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违法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部门

一、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馨悦康美瘦身馆“神药”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0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双凤经济开发区馨悦康美瘦身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二、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荆山陈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16日,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荆山陈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将荆山陈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提出复检申请,后经复检,备检样品仍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7吨(共计175袋)该批复合肥料,进货价145元/袋,销售价160元/袋,均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262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销售假劣化肥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鱼米七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4月1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鱼米七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鱼米七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顾客用完餐后,餐桌上留下大量剩余饭菜,造成食品浪费。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虽张贴了反餐饮浪费标语,但仍未对顾客浪费食物的行为采取提醒劝导等有效措施,也未主动提醒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现场再次发现有大量浪费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反食品浪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餐饮服务者,更应当履行餐饮经营者的义务,对消费者予以正向引导,及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3月3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安庆市场监管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从事环境检验检测活动中,样品项目的标识、保存、处置等不符合《样品管理程序》、《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规定,原始记录的有效性项目检测方法适用、检测时限等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要求(GB/T5750.6-2006、HJ91.1-2019、HJ755-2015)。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力度,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对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五、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逍遥阁计生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逍遥阁计生用品店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案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

六、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麒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15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麒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徽麒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台叉车已超期未检。该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叉车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案涉叉车应检日期为2022年11月,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案涉叉车已超期未检超过1个月。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用涉案叉车并申报检验。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系特种设备,属于场内机动车辆,是企业装卸货物的重要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叉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才能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大对特种设备超期未检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3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周某某饭店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发放《制止餐饮浪费倡议书》,与餐饮经营户签订《承诺书》,不断加大《反食品浪费法》宣传,提醒提示顾客适量点餐、主动提供打包服务等,持续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八、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味特佳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味特佳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两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不合格报告中涉及的生产企业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味特佳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蟹香蛋黄锅巴、麻辣锅巴期间,因车间和生产线消毒达不到要求,造成产品被污染,导致食品中的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系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及卫生质量的指标,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引起肠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九、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2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胡某举报,称其在服用从微商李某处购买的减肥药后出现上吐下泻症状,怀疑产品有问题。执法人员将举报人提供的两种样品“韩版至尊减肥药(6粒装)”和“韩版至尊减肥药(3粒装)”送检。经检测,在上述两种食品中检出麻黄碱和咖啡因成分。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一步侦办。目前,专案组已先后在北京、山东、云南等地抓获李某等犯罪嫌疑人4名。

麻黄碱和咖啡因都能够抑制食欲、使人产生兴奋,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如果食用过量还会产生食欲不振、呕吐、失眠等不良反应,甚至有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麻辣烫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刘某麻辣烫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青阳县蓉城镇刘某麻辣烫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餐饮食品浪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引导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树立厉行节约理念,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THE END
1.压实政府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总的来看,农业农村部拟对5部规章作出的一系列修改体现出管理理念和执法手段的进步,正式实施后有望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难题。但笔者认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未完全明确到位,个别条款或将增加企业负担,部分拟增加的规定略显多余等。现简要条目式列举如下,供决策部门参考。 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4f46669b-3830-4e6b-aaf8-76e6ab3311a7.html
2.全国农资保供平台正式成立全国农资保供平台日前宣布正式成立。该平台以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根本宗旨,是由化肥农药等农资骨干生产、流通企业共建、共享、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开放型平台,其总体目标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农资市场总体平稳,增强行业凝聚力,促进农资产运储销贸各环节紧密合作。 据悉,2023年,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联合中国无机盐工业https://www.chinacoop.gov.cn/news.html?aid=1824560
3.中心动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发挥“公布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积极效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简称部质量监管司)的部署,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农安中心)组织专家对2024年全国各地报送的300余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http://www.aqsc.agri.cn/gzjl/zxdt/202412/t20241202_450488.htm
4.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特别是《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决定第(二)条,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立项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就咨询予以评估出具咨询意见的决定,对于防止盲目上项目,特别预防口头答复后不予行政许可情形作出有效防范,该决定对营商环境改善无疑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http://img.pesticidenews.cn/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农资打假和监管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资打假视频会议工作部署和农质发〔2023〕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农资监管,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省农业农村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制定《2023年福建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http://law.foodmate.net/show-222791.html
6.论基层农业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对策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具体负责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并完善“有诉必接、闻报必动、接案必查”的处理机制;通过网络、案件通报交流,农业执法体系内部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县(区)各乡镇聘请2名以上农资监管信息员,及时报告违法农资信息,信息员实行金钱激励机制。四是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制度。农业部门与工商、质监、https://www.lawtime.cn/info/xiaofeizhe/nongzinongju/20111008/43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