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主要反垄断辖区纷纷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
针对全球互联网平台市场均呈现日益集中的态势,受国内外政治经济新思潮影响,同时为维护公平竞争、增进动态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全球主要反垄断辖区纷纷加强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
(一)欧盟:持续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强监管
(二)美国:逐渐由宽松放任走向强化审慎监管
作为拥有数量众多的全球领先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辖区,美国竞争监管机构自微软反垄断案以来,始终坚持以促进动态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重视经济分析在竞争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对互联网平台这类创新市场反垄断保持着比较宽松放任的竞争政策取向。然而,自2019年以来,美国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监管态度发生重大转变,开始走向审慎严格监管。标志性的事件是2019年6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DOJ)、众议院以及多个州的总检察长相继宣布,针对谷歌、苹果、脸谱网、亚马逊四大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展开反垄断调查,包括对历史性并购进行再审查;同年9月,美国参众两院连续举行了多次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隐私保护、数据使用以及反垄断等问题的听证会。
(三)英德澳日等国:高度警惕互联网平台垄断滥用
(四)各国强化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有其深层次原因
总体来看,以欧盟为龙头,美国、英国、德国等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的态度均在发生重大转变。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逐步成为全球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主流。之所以出现这种监管转向,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从市场格局来看,20世纪70年代放松管制浪潮以来,无论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众多传统行业和数字经济行业在内,几乎绝大部分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都呈现出不断上升态势,引起了人们对大企业垄断行为警惕和不满。
其次,从思想基础来看,芝加哥学派及后芝加哥学派、以及新自由主义放松对大企业监管的监管理念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观,日益受到各界质疑,各界对传统主流反垄断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均发生转变。
再次,从政治压力来看,发达国家民众普遍对全球化和技术进步衍生的国内不平等问题保持不满,导致国内民粹主义与新进步运动者崛起,要求对大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呼声此起彼伏。
最后,从监管竞争来看,欧盟及其成员国持续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对各国具有一定的示范传导效应,进一步加剧各国国内强化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民众情绪,引发潜在的制度之争,导致各国更有可能采取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监管竞赛。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不足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取得积极进展:进一步完善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在内的平台竞争监管规则;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竞争监管的顶层设计,出台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推进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审理和调查。但在推进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过程,我国在监管理念、规则、手段以及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监管理念方面,包容审慎与依法及时监管往往难以平衡
为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我国明确提出了包容审慎的竞争监管理念。毫无疑问,这一理念对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作用重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过度强调包容审慎原则,使得包容审慎监管与依法及时监管在时机和力度上难以平衡。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对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容审慎不监管”、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或者监管标准不一等,从而出现“企业无所适从、用户利益受损”的局面。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为各类损及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救济,造成对市场动态竞争过程和消费者福利不可恢复性的损害,出现“事后诸葛亮”的现象。
(三)监管手段方面,“互联网+竞争监管”等方式需进一步加强
互联网平台经济跨界融合性、跨地域性、全球可达性的特点,使得以属地监管和线下巡查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监管方式越来越不适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竞争行为发生地等相互分离,互联网跨界融合竞争频繁,传统地分级管理、分片管理、分业管理等竞争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二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策略性竞争行为更加隐蔽更加复杂。算法操纵、算法合谋、大数据企业、技术性拒绝交易等更加难以发现,单纯依靠传统监管手段,已经很难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识别。
(四)能力建设方面,监管人才储备和综合素质亟待进一步增强
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是典型的专家治理领域。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全球及国内顶尖的专业人才,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由于竞争监管机构是部委的内设机构,我国竞争监管机构人才储备和执法人员专业素质都相对不足。一方面受到编制与预算的限制,监管人员规模比较少,专业性人才储备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无论是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执法官员还是新晋公务员,数字专业素质都亟待增强,以防止被利益集团“牵着鼻子走”或“监管俘获”。
三、多措并举推进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现代化
推动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效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结合国际及我国竞争监管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规则,丰富监管方式,构建与国际潮流相适、与我国实际相符的新型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体制,不断推进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现代化。
(一)创新理念,夯实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的认知基础
首先,明确包容审慎监管不等于不监管少监管,也不等于是负担,避免对包容审慎理念绝对化、片面化。其次,明确监管本身就是制度创新。良好的监管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最后,总结国际及我国竞争监管经验,与时俱进创新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原则和理念,重点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审慎监管、协同监管、智慧监管和敏捷监管,处理好做大做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系。
(二)健全规则,完善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的制度规范
(三)丰富手段,创新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方法
一是针对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活跃、跨界融合发展、生态系统竞争的特点,充分发挥新科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打造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大数据平台。二是推进“互联网+竞争监管”和“大数据+竞争监管”等新型智慧监管新方式新方法,降低监管成本,促进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监管智能化、敏捷化、精准化,提高竞争监管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四)加大保障,汇聚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的要素资源
首先,适应竞争监管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应加强互联网平台竞争监管资源整合,增强特殊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应以多种形式吸纳经济学、计算机技术、法学及公共管理等专业人才参与互联网平台竞争执法,并保证人事与经费的独立性,从而全面提升竞争监管能力和公平公正性。其次,完善政府、平台和社会多元主体多元参与竞争治理体系,推动平台提升规则和行为透明度,加强自我监管,促进政府和社会形成监管合力,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效率。最后,强化对竞争监管机构的监督。应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对竞争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竞争监管机构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