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8条、第29条、第83条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和首期出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降低了准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
对于创业者而言
由于认缴登记制对认缴数额、缴资期限等没有限制,股权转让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天价认缴、盲目认缴等突出问题。近年来,对部分较大注册资本的企业进行跟踪回访发现,很多创业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开公司不需要投钱,在公司设立的时候盲目地填写注册资金,认为注册资金越高就越有面子,说明公司越有实力,生意就会越做越大。还有一部分创业者认为既然没有限制,就先随意填写,也有没有看清申请表上的“万元”单位而误填的。这些创业者都没有认识到注册资本的作用(公司股东必须在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实际上反而增加了创业风险,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埋下了隐患。
对于债权人而言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不明确约定出资期限,又一直不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会使公司责任财产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将极大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
实缴资本不作为登记事项,不在企业基本信息中公示,公司可选择在年报中予以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实收资本情况的通道变窄,极容易因信息不对称而影响交易安全。
本次【公司法】有哪些新规弥补上述弊端呢?
01
设定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期限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加强注册资本信息公示
在上述信息充分披露、法定实缴出资最长期限与出资加速到期责任连带之债的协同加持之下,股权转让背景中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风险外溢有望得到有效遏制,认缴注册资本高达天价的皮包公司乱象会迎刃而解,理性认缴出资、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诚信公司也会脱颖而出,认缴制的完善有利于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交易安全与高质量发展也指日可待。