税商品的信息和报关单,将货物信息出售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通过伪造相应的合同、虚开发票,从而将免税商品包装成退税商品申请出口退税。在此环节中,出口企业需要让第三方为其虚开发票,而开票方因此缺乏进项。一些开票企业就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来填补进项不足的问题。这些开票企业多属于空壳企业,一旦风险爆发,将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
“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买单”和“配票”,行为人通过中介人员或者其他方式购买那些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获取虚假报关单,例如义乌、柯桥等国际小商品集散市场采购的无需退税商品的单证,再根据出货报关单退税联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发票以及虚假收汇,制作出整套国内购货、报关出口以及销售境外等材料,并以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行为。
从上述“买单配票”内容可以看出,“买单配票”的主要模式是由“买单”“配票”以及向境外客户虚假收汇等环节组成。
行为人会根据其需要申请退税的数额等信息,通过中介人员或者其他方式在市场上购买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并将该信息套用到其自有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抬头上,并以此获得虚假的报关单,这便是所谓“买单”。行为人获得上述购买的材料之后,制定出相应的购销合同、入库、仓储、物流等一整套资料。
出口退税制度是在我国货物出口之后,退还其在国内已经缴纳增值税和消费费,以使得国内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而行为人若要完成申请退税的话,“买单”行为是重要内容,但是另外一个必备及关键的环节便是“配票”即行为人要求其上游企业或者供应商虚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里“票”便是可以折抵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务中,除了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他可能抵扣票据也可满足以上条件,本文主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介绍。
行为人完成国内采购、报关出口等手续及材料之后,Zui后便是行为人确定如何从外商收取出口货物货款的问题。如上所述,行为人虚构了货物出口,其从外商处收取外汇的行为也必然是虚假的。
行为人为了使得与外商之间的交易变得安全以及快捷,其往往是通过控制的公司在我国香港注册相应的外商公司,再以其在境内出口企业与外商公司之间销售货物,由外商公司向出口企业进行结汇。
当然目前也有不少公司直接通过地下钱庄的境外资金配套虚假结汇,而且在实务中出现了专门人员解决行为人的“资金需求”,呈现了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至此,行为人从“买单”“配票”以及虚假结汇的模式基本上完成,行为人便以上述模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道具循环
以真货为道具,循环进出口骗税被骗税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由于其为真货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
惯用方式。骗税分子利用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虚设多家货代、报关行和出口企业,借助某种商品为骗税道具(如手机、服装等),在境内包装成高品质或贴货物,以高价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
道具到境外,通过实际控制的注册公司(或离岸公司)接货后,换装或拆装后,按原材料、非限制类固废或零部件等品名,以控制的其他注册公司名义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更有以加工贸易方式(后续利用深加工结转、多手册合并等手段“消化”)申报免税进口,实现道具回流。
进境后,经过多环节“清洗”回流到出口企业,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口,以此类推,循环作案。其特征是,有真实货物流,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多个进出口经营体运作,隐蔽性极强。惯用方式中,都已骗税团伙独立运作,道具适用效率相对不高,品种有限。
进化方式。骗税分子为了提高骗税效率,在惯用手法基础上进行升级。核心变化是,货代、报关行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部位,延长“产业链”供应,根据可供骗税出口数据结构,专门组织生产或加工骗税道具(多数有真实货物,也有虚拟货物),建立道具物流仓,专业提供配货配送“服务”,可以供多个骗税团伙穿插使用,并以竞价方式获取更多非法利益。
骗税分子直接通过支付配货手续费形式获取道具实施骗税。货代、报关行等以走私、拆解、加工贸易等方式通过专业通道,将道具回流。新模式下,使得道具循环骗税成倍增长,危害性更大,且专业化程度更高,反稽查能力更强。
目前农产品也是道具循环的主要产品之一,再利用边民互市的优惠政策,进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将道具货物真实出口到境外,再进口到境内以再次出口,以此循环往复实现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骗税方式,其相较于低值高报等其他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通关过程中如果海关仅仅检验运输单据、报关单和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在这个过程中很难被发现问题,因为出口的货物是真实的,货单没有出现异常。随之,不法分子再让境地区的居民或者对方国家边民携带道具货物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完成相同的货物循环。因此,边民互市免税政策是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条件之一。
3.虚假结汇
(1)利用收汇核销监管盲区挂账混账。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除规定情形(如远期收汇、视同收汇等)外,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2)利用离岸资金“壳”虚构收汇流。现行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主要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汇业务,实行总量平衡监测。
对于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并没有一致性的风险管理要求,收谁的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收汇核销与退税申报的信息背离。由此,骗税分子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注册的其他公司(即资金“壳”)将非货物贸易外汇用于付汇,隔离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信息,虚构收汇资金流。
(3)利用地下钱庄虚构外汇资金流。其主要手段是境内外骗税分子相勾结,将境内用于骗税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置换成境外控制的离岸公司、虚拟经营公司等“资金壳”的外汇,然后以付汇名义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这是实质性违法作案行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发布的诸多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分析发现,涉足骗税的地下钱庄运作模式主要有:
一是“对敲型”。这是Zui常见的方法,也称“跨境汇兑型”,主要特征是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主要手法是,国内的骗税分子想把钱转到其国外账户,先跟地下钱庄约定好汇率或手续费,然后骗税分子通过N个人账户或虚设公司账户将钱打到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再通过其境外账户,将相应的外币打到骗税分子指定的境外账户,Zui后骗税分子构筑出口货物收汇,完成骗税资金流。期间,境内外资金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极具隐蔽性。
二是“取汇型”。这是蚂蚁搬家的典型方式。主要手法是,利用目前全国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服务的便利,境内账户注入资金后,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进行取现,实现资金转移。其特征是境内外同时开设大量账户,在免手续费限额内频繁操作,以蚂蚁搬家形式汇聚境外资金。
三是“支付结算型”。针对部分骗税分子快速、大额的“需求”,地下钱庄通过虚设公司、虚构贸易等途径,进行对外非贸支付等结算模式非法转移至境外。也有骗税分子在境外直接向其购买外汇,向骗税公司付汇,以显示有出口结汇,完成资金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