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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口诀:动物凭证申钱奇
第六章:学生权利
(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
一、受教育权:劝退、停课、赶出教室、开除、不让考试、擅改志愿。
二、人身权【重点】
1.身心健康权:更加侧重身体健康;
2.人身自由权:如搜查、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如体罚、谩骂、变相体罚;
4.隐私权:如信件、日记、照片、成绩、缺点或隐私;
5.名誉权:如诽谤污蔑他人,歪曲事实;
6.荣誉权:如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证书、奖状、称号等。
三、财产权:非法没收、罚款、损害学生的财物。
第七十一条-违规不拨、挪用、克扣经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秩序和财产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秩序和财产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规办学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徇私舞弊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规收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年限、性质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条-基本原则:均衡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父母保障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父母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学校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研学术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或管教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口诀: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第八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为师)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育)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爱)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止侵犯)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水平)
巧记:为师教学高水平,关爱教育止侵犯
第十四条-资格的限制、丧失、撤销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工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师惩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权利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八条-对待学生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五条-不良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八条-招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二条-监护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招工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旷课、夜不归宿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居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矫治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学校责任事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硬件设施不达标】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制度疏漏】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食品药品不达标】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各种活动未教育】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师有病还授课】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劳动活动强度大】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有病未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突发疾病未救助】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学生违规定】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危险行为未制止】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承担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学校履职不担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管理职责外,学校无关不担责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根本政治制度:
1.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政体组织形式/本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1)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
6.社会经济权:
(1)财产权——合法
(2)劳动权——双重性质
(3)休息权
(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7.受教育权: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性质:国家机构
3.国务院:
性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国家监察委员会:
性质:最高监察机关
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5.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上级监督下级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上级领导下级
文化素养
历史常识
(一)政治制度
1.先秦
原始社会:禅让制
夏商:世袭制
西周: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核心)
2.秦朝
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泛指中央各部门官员
郡县制:地方制度
3.隋朝
三省:尚书省、中书省(內史省)、门下省(上中下)
六部:吏部(官员选拔升迁)户(户籍、财政)礼(礼仪、学政、外交)兵(军事、武官)刑(刑狱)工(工程)
4.元明清
元朝:行省制
明朝:废丞相,设内阁
清朝:军机处-中央集权达到顶峰
(二)历代变法
1.管仲改革
国别:春秋齐国,齐桓公
内容:相地而衰征,承认土地私有制
2.李悝变法
国别:战国时期魏国,魏文王
意义:第一次全国性变法,著作《法经》是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
3.商鞅变法
国别:战国时期,秦孝公
意义:最彻底、影响最深远的改革
内容:奖励军功,重农抑商,推广县制,燔诗书而明法令
4.王莽改制
时期:西汉末年
内容:仿照《周礼》的制度推行新政,以王田制为名,恢复井田制;将
盐、铁等收归国有
5.北魏孝文帝改革
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
内容:推行均田制,迁都洛阳,革旧俗推行汉文化
意义:推动民族融合
6.王安石变法
时期:北宋,宋神宗,11世纪伟大的改革家
内容:市易法、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等
结局:保守派反对而失败,没能改变北宋积贫积弱局面
(三)重要选官制度
世卿世禄制度,官位世袭制
军功授爵(商鞅变法)
3.汉朝
察举制(自下而上)征辟制(自上而下),举孝廉
4.魏晋
九品中正制(曹丕),形成了门阀士族制度
5.隋唐明清
科举制:隋炀帝始设进士科
武则天开武举和殿试
宋明时期分三级考试
明朝开始八股取士
戊戌变法提到废除八股
清末新政时期,1905年张之洞奏请停科举
易混概念
三试: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
三元:解元(乡试第一),会元(会试第一),状元(殿试第一)
三鼎甲:状元、榜眼、探花(殿试前三名)
(四)诸子百家思想
1.儒家思想
孔子:“仁”“礼”,推行“德治”;主张“有教无类”
孟子:提倡“仁政”,民贵君轻
荀子:提倡“礼治”
经典:四书-《论语》《孟子》《中庸》《大学》(孟中学语)
五经-《诗》《书》《礼》《易》《春秋》
2.道家思想
老子:提倡无为而治,道法自然,《道德经》
庄子:提倡天人合一,清静无为,《庄子》(南华真经),擅讲寓言故事,如东施效颦、邯郸学步、庄周梦蝶、庖丁解牛都出自《庄子》
3.法家思想
韩非子:将“法”“术”“势”融合
4.墨家思想
墨子:兼爱、非攻、尚贤、节用
科学-小孔成像
(五)地理大发现
迪亚士(葡萄牙):发现好望角
哥伦布(西班牙资助):发现美洲
达·伽马(葡萄牙):开拓印度新航路
麦哲伦(西班牙资助):环球航行
(六)资产阶级革命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开始:1640年,议会召开
结束:1688年,“光荣革命”
重要人物:克伦威尔
重要文献:1689年,《权利法案》
美国资产阶级革命
导火线:波士顿倾荼事件
开始:1775年,莱克星顿枪声
重要人物:华盛顿
重要文献:《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开始:攻占巴士底狱,7月14日国庆日
结束:热月政变
重要人物:拿破仑
重要文献:1789年,《人权宣言》
(七)三次工业革命
第一次工业革命
2.中心:英国
3.标志: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
4.历史时代:蒸汽时代
5.成果:
1733年,凯伊发明“飞梭”,提升织布速度;
1765年,哈格里夫斯发明“珍妮纺纱机”;
1785年,瓦特改良蒸汽机。
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的汽船试航成功;
1825年,英国人史蒂芬孙发明火车“旅行者号”。
第二次科技革命
2.中心:欧美
3.标志:电力、内燃机的发明和使用
4.历史时代:电气时代
1866年,德国西门子研制发电机
美国爱迪生发明白炽灯、留声机、有声电影等
德国卡尔本茨研制汽车
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
意大利马可尼发明无线电
第三次科技革命
2.中心:美国
3.标志: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等
4.历史时代:信息化时代
1945年,美国研制原子弹,曼哈顿计划。(苏联、英国、法国、中国)
1946年,美国发明第一台电子计算机ENIAC
1954年,苏联建成第一座原子能核电站
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1961年加加林登上太空。
1969年,美国阿波罗载人登月计划,阿姆斯特朗登上月球。
《科技素养》
(一)四大发明
指南针
战国:司南
北宋:用于航海
火药
唐末:开始用于军事
造纸术
东汉:蔡伦
唐代:雕版印刷
印刷术
北宋:毕昇——活字印刷术
(二)医学成就
扁鹊:医祖、脉诊、四诊法,《难经》
张仲景:医圣,《伤寒杂病论》
建安三神医:
华佗:外科圣手、麻沸散、五禽戏
董牵:杏林春暖
张仲景:六经辨证
《黄帝内经》:我国最早的医学典籍
《神农本草经》:我国最早的中药学著作
孙思邈——“药王”:《千金方》
李时珍:明代,著作《本草纲目》
第一部由国家颁行的药典《唐本草》
(三)农学和科学成就
农学成就:
《汜胜之书》:西汉,汜胜之,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农学专著
《齐民要术》:北魏,贾思锶,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农学典籍
《王祯农书》:元,王祯,有比较完备的“农器图谱”
《农政全书》:明,徐光启,农政思想,欧洲水利技术
综合科学:
《梦溪笔谈》:北宋,沈括,我国科学史上的里程碑
《天工开物》:明末清初,宋应星;我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综合性著作
(四)地理成就
《水经注》:北魏,郦道元,我国古代最全面系统的综合性地理著作
《徐霞客游记》:明,徐霞客,世界上最早记述岩溶地貌并考证成因的著作
《授时历》:元,郭守敬
(五)外国物理成就
1.力学
伽利略(意大利):自由落体,发明天文望远镜
开普勒(德国):开普勒三大定律
牛顿(英国):万有引力定律,三大定律
爱因斯坦(瑞士、美国):相对论
2.电学
富兰克林(美国):避雷针
伏特(意大利):伏特电池
法拉第(英国):电磁感应学说
麦克斯韦(英国):电磁理论奠基人
莫尔斯(美国):电报
马可尼(意大利):无线电
3.原子物理学
伦琴(德国):伦琴射线(X射线),第一位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
汤姆逊(英国):发现电子
卢瑟福(英国):证实原子核,发现质子
查德威克(英国):发现中子
哈恩(德国):核裂变
普朗克(德国):提出量子概念
4.化学成就
拉瓦锡(法国):提出“元素”定义
门捷列夫(俄国):制作出世界上第一张元素周期表
居里夫人(法国):放射性理论,发现针(Po)和镭(Ra);两度获得诺贝尔奖
5.生物成就
施莱登(德国)、施旺(德国):细胞学说
摩尔根(美国):染色体
《文学素养》
(一)中国文学
1.先秦文学
诗经:最早诗歌总集;风、雅、颂;赋、比、兴
楚辞:屈原《离骚》
2.秦汉文学
汉赋四大家:司马相如、扬雄、班固、张衡
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
断代史-《春秋》《左传》
国别体:《国语》《战国策》
纪传体:通史-《史记》;断代史-《汉书》
3.魏晋南北朝文学
三曹:曹操、曹丕、曹植
乐府双璧:《孔雀东南飞》(汉末);《木兰诗》
陶渊明:田园派,《桃花源记》
4.唐代文学
初唐四杰: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
白居易:诗魔,《琵琶行》《长恨歌》
山水田园派:
王维:诗佛,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孟浩然:《春晓》
边塞派:
高适:《别董大》
岑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王之涣:《登鹳雀楼》
王昌龄:《出塞》
大李杜:
李白:诗仙,《将进酒》《蜀道难》
杜甫:诗圣,诗史,三吏三别
小李杜:
李商隐:《锦瑟》《无题》
杜牧:《清明》《赤壁》
5.宋词
唐宋八大家:
韩愈、柳宗元、苏洵、苏轼、苏辙、欧阳修、王安石、曾巩
豪放派:
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
辛弃疾:《破阵子》
婉约派:
李煜:《虞美人》
柳永:《雨霖铃》
李清照:《声声慢》
6.元明清文学
元曲四大家:
关汉卿:曲圣,《窦娥冤》《拜月亭》《单刀会》
郑光祖:《倩女离魂》
白朴:《墙头马上》《梧桐雨》
马致远:曲状元,《天净沙·秋思》《汉宫秋》
四大名著:
罗贯中:《三国演义》
施耐庵:《水浒传》
吴承恩:《西游记》
曹雪芹:《红楼梦》
戏曲:
汤显祖:东方莎士比亚,《牡丹亭》
洪昇:《长生殿》
孔尚任:《桃花扇》
(二)外国文学
1.古典文学
文艺复兴三杰:
但丁(意大利):《神曲》
彼特拉克(意大利):文艺复兴之父
薄伽丘(意大利):《十日谈》
莎士比亚(英国):四大悲剧、四大喜剧
塞万提斯(西班牙):《堂吉诃德》
拉伯雷(法国):《巨人传》
2.近现代文学
雪莱(英国):《西风颂》
雨果(法国):《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九三年》
狄更斯(英国):《双城记》《雾都孤儿》《大卫·科波菲尔》
勃朗特三姐妹(英国)
夏洛蒂:《简·爱》
艾米丽:《呼啸山庄》
安妮:《艾格尼斯·格雷》
巴尔扎克(法国):《人间喜剧》
短篇小说三巨匠:欧亨利(美国);契诃夫(俄国);莫泊桑(法国)
马克.吐温(美国):《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
高尔基(俄国):《海燕》;《母亲》;自传体三部曲:《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
泰戈尔(印度):《吉檀迦利》(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艺术素养》
(一)中国书法
楷书鼻祖:钟繇
欧阳询:《九成宫醴泉铭》(第一楷书)
颜真卿:《多宝塔碑》《颜氏家庙碑》
柳公权:《玄秘塔碑》
赵孟類:《洛神赋》
赵佶(宋徽宗):瘦金体,《草书千字文》
草圣:张旭
怀素:《自叙帖》(第一草书)
(二)外国绘画
达·芬奇(意大利):《蒙娜丽莎》《最后的晚餐》《岩间圣母》
米开朗基罗(意大利):《大卫》《创世纪》
拉斐尔(意大利):《西斯廷圣母》《雅典学院》
马奈(法国):《草地上的午餐》《春天》
印象派:
莫奈(法国);《日出·印象》
塞尚(法国):现代绘画之父,《玩纸牌者》
梵.高(荷兰):《向日葵》《星月夜》
后印象派:高更(法国);《讲道以后的幻景》
(三)外国音乐
巴赫(德国):西方现代音乐之父
海顿(奥地利):交响乐之父;《惊愕》;《告别》
乐圣:贝多芬(德国);3《英雄》,5《命运》6《田园》,9《合唱》
莫扎特(奧地利):音乐神童;《安魂曲》
舒伯特(奥地利):歌曲之王,《小夜曲》,《摇篮曲》
肖邦(波兰):钢琴诗人;《一分钟圆舞曲》;电影《一曲难忘》
柴可夫斯基(俄国):《天鹅湖》
约翰·斯特劳斯(奥地利):《蓝色多瑙河》;圆舞曲之王
本次总结的是:科目一选择题的高频考点和材料分析题的必考考点(二),希望小伙伴们能认真复习,拿下该拿的分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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