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基础上,探索中央与地方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领域的监管转型。逐步探索形成央地协调监管体系,不断强化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从而保持对平台企业监管的一致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多处提及“监管”问题,在二十大报告第四部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在第十一部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又先后提出“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可以看出,党的二十大报告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金融安全两个视角对平台经济监管作出了战略性系统性整体性布局。
一、我国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产业发展迅速
近年来,得益于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和人才储备,我国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产业发展迅速。2022年“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中,共有17家中国企业进入前100强,除中国移动、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外,其余14家企业全部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在2021全球互联网独角兽企业排名中,中国以301家排名第二。国内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在为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涌现了腾讯、阿里巴巴、美团等国内平台巨头,伴随着产业的快速进步和金融资本的累积,这些平台企业已经成为金融系统中信用创造、风险定价的重要参与者。
二、平台经济监管仍面临较大困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参与金融业务,带来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例如近年不断引发风险事件的互联网平台P2P贷款业务,已累计造成公众损失超过8000亿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金融管理部门针对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就进一步加强平台企业金融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方面仍然面临着监管机制和制度的不足,监管平台企业金融业务仍面临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传统金融监管体制难以覆盖全部平台金融业务。
三、加快推动平台企业金融监管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6月的中央深改委会议上强调,要推动大型支付和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回归本源,健全监管规则,补齐制度短板,保障支付和金融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支持平台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这次会议还强调,要依法依规将平台企业支付和其他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健全支付领域规则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下一步,可在现有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框架下,积极探索在平台金融业务领域转型试点。
一是探索平台企业金融活动常态化金融监管机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打破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常规分界,短期内可由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全市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摸底排查,建立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清单,并定期开展清单内业务巡查监控,提高对平台企业参与金融业务的监控和防范。
二是探索在金融牌照领域先行先试,进一步对现有金融牌照进行细化或分级,探索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放部分分级牌照试点。为了完善平台企业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模式和制度。在现有金融牌照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平台企业的节点型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企业实行分级牌照管理。
三是会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探索试点中央和地方协调监管新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格局。在现有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基础上,探索中央与地方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领域的监管转型。一方面,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央地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可在平台企业集聚较多的城市,开展平台企业金融监管区分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央地协调监管体系,不断强化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从而保持对平台企业监管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