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信诈骗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正文】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就“南京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结果
1、您的性别: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龄:
A、18-22岁(8.9%)
B、23-35岁(53.2%)
C、36-59岁(30.6%)
D、60岁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学及以下(6.5%)
B、中专、初中(14.5%)
C、大专、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职业情况:
A、在校大学生(4.0%)
B、企业(33.1%)
C、学校、研究机构(7.3%)
D、政府及事业单位(24.2%)
E、自主创业(14.5%)
F、自由职业(16.9%)
5、您是否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围是否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A、是(75.8%)
B、否(24.2%)
A、有(79.8%)
B、没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种诈骗类型(多选):
A、征婚交友诈骗(6.5%)
B、刷单诈骗(34.7%)
C、冒充“公、检、法”诈骗(31.5%)
D、冒充客服诈骗(32.3%)
E、网络贷款诈骗(29.0%)
F、招聘诈骗(30.6%)
G、中奖诈骗(25.0%)
H、其他诈骗类型(16.1%)
I、没有遇到过网络诈骗(20.2%)
A、故意和对方斡旋(8.9%)
B、不理会,直接挂断(61.3%)
10、就个人而言,您认为您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如何?
A、非常强(16.1%)
B、比较强(53.2%)
C、一般(19.4%)
D、比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多选):
A、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
B、网上购物、订餐(39.5%)
C、办理会员卡(29.8%)
D、注册网站(34.7%)
E、填写街边发放的调查问卷(21.0%)
F、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
G、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10.5%)
12、填写了个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没有(35.5%)
13、您是否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
A、是(60.5%)
B、否(39.5%)
14、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多选):
A、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
B、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
C、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
E、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
F、诈骗的手法简单,容易传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9.8%)
H、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1.0%)
15、在您看来,下列哪些举措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多选):
B、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
D、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F、加强行业监管,减少行骗空间(39.5%)
G、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35.5%)
二、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参与人数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况:61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调查总数的49.2%,其余63人为大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调查总数的50.8%。年龄情况:18-22岁11人(8.9%),23-35岁66人(53.2%),36-59岁38人(30.6%),60岁及以上9人(7.3%)。职业情况:在校大学生5人(4.0%),企业41人(33.1%),学校及研究机构9人(7.3%),政府及事业单位30人(24.2%),自主创业18人(14.5%),自由职业21人(16.9%)。
就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而言,16.1%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非常强,53.2%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比较强,19.4%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一般。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包括: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网上购物、订餐(39.5%);注册网站(34.7%);办理会员卡(29.8%)等。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后,64.5%的人会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三、建议与意见:
关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调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在“电信日”主会场武汉的活动中,各通信和网络安全企业向与会人员散发了大量宣传册和宣传单,接受了市民和观众的现场咨询。许多市民和观众表示,通过咨询和参观,对当前少数犯罪分子利用通讯信息实施诈骗的手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如何提高预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网络安全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同时,武汉市内各通信企业在主城区中心营业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向公众发放宣传册和宣传单,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并接受用户现场咨询,湖北其他地市通信企业也同步开展了咨询和宣传活动。当天,湖北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共同举办了首届湖北省网络安全技术竞赛,由湖北省内高校、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企业组成的27支代表队参加了竞赛。武汉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联合举办了网络安全论坛。
1.技术要求不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做支撑,除了内部计算机以及网络基础外,还需要建立供客户需要的信息服务器。服务器通常用来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对于客户,则要求其对网络使用有一定的了解。传统银行则比较直接,用户只需向办公窗口办理业务即可。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2006年,公诉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全面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以“强化监督,公正司法”为主题,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理念,把“眼到、手到、心到、口到”作为审查案件的最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深化公诉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在全科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6年11月20日,我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7件132人,与同期相比案件上升6.6%,人数下降5.7%。其中:经审查案件(含上年结转案件4件4人)82件109人,与同期相比下降5.9%和17%;不案件1件1人,与同期相比持平;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退查案件9件12人;正在办理的6件9人;结案率达85%。所办案件法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平均办案时限为25天。我院办理市院移交的自侦案件7件7人,占受案数7.2%。其中,到法院6件6人,占数7.3%;不案件1件1人。主管检察长亲自出庭案件8件。占案件10%,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22%。目前,法院作有罪判决60件83人,无罪判决1件1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46件59人,占案件5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36件50人,占案件44%。建议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简化审10件14人,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12%。追诉漏犯2人。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检察建议》3份,被公安机关采纳的《纠正违法通知》4份,《检察建议》3份。我院运用多媒体出庭公诉2次。开展观摩庭、考核庭2次。其中:徐长仁敲诈勒索罪一案已被市院认可,上报到省院参加全省优秀观摩庭评比活动。开展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1次。
二、主要作法
一、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现状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忙,或许是我现在生活的主色调,一人同时主持西安电视台三个重磅节目:《心跳大赢家》、《西安零距离》、《西部置业》,而且跨越了经济、新闻、娱乐等不同门类,有时为了准备一期节目,我常常加班到凌晨两点。
现在回想起我人生中最悠闲的时光,应该在大学里。在老师眼里,我小时候始终是个文静好学的孩子。等上了大学,开放的环境彻底改变了我的性格,潜在的素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演讲、朗诵、唱歌,文艺天分彰现无遗,那段时光也应该是我人生最快乐的阶段。
发生那件事以后,我越来越觉得实施客户实名制,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预防通讯信息诈骗行为的重要措施。幸好,陕西移动迅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用户实名制,这一措施的实施确实让我心里踏实了不少。不仅如此,陕西移动公司还会发提醒的信息,让用户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这一点真的很赞。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政策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不断创新发展,其中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业务的兴起为标志,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发展阶段。此后,随着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融合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和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始实现快速发展。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2年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达6.9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1811.9亿元,处理收单业务3.8万亿元,预付卡业务575.6亿元。目前,互联网金融已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迅速渗透。2013年,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通过深入支付、信贷融资和理财等金融领域,开始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2013年6月,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产品,仅10多天就吸收资金60亿元。互联网金融正冲击着银行业务、客户和传统的金融观念。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也逐步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这种以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P2P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和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等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由三个核心部分组成: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一是在支付方式方面,以移动支付为基础。个人和机构都可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即不再完全是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支付清算电子化,替代现钞流通。二是在信息处理方面,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三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交易。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个体之间直接金融交易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会突破传统的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性边界,焕发出新的活力。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给予了高度评价,“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业依赖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风险分散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尤其是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开始出现,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对此,本文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显现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都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其他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等一般只是负责备案或工商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并不直接掌控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随着大数据的应用和不断更新的互联网技术与商业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的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挤兑等风险事件,说明有必要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控制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从而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第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个人资信状况日益透明化,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发展信用评级服务市场,解决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和保护工作,针对目标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严肃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第三,完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控制,例如建立资金监管和反洗钱制度等,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挪用和洗钱等风险事件的发生。第四,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构建更加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规范和流程,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信部等单位组成,形成监管合力,联合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三是构建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四是要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
参考文献
[1]货币政策司.《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8月.
[2]冯娟娟.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年4期.
[3]伍兴龙.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现状与监管路径探析[J].金融管理2013年第3期.
个人信用,“第二张身份证”
所谓信用档案,就是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除了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还包含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信息。如今,只要个人进行过贷款、担保、开设过个人账户等,就会被录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
个人信用小心留下“污点”
日前,重庆市民甄女士向农行申请了一笔26万元的贷款,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其他银行曾经逾期14个月的房贷记录被农行逮了个正着,其贷款要求自然被拒绝,甄女士为此十分苦恼,“早知如此,我一定会按时缴房贷。”
2004年10月15日,央行在重庆等7个城市开通了个人征信系统。以重庆为例,只要在人行重庆分行营管部征信管理处,输入被查询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看到一份长达3页的个人信用报告样本。在这个样本里,被查询人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借还款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有无担保等信息都一览无遗。
在国外,个人信用档案早已成为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个人一旦留下“污点”记录,将会在贷款、保险、就业、升学等方面“寸步难行”
“个人信用报告是‘用事实说话’,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始素材进行‘来料加工’,最终得出对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价。”人行重庆分行有关人士介绍说,“在银行审批个人贷款和办理信用卡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其防范风险的首选。”而信用评价不同,市民在银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市民,可能享受较低的下浮贷款利率;反之,不仅申请贷款比较困难,还会面临较高的上浮贷款利率。
有关资料显示,重庆市内银行使用该系统的查询量,已从开通时的每月数百次突破到3万次,去年累计查询量达17万多次,拒绝个人贷款375笔、信用卡申请421笔,个人征信系统共拦下风险贷款近9000万元。
从2005年6月起,“个人征信系统”已在云南省试运行,周查询次数也从开始的数百次急剧攀升。省内各银行在受理个人贷款申请前,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
来自山东的消息说,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覆盖山东省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系统收录了山东省内个人结算账户信息1.03亿条,个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1600多亿元,信用卡信息100多万条以及个人居住、职业,收入、教育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1亿多条。
一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银行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更迅速、准确、全面地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因此信用良好的客户可享受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假如客户向商业银行的支行申请贷款45万元,由于支行审批权限只有5万元,在没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贷款申请必须经过层层审查、反复核实、现场调查,至少需要3至4天才可能完成审批,但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人员能很快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过辅助调查后当天上报上级行审批,上级行经过调查核实后第二天就可完成审批。
黄双全的担忧
济南市的何先生也遭遇了甄女士同样的事情,近日他到家银行申请房贷,信贷审核人员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时发现,何先生在另一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5000余元,已逾期50多天未还款。何先生表示将立刻把信用卡的钱还上,但这家银行最终还是拒绝了何先生的房贷申请。
企业信用:博弈消费者信用
黄双全的担忧不无道理,而人们
85%反对缴费入个人信用
除了怀疑电信企业自身的信用外,人们反对的理由还包括:57.5%的人认为,有很多欠费都不是恶意欠费,通信企业还无法对其加以甄别。
银行涉嫌“越俎代庖”
两年前,记者的一个同行在郑州驻站,参与了当地移动的促销活动。后来,优惠方案遭禁,移动公司承诺免交月租费,后又反悔。这位同行一气之下没再缴费,后奉调回京。上个月,他收到移动的追缴单,月租费和滞纳金共1200多元。“明明对方违约在先,且过了这么久才追缴,像故意拖长滞纳期。”同行一脸无奈。
其实,电信企业和用户发生费用纷争,这应该是一个经济纠纷,和任何企业与客户发生的纠纷并无质的区别。我们不排除有些用户有恶意拖欠费用的行为,但大部分纠纷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用户不愿意按期付费。这样的纠纷,企业和客户一般都通过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来解决。而现在银行和电信的这个协议,把电信的权利推向了“绝对主动”的地位,客服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需要经过仲裁或法律程序,客户就要“无条件”地受到“信用污点”的制裁。如此一来,今后无论电信出台什么政策,要收什么费用,用户就必须如数及时地缴纳,否则就只能遭遇银行和电信部门的合力“惩罚”了。
此外,银行用这种方法涉足在企业和用户的经济纠纷中,难免有些“越俎代庖”的意味。即使在国外,大多数银行要出具信用证明也仅仅限制在自己的业务之内,而我们的银行和信息产业部的这个协议,就使自己不由自主地充当了消费仲裁甚至法院的角色,这不仅伤害了广大消费者,也伤害了法律的威严。银行可以考核自己客户的诚信度,有什么资格对电信行业的客户进行诚信度考核而从现在许多事实特别是服务规范来看,我们的银行本身就因不少做法令人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这样的企业,也有资格充当社会人信用的“法官”这种行为,又怎么可能利于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央行:不会“一票否决”
对于公众的质疑,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是给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信用卡时提供参考。每家商业银行都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信用考评办法,不会简单地根据个人征信系统的某一条负面信息就对客户“一票否决”。而且一般也会甄别得出恶意和非恶意的拖欠记录。
不过,一些专家对手机欠费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持肯定态度。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电信专家阚凯力就是其中之一。
据统计,在2001年中国因盗用通信设施和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户均60元以上。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知情人透露,200亿这个数字是最保守的计算。因为2001年是中国电信业动荡的一年,分拆合并不断进行,再加上各个运营公司刻意隐瞒用户欠费数字,专家认为这个数字有可能更多。造成这部分巨额损失的大部分都是恶意欠费的用户,但目前除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公检法会介入调查以外,运营商仍未有任何积极的措施能够给予防范。
基于此,阚凯力认为,手机欠费纳入征信系统基本合理,因为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者惯例。但是,具体实施要保护消费者的切实利益。目前移动运营商可以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手机欠费信息,有一部分是恶意欠费的用户,有一部分则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而导致的欠费用户。征信系统所需要的是恶意欠费的用户信息,而非“无意”欠费用户的信息。这就涉及一个用户筛选的问题。而且,由于盗用他人身份证而产生的手机欠费每年就有几百万,因此,希望一些平台是开放可查询的。
声音:加快信用立法
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准确性
美国是当今信用消费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与其相适应的是有着相对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问,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多个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律交织构成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也可以说,没有这套信用法律体系,也就没有美国发达的信用消费。可见推动个人信用消费,信用立法之重要。
当信息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时,《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监督、刑罚的适用等法律手段,其中,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重要手段。因过失而违反该法的机关,负有支付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责任;因故意违反该法的组织或个人,除了要进行以上各项的支付外,还要增加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出于故意或恶意的目的提供了错误的信用信息数据或拒绝当事人的知情请求,构成对个人名誉或隐私权的侵害,则要支付1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仍然停留在试点阶段。从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运作企业――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运作情况来看,目前试点进程缓慢,效果与预期相差较大。究其原因,试点工作遇到的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即如何将各个银行的个人信贷(信用)信息以及在公安、法院、社会公用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合法地纳入资信公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同时又能妥善解决最敏感的问题――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是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可以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